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三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及《三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日期:2025-05-30 17:33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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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诸多变化,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上级监管部门出台了多项新政策,以及发布了相关国家标准。2024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制定了《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福建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下称省管理办法)。

  我市于2003年印发的三明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已施行二十余年,与现行有关政策规定不相适应,有必要进行修订。2024年8月以来,市公积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省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工作,对多年来我市出台的一系列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整合并对部分政策进行调整,向社会公众、各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后形成《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三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三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定》,2025年5月30日经第五届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解读

  (一)内容概况

  新修订的《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共六章四十五条,包括总则、缴存对象、账户管理、缴存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

  1.第一章 总则。共四条,明确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公积金管委会及公积金中心的职责。

  2.第二章 缴存对象。共七条,明确单位和在职职工的定义,对劳务派遣、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港澳台同胞和军队用人单位缴存做出规定。

  3.第三章 账户管理。共十四条,明确账户设立、信息变更、转移、封存和启封、注销、查询的相关要求。

  4.第四章 缴存管理。共十三条,明确汇缴年度、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的具体标准和上下限,规定了降低比例、缓缴的条件和程序,对贷后缴存、账户计息及补缴做了规定。

  5.第五章 监督管理。共五条,明确公积金中心和职工对单位依法缴存的监督、单位未依法缴存的处罚措施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责。

  6.第六章 附则。共二条,规定了解释权、施行时间和有效期等内容。

  (二)主要修订内容

  1.引导单位将缴存住房公积金写入劳动合同。第五条明确: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2.明确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对象。第八条明确: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3.加强冗余账户管理。第十六条明确:单位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连续停缴6个月以上,且账户余额为零的,公积金中心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账户余额不为零的,公积金中心可直接办理账户封存。第二十二条明确:灵活就业人员连续3个月未缴存的,公积金中心可将其个人账户封存。

  4.保障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知情权。第二十七条明确:单位应将核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告知缴存职工。

  5.明确单位新入职人员缴存时间及基数。第二十八条明确: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调入当月工资或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6.为单位历史欠缴住房公积金提供补缴解决办法。第三十八条明确:单位和职工补缴有困难的,可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确定补缴方案。

  7.明确职工追缴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投诉时限。第三十九条明确:职工投诉单位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在签订劳动合同或单位缴存基数年度调整核定(每年7-9月)后的合理期限内及时提出,相关期限参照民法典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三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解读

  (一)内容概况

  新修订的《三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共六章四十二条,涉及总则、提取条件、申请材料、提取程序、监督管理和附则。

  1.第一章 总则。共五条,明确制定依据、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定义、适用范围、公积金管委会及公积金中心职责。

  2.第二章 提取条件。共十二条,规定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十种情形的提取条件,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无房职工租赁自住住房”“城镇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4种住房消费情形;以及“离休退休”“出境定居”“职工死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灵活就业人员终止缴存”“家庭生活困难”等6种非住房消费情形。

  3.第三章 申请材料。共十三条,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一种情形,规定具体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4.第四章 提取程序。共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办理程序,公积金中心审核时效以及复核流程等。

  5.第五章 监督管理。共五条,明确违法违规骗取住房公积金的主要情形、不同违法违规行为对应的处理规定、不予受理职工申请的五种情形、公积金中心的内控机制要求及责任追究、财政部门监督职责。

  6.第六章 附则。共二条,规定了解释权、施行时间和有效期等内容。

  (二)主要修订内容

  1.支持职工合理住房消费行为。第八条第三项明确:本市外商业性住房贷款需为职工本人或与配偶、父母、子女合计持有100%产权的住房贷款。即由原需“夫妻二人合计持有100%产权”放宽至“本人或与配偶、父母、子女合计持有100%产权”。

  2.防范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第七条第四项明确:非直系亲属共同购买二手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持有该房屋不动产权证满6个月(已办理住房贷款的除外);第五项明确:同一套住房在12个月内交易两次(含)以上的,只能申请一次购房提取,后续产权人申请购房提取时需持有该房屋不动产权证满6个月,且应与该套住房上次的购房提取日期间隔满12个月;第三十八条第二、第三、四项明确:互换住房、交易部分产权、再次购买同套住房情形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3.规范死亡提取流程。第二十六条明确: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应提交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遗赠等公证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继承或遗赠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承诺书。提取资金转入职工名下银行储蓄账户或提取金额小于一万元(含)人民币的,可采取简易程序,申请人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本人为职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关系证明以及承诺书,免于提交公证证明或法院判决书。

  四、《三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定》解读

  (一)内容概况

  新修订的《三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定》共九章四十九条,涉及总则、贷款对象和条件、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贷款程序时限和申报材料、贷款担保、贷款变更、贷后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

  1.第一章 总则。共六条,明确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对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商转公贷款、贴息贷款作了名词定义;明确公积金管委会、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的职责。

  2.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共七条,明确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对象范围、条件以及申请商转公贷款的附加条件、不予贷款情形。

  3.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共五条,规定我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及贷款额度的测算方式、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及贷款到期日的设定条件,明确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标准。

  4.第四章 贷款程序、时限和申报材料。共五条,规定公积金贷款办理程序及办理时限,列明不同公积金贷款情形应提交的申报材料,要求公积金中心应通过推进服务数字化转型,优化申请流程、简化申请材料。

  5.第五章 贷款担保。共三条,根据我市实际,明确公积金贷款担保可以采取抵押和保证的方式,并对担保方式作了相关要求。

  6.第六章 贷款变更。共九条,对提前还款、还款账户变更、还款方式变更、贷款期限变更、借款人(抵押人)变更、担保变更、联系信息变更等事项的申请条件、情形及相关证明材料做了具体规定。

  7.第七章 贷后管理。共七条,明确贷后检查和风险监测的主要内容及可采取的方式,公积金中心有权采取债权保护措施的九种情形以及八种债权保护措施的具体内容;规定逾期贷款的处置措施。

  8.第八章 监督管理。共五条,明确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可能出现的违反规定行为,公积金中心有权采取的措施;规定公积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受托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应当采取的相关措施。

  9.第九章 附则。共二条,明确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处理机制;规定本办法解释权、施行时间和有效期等内容。

  (二)主要修订内容

  1.优化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第八条第四项明确:住房套数以购房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或认定责任部门出具的住房套数为准。即住房套数由原按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调整为按实际住房套数认定。

  2.放宽“商转公”贷款申请条件。第十条第四项明确:“商转公”借款申请人应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职职工。取消了对借款申请人家庭须满足“无公积金贷款记录”和“购买首套房”的条件限制。

  3.提高我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第十四条第一项明确:最高贷款额度为单缴存职工55万元、双缴存职工70万元,购买新建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住房、全装修成品住房、装配式住房的另加20%(三种情形只加一种),我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实用型人才首次公积金贷款的另加20万元,生育多孩的另加15万元。对原执行政策的调整包括:一是提高并统一全市最高贷款额度,其中三元、永安提高5万元,其他县(区)提高10万元;二是新增购买新建二星级绿色建筑住房、全装修成品住房最高贷款额度另加20%条款;三是对高层次人才享受提高最高贷款额度取消了需购买首套房的条件限制。

  4.新增开办贷款变更业务。一是新增贷款期限变更业务,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可申请缩短或者延长公积金贷款期限。二是新增还款方式变更业务,借款人可申请将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变更为“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三是新增借款人(抵押人)变更业务,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因死亡、离婚等特殊情形需要变更借款人(抵押人)的可申请办理变更。

  5.明确“贷后停缴”住房公积金惩戒标准。第四十五条明确: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后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12个月或累计15个月,公积金中心可以要求借款人补缴住房公积金,有权按借款合同约定调整公积金贷款利率至调整利率时同期LPR水平、终止贴息贷款或提前收回全部贷款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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