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开展信用提升行动服务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日期:2023-08-25 08:38 来源: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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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各相关科室、直属单位:

  《三明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信用提升行动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经多轮征求意见,并听取、吸收中介机构、管理服务对象、群团组织的意见建议,形成相关举措,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执行工作。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信用提升行动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诚信意识和信用合规能力,打造精确高效信用监管服务机制,提升信用修复服务水平,发挥信用机制作用,更大程度释放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信用提升行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现就开展信用提升行动,服务市场主体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开展市场主体诚信教育

  (一)组织开展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开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涉及信用监管的法规规章文件培训,加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知识普及力度,提高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和参与信用建设意识。

  (二)加强市场主体守信经营指导。结合企业年报、双随机抽查等工作,普及信用监管的规范要求,对市场主体按时年报、依法公示信息、遵守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规定等进行指导和提示,降低年报数据的零值率、错值率,引导市场主体加强自身信用建设。

  (三)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开展宣传。通过线上线下不同方式,围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开展以诚信文化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带动形成“知信、守信、 用信、 增信” 的社会氛围。

  (四)推行事前失信警示提醒。在年报、信用惩戒、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等环节,视情况采用电话告知、信函提示、上门走访等方式,对信用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进行警示提醒,将失信处置由事后惩戒向事前预防延伸。为市场主体发布信用风险提示和指导,帮助市场主体防范化解失信风险,提升市场主体诚信水平。

  二、实施公示信息微错容纠

  (五)对市场主体非主观故意造成公示信息有轻微差错的以下5种情形,适用公示信息“微错容纠”,免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1.对公示信息抽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填报公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网站及网店网址等一般状态信息有误,以及财务信息中小数点、金额单位等错误,未发现存在主观故意,也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经书面合理说明理由并承诺 10 个工作日变更的,变更登记后经实地核查核实的,可以允许市场主体修改,一般不直接作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处理。对于市场主体决定暂时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引导其注销登记或进行歇业备案。

  2.公示的党建信息、人社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经提醒指导,企业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3.企业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公示,经提醒指导,企业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4.企业分支机构不独立核算的填报年报财务数据可以为“0”,其年报财务数据由上级公司年报公示,并提供相应材料证明,企业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以信用风险指标建立“信用惩戒缓冲期”

  (六)企业仅因为首次未依照规定按时自主申报上一年度年报的,经公告、信函等方式取得联系或企业主动申请补报,并书面承诺申报的可设置7天惩戒缓冲期(即每年7月1日至7月7日),暂不列入异常名录。缓冲期内,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加强跟踪指导,督促企业完成年报补报工作。对在缓冲期内完成年报的免于行政处罚。

  四、优化信用服务内容、畅通修复流程

  (七)企业在年报结束之日后,首次自行发现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自主填报的上一年度公示信息出现错误的,且未在当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名单中,未存在因公示信息问题被人投诉举报的,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经主动书面申请更正并提交对应正确信息,可允许其及时更正。当此更正信息后,企业提交再次修改同一年度公示信息的,需提交第三方审计机构专项审计等佐证材料。

  (八)仅因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而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且已经补报全部年报并公示的,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也无需提供履行法定义务等相关材料。

  (九)畅通修复渠道。市场主体需开展自我信用修复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交申请书、申请材料扫描件、信用修复承诺书等材料,申请信用修复:直接到登记机关;邮寄方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等线上渠道。

  (十)对以下情形,企业即可以提前申请修复。

  1.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的;

  2.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的;

  3.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期满一年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第2项应当同时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第3项应同时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十一)实施容缺预审。对企业未能及时提供除整改佐证材料以外的其他相关申请信用修复材料的,实行容缺办理,由企业自行承诺限期补齐申请材料,先行予以信用修复,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十二)强化行政指导。在信用修复中全面实施行政指导,充分利用本级局门户网站等各类载体,发布信用风险提示和指导,引导市场主体防范化解失信风险。对属可以免列异、列严情形或符合修复条件的,引导企业认识错误,指导督促企业及时纠正错误、及时修复信用;对不再经营的失信企业,引导办理注销登记,恢复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

  (十三)协同开展年报服务。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协同对市内市场主体提供年报服务,市场主体可就近到市场监管局(所)申请年报填报指导服务,保障市场主体顺利完成自主年报工作。

  五、市场主体存在下列情况,不适用“微错容纠”“信用惩戒缓冲期”的各项措施:

  1.涉及公共安全、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已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存在利益纠纷;

  3.拒绝配合抽查检查或不提供受检材料;

  4.未在责令改正期限改正;

  5.未履行信用承诺事项;

  6.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六、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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