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的通知
明住房〔2008〕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财政厅、人行福州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闽建金管〔2007〕7号)、《省建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金管[2007]1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07〕20号)和三明市统计局提供的2007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工资数据,经三明市第二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事项:
(一)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三明市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工资基数为2007年度三明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的3倍,即月最高缴存工资基数为5340元(1780元×3)。
(二)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三明市区、永安、沙县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工资基数为570元,大田、尤溪将乐、泰宁、明溪、清流、宁化、建宁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工资基数为480元。
二、执行时间: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三、请各有关单位按照上述规定审核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工资基数,对超出标准或低于标准的应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缴存承办银行办理调整手续。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住房公积金缴存承办银行联系。
二00八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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