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及开展缴存基数核定申报的通知

日期:2010-06-22 10:33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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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住房〔2010〕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 2010 〕7号)、《福建省建设厅、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金管〔 2009 〕4号)、《福建省建设厅、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建金管〔 2009 〕12号)和三明市统计局提供的2009年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工资数据,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调整我市2010年度 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及开展缴存基数核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缴存基数标准。2010年度(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定[1990]1号)和《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劳动统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统字[1994]37号)的规定执行。

  各单位应按规定统计职工工资总额,认真计算职工的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经核定的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规定年度内不得变更。同时各单位应将核定的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限高保低标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资基数继续实行“限高保低”政策。2010年度(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中央及外省市驻闽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工资基数为12710元;其他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工资基数为7626元。市区、永安、沙县住房公积金月最低缴存工资基数为700元,大田、尤溪、将乐、泰宁、明溪、清流、宁化、建宁住房公积金月最低缴存工资基数为600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最高缴存比例为各12% ,最低缴存比例为各5% 。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一)月最高缴存限额。2010年度(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中央及外省市驻闽单位及其职工月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限额为3050元(12710元×12%×2);其他单位及其职工月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限额为1830元(7626元×12%×2)。

  (二)月最低缴存额。市区、永安、沙县住房公积金月最低缴存额为70元(700元×5%×2),大田、明溪、清流、宁化、建宁、泰宁、将乐、尤溪住房公积金月最低缴存额为60元(600元×5%×2)。

  四、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申报 

  (一)各有关单位应如实填报 《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核定表》和 《三明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同时报送电子数据,并按表内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核定2010年度缴存基数后,承办银行方可办理年度缴存基数的变更手续 。

  (二)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工资基数及缴存额每年申报核定一次。

  (三)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申报时间及地点:各有关单位于2010年7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报送审批。市区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市)管理部。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核定和缴存基数调整的具体操作流程及相关表格可登陆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网站查询并下载,也可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承办银行咨询并领取;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承办银行联系 。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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