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贷款政策的通知

日期:2010-09-01 09:32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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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住房〔 2010 〕4 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健康发展,经第二届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 从 2010 年 9 月 10 日起 对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的部分政策进行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职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非直系亲属关系的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购买同一套住房的。

  (二)所购住房在一年内曾交易并且办理过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二、对职工 ( 含夫妻双方任何一方 ) 曾经在 2003 年 1 月 1 日 之后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必须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满三年后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

  注:上文第二条政策,应参照最新文件《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部分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明住房〔2019〕6号),“职工2003年1月1日之后的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贷款)结清满2年后,方可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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