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的通知

日期:2009-07-20 10:34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
| | | |

明住房〔2009〕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建设厅、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金管 〔 2009 〕 4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 〔 2007 〕 20 号 )和三明市统计局提供的 2008 年度市区城镇在岗职工工资数据,经三明市第二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我市 2009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缴存基数标准。 2009 年度( 2009 年 7 月 1 日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 2008 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定 [1990]1 号)和《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劳动统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统字 [1994]37 号)的规定执行。

  各单位应按规定统计职工工资总额,认真计算职工的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经核定的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规定年度内不得变更。同时各单位应将核定的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限高保低标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资基数继续实行“限高保低”政策。 2009 年度( 2009 年 7 月 1 日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中央驻闽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工资基数为 11920 元,其他单位及其职工最高月缴存工资基数为 7152 元,市区、永安、沙县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 570 元,大田、明溪、清流、宁化、建宁、泰宁、将乐、尤溪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 480 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最高缴存比例为各 12% ,最低缴存比例为各 5% 。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计算

  (一)月最高缴存限额。 2009 年度( 2009 年 7 月 1 日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中央驻闽单位及其职工月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限额为 2860 元( 11920 元× 12 %× 2 ) ; 其他单位及其职工月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限额为 1716 元( 7152 元× 12 %× 2 )。

  (二)月最低缴存额。市区、永安、沙县住房公积金月最低缴存额为 58 ( 570 元× 5 %× 2 ),大田、明溪、清流、宁化、建宁、泰宁、将乐、尤溪住房公积金月最低缴存额为 48 元( 480 元× 5 %× 2 )。

  四、其他

  (一)单位经办人员采用纸质及电子数据形式,如实填写《三明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盖章后直接到承办银行柜台审核并办理基数变更手续。

  (二) 中央驻闽单位应填写《中央驻闽单位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审批表》,经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方可到承办银行柜台办理基数变更手续。

  (三) 7 月份已根据 2008 年度缴存标准汇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根据本通知调整有关人员的缴存基数并直接到承办银行补交 7 月份的差额。但今后单位须补交住房公积金的,应填写《三明市住房公积金补交清册》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承办银行柜台方能办理补交手续。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调整的 具体操作流程及 相关业务表格 可 登陆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查询并下载,也可到承办银行咨询并领取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承办银行联系。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