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部分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日期:2017-07-07 10:22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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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住房〔2017〕3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持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防范住房公积金运行风险,并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管理的通知》(闽建金〔201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40%。

  二、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以购买住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的实际拥有套数为准。

  三、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双职工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45万元、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30万元。

  四、暂停办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待全市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低于95%时,按相关规定恢复办理。

  五、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待全市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低于95%时,按相关规定恢复办理。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7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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