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我市这些交通运输审批事项证明材料实施告知承诺制

日期:2022-04-24 11:18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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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三明市交通运输局公布第三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目录》,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明市交通运输局对废钢船登记中的“进口审批文书及海关完税单(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等证明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实现相关审批服务事项流程更简、办事更快、服务更优,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证明材料多、手续繁等问题。

  三明市交通运输局已公布两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目录》,分别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变更备案),巡游车企业变更经营主体名称,巡游车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道路客运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或兼并、重组等审批事项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实施告知承诺制。

  背景知识

  什么是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适用范围

  1.适用情况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行政相对人可自行选择以原有提交证明的方式办理,或以告知承诺制的方式办理。

  选择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行政相对人免予提交指定的证明,并须填写及签署告知承诺书,办理相关业务时将告知承诺书与该业务规定要求的其他书面材料一并提交三明市交通运输局。三明市交通运输局对行政相对人的承诺情况开展事中、事后核查,行政相对人应予配合。

  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按照一般程序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2.不适用情况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交通运输信用评价等级为较差(C)或差(D)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承诺责任

  1.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2.不实承诺的责任

  对提供不实承诺办理相关事项的,三明市交通运输局依法撤销相关决定,采取信用惩戒措施,符合法定行政处罚情形的给予行政处罚。

  (三明市交通运输局 林俊儒 郑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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