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提取部分条款的通知

日期:2009-07-20 10:35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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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住房〔2009〕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金管〔2009〕4号),结合我市实际,经三明市第二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明住房〔2008〕2号,以下简称办法)中住房公积金提取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一、对《办法》 第二条第一点第四、八、九款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款修改为“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证明材料, 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应还款本息和 ” 。

  (二)将 第八、九款修改为“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职工在此后两年内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将《办法》第二条第二点修改如下,并增加一款(第四款):

  (一)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县 级以 上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 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内的存储余额。

  (二)职工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劳动保障(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或残疾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或 乡镇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当年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材料,每年可以提取一次本 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额为提取日上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支取至百元)。

  (三)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发生《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闽劳办〔 1999 〕 72 号)所列特殊病症,需住院治疗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于医疗费用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逾期不再办理,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一年内(本次)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后的余额。

  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 医疗部门出具的出院小结和发票、医疗保险支付证明材料、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 当年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材料、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系配偶或者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四)职工因遇到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事件发生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当年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材料,于事件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逾期不再办理,提取额为提取日上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支取至百元)。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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