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的通知

日期:2019-07-12 10:16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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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住房〔2019〕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闽建金管〔2007〕7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3部门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闽建金〔2018〕3号)和三明市统计局提供的2018年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工资数据,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

  (一)月缴存工资基数标准。2019年度(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下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定〔1990〕1号)和《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劳动统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统字〔1994〕37号)的规定执行。

  各单位应按规定统计职工工资总额,认真计算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经核定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在一个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同时各单位应将核定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限高保低标准。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继续实行“限高保低”政策。最高月缴存工资基数为2018年三明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600元的3倍(19800元);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2018年三明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600元的0.3倍(1980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缴存比例标准。2019年度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上限为各12% ;最低缴存比例下限为各5%。

  (二)缴存比例调整。缴存单位可于月缴存工资基数年度核定时,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确定后,在一个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调整。

  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向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低于下限)或者缓缴,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期限为一年。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限额

  (一)最高月缴存额。2019年度,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为4752元(19800元×12%+19800元×12%)。

  (二)最低月缴存额。2019年度,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额为198元(1980元×5%+1980元×5%)。

  四、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口径

  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口径如下: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

  职工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额×职工缴存比例

  单位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额×单位缴存比例

  职工月缴存额及单位月缴存额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元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五、缴存工资基数审批核定

  各单位要对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进行调整,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核定。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中央、省驻明单位、国有企业应实现全员覆盖,为本单位职工(含聘用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六、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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