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三明市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9-12-19 10:14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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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住房〔2019〕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简化提取手续,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三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经第四届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三明市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12月26日

 

三明市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规定

  一、名词解释

  本暂行规定所称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逐月冲还贷)是指已获得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向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委托公积金中心每月一次从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转入借款人还款账户。

  本暂行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纯公转商贷款、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及组合贷款中的公转商贷款部分。

  本暂行规定所称借款人包括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指主借款人的配偶、其他共有产权人及其配偶)。

  二、申请条件

  同一笔贷款的借款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单独或共同申请签约逐月冲还贷:

  (一)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贷款本息尚未结清;

  (三)申请签约逐月冲还贷时,贷款无逾期本息。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签约逐月冲还贷的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二)借款人还款储蓄卡(一类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四、受理机构

  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管理部或贷款发放地管理部。

  五、提取金额及顺序

  逐月冲还贷实行报账制,每月提取金额为借款人上月实际归还的贷款本息(不含提前归还部分本金金额);提取后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均不得少于10元,如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不足,提取金额相应减少。提取顺序为《逐月冲还贷申请审核表》约定的顺序。

  六、资金划转方式

  公积金中心每月按照提取金额及约定的提取顺序,自动从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提取划转至借款人还款储蓄卡。如遇系统问题等原因,实际划转到账时间有可能延迟。

  七、逐月冲还贷变更

  (一)还款储蓄卡变更。借款人还款储蓄卡变更的,可提交身份证原件、新的还款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变更;

  (二)增减签约人变更。借款人签约逐月冲还贷满12个月后,每年可申请一次增减签约人变更,申请变更时需提交身份证原件。

  八、逐月冲还贷暂停与恢复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逐月冲还贷自动暂停,暂停的所有情形消失后,逐月冲还贷自动恢复:

  (一)已签约逐月冲还贷的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被冻结的;

  (二)贷款有逾期本息的;

  (三)还款储蓄卡变更后,未申请逐月冲还贷变更的。

  九、逐月冲还贷终止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逐月冲还贷终止:

  (一)申请终止逐月冲还贷的;

  (二)贷款已结清的;

  (三)贷款连续逾期6期及以上的;

  (四)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被起诉的。

  十、逐年冲还贷转换

  借款人已签约逐年冲还贷的,由公积金中心将逐年冲还贷自动转换为逐月冲还贷,具体转换时间为借款人贷款发放月的对应月(当月逐年冲还贷结束后转换)。

  十一、其他

  (一)借款人申请终止逐月冲还贷的,同一笔贷款的借款人均需自逐月冲还贷终止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申请柜面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月供及再次签约逐月冲还贷。

  (二)逐月冲还贷期间,已签约逐月冲还贷的借款人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金;同一笔贷款中未签约逐月冲还贷的借款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金,但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月供。

  (三)逐月冲还贷期间,借款人仍应自行确认还款储蓄卡资金是否充足,保证每月按时足额还款,否则由此造成贷款逾期的由借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十二、本暂行规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十三、本暂行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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