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授权各县(市)生态环境局开展行政许可工作方案(试行)》

日期:2020-10-30 18:43 来源: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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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驻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

  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关于《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授权各县(市)生态环境局开展行政许可工作方案(试行)》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生态环境局和入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承担行政许可具体工作作出的决定文件或证照落款单位名称均为“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二、“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县、市名称)”、“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县、市名称+窗口)”仅限于《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授权各县(市)生态环境局开展行政许可工作方案(试行)》中行政许可事项作出的决定文件或证照盖章。各县(市)生态环境局应指派专人管理行政许可专用章,明确责任,对无公文签发程序的事项作出的决定文件或证照盖章,应做好使用登记存档备查(登记表格式见附件1)。

  三、授予各县(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直接办理的事项均列为即办件,审批流程统一为当日受理当日办结(具体办事指南见附件2)。

  四、窗口受理审核后,需经局领导签批或局务会研究事项应参照《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内部审查工作规范》加强内部审查,可在公文签发程序中由相关部门进行会稿,或参照《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事项内部审查流程表》(附件3)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

  五、符合试行项目环评审批告知承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受理后应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并在当日将审批情况进行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样本见附件4)。

  六、涉及授权行政许可工作的依申请公开事项,由被授权县(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予以答复。

  

附件:1.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专用章使用登记表(样式)(略)

    2.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事项内部审查流程表(样式)(略)

    4.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XXX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承诺告知决定的公告

    5.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夜(午)间建筑施工作业许可审批表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26日

  

    附件1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专用章使用登记表(样式)

序号

申请事项

申请日期

申请人

批准人

盖章人

1

         

2

         

3

         

4

         

5

         

6

         

7

         

8

         

9

         

10

         

  注:本表格适用于无公文签发程序时使用

  

   附件2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一、夜(午)间建筑施工作业许可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夜(午)间建筑施工作业许可

  事项类别:行政审批事项

  办理依据:

  1.《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2.《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禁止夜间和午间在疗养区以及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和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从事产生噪声、振动超标的建筑施工等活动。建筑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夜间及午间作业的,必须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

  审批机构: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条件:建筑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夜间及午间作业的

  申请材料:

  1.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夜(午)间建筑施工作业许可审批表(3份)。

  2.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从共享系统获取),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从共享系统获取或者窗口提供免费复印);若委托他人办理,另需提供委托函(1份)。

  办理流程:受理——决定

  法定办理时限:20日

  承诺办理时限:0日

  发放证照情况: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表格下载: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

  填表示例: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

  二、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事项名称: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事项类别:行政审批事项

      办理依据:

  1.《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审批机构: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条件: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申请材料:

  1.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申请(1份)。

  2. 经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自行组织的竣工环保验收材料(各1份)。

  3. 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从共享系统获取),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从共享系统获取或者窗口提供免费复印)(1份);若委托他人办理,另需提供委托函(1份)。

  办理流程:受理——决定

  法定办理时限:20日

  承诺办理时限:0日

  发放证照情况: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表格下载:

  填表示例:

  三、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

  事项名称: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

  事项类别:公共服务事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2015年环境保护部令第37号)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审批机构: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条件:

  1.经审批的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2.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备案: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由申请人委托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工程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和相关评估机构等编制。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原则上不得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的编制工作。申请人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后,已依法公开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

  3.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申请人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后,未依法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申请材料:

  1.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申请报告(1份)

  2.符合条件的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2份)

  3.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从共享系统获取),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从共享系统获取或者窗口提供免费复印);若委托他人办理,另需提供委托函.(1份)

  办理流程:受理——决定

  法定办理时限:20日

  承诺办理时限:0日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表格下载:

  填表示例: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审批告知承诺)

  事项类别:行政审批事项

  办理依据:

  1.《环境保护法》 第十九条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审批机构: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条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规定,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符合《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授权各县(市)生态环境局开展行政许可具体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中规定实施审批告知承诺的项目。

  申请材料: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1份)。

  2.符合要求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本(2份)及电子版;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还应提供已删除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内容的环评文件公开文本及删除依据、理由说明(2份)。

  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申请表》(3份)

  4.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从共享系统获取),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从共享系统获取或者窗口提供免费复印);若委托他人办理,另需提供委托函(1份)。

  办理流程:受理——决定

  法定办理时限:30日

  承诺办理时限:0日

  发放证照情况: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表格下载:

  填表示例:

  

    附件3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事项内部审查流程表(样式)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文号

 

经办科室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相关科室意见

 

领导意见

签发:                                年    月    日

  注:本表格适用于无公文签发程序时使用

  

    附件4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XXX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承诺告知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及《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授权各县(市)生态环境局开展行政许可工作方案(试行)》的有关规定,XXXX年XX月XX日我局受理了XXX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作出审批承诺告知决定。现将相关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8-8222386 、8233112(传真)

  电子邮箱:smhbspk@126.com

  通讯地址:三明市梅列区新市北路476号

  邮政编码:365000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文件名称(全文详见附件)

文号

发文时间

1

XXX项目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批准XXX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明环评告X〔XXXX〕X号

XXXX年XX月XX日

2

……

……

……

……

  附件:1.XXX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2.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申请表

  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批准XXX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4.……

  

   附件5

  夜(午)间建筑施工作业许可审批表

  编号:                  号

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申请夜(午)间建筑施工作业项目名称

 

施工地址

 

申请夜(午)间建筑施工作业原因:

申请夜(午)间建筑施工作业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月  日  时  分

联系人:               电话:                   

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生态环境部门意见:

同意    (单位名称)    项目从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月    日    时    分连续作业。你单位应在连续作业前,向附近居民公告,并加强施工管理,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备注:1.夜间为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午间为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

  2.本表一式三份(生态环境部门、施工单位各存1份,施工单位张贴公告1份)。

  填报说明:

  1.编号:由各县(市)生态环境局填写,为便于管理,按照签发日期顺序,依次进行编号,编号规则为“各县(市)行政区划代码+年份+序号(三位数)”

  2.申请单位:必须按照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的名称进行填写,完整、准确,不得随意更换。

  3.法定代表人:指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的法定代表人。

  4.联系人:指申请单位指定的申请审批事项联系人。

  5.单位地址:指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的地址。

  6.联系电话:指申请单位指定的申请审批事项联系人的联系电话。

  7.申请夜(午)间建筑施工作业项目名称:指申请单位确需夜间及午间作业的项目名称。

  8.施工地址:指申请夜(午)间建筑施工作业项目的施工地址。

  9.申请夜(午)间建筑施工作业原因:指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及午间连续作业的具体原因。

  10.主管部门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申请单位应征得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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