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口径调整的通知
明住房〔2010〕3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90号)有关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口径作部分调整,即: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及其房产共有权人离、退休年龄内所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数额的4倍”调整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及其房产共有权人离、退休年龄内所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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