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内购房及偿还市内商业性住房贷款提取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16-03-30 10:24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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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住房〔2016〕3号

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职工在省内户籍地购房,减轻职工购房还贷负担,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职工在省内户籍所在地购房及归还市内商业性住房贷款提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在省内户籍所在地购房提取

  (一)提取条件

  职工在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在配偶工作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其住房公积金提取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时限及提取金额

  购买商品房的,应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逾期不得办理。提取额为提取日上个月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取至百元),且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提取额应转入售房方账户。

  购买二手房的,应在房屋所有权证办妥之日起一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逾期不得办理。提取额为提取日上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取至百元),且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提取额可转入申请人个人账户。

  (三)提取材料

  购买商品房所需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购房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购销合同备案信息表原件及复印件。在配偶户籍所在地购房的,还应提供配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购买二手房所需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涉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买卖契约。在配偶户籍所在地购房的,还应提供配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偿还市内商业性住房贷款提取

  (一)提取条件

  职工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在商业性住房贷款满一年后,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全部或部分商业性住房贷款本金。

  职工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均未结清的,如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当前无逾期、且无连续三期(含)以上及累计六期(含)以上逾期记录,可在贷款满一年后,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组合贷款中的全部或部分商业性住房贷款本金。

  (二)提取金额

  职工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未偿还的商业性住房贷款本金。住房公积金余额小于商业性住房贷款本金的,只可支取至百元;住房公积金余额大于商业性住房贷款本金的,可支取至角分。提取额应转入贷款银行还款专户。

  (三)提取材料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贷款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证明(应体现银行还款专户名称、账号)、近六个月的还款明细表(含贷款余额)。

  三、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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