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三明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9-12-26 10:11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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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住房〔2019〕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加大对各类就业人员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以及《国务院关于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2016〕72号)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经第四届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三明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12月26日

 

三明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就业人员,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下列人员(简称“个人自愿缴存者”):

  (一)自由职业者;

  (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

  第二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设立个人自愿缴存者住房公积金代管账户。

  第三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凭本人身份证向我市业务承办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第四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只能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其缴存变更、账户转移等业务办理按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执行。

  第五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最低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为12%,月缴存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月缴存额=月缴存工资基数×12%(元以下四舍五入)×2

  第六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应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未缴存的,视为自动断缴,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从新缴存月份起重新计算。

  第七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所涉及相关税费,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自缴存至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九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可按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其账户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贷款。

  第十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后,可按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可申请办理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十一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发放后,应继续履行缴存义务,且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申请贷款时的月缴存额。

  第十二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办理账户封存手续,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申请销户提取其缴存账户余额。

  第十三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业务的,按《三明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将其列为失信行为,实施惩戒措施。

  第十四条  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暂行规定与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按本暂行规定执行,不再以单位名义开户。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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