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柔性执法“四张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

日期:2021-10-14 10:15 来源: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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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逐步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全面推行柔性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不罚清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制定《三明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三明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减轻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三明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三明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柔性执法“四张清单”),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

  二、《三明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中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同时满足列明的适用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所称“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指初次被发现《清单》中所列单一序号内的违法行为;“初次”的认定方式:通过查询监管执法检查记录台账、执法办案计算机信息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行政处罚公示平台等方式,确定当事人此前未发生过清单所列单项违法行为的,即可认定为“初次”。

  《三明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中所列事项需要满足列明的适用条件且“没有其他需要从重或者加重处罚情节”,可以减轻处罚。

  《三明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事项清单》所列事项需要满足列明的适用条件且“没有其他需要从重或者加重处罚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三明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所列事项需要满足列明的适用条件(即“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的”),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三、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不适用柔性执法“四张清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事人有柔性执法“四张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甚至加重处罚情节的,或者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者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四张清单”。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四张清单”所列违法行为,但同时违反其他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可以按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理)。

  四、对于《三明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所列事项,立案前经核查确认符合不予处罚条件事实清楚的,经监管或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可以不予立案;经核查后认为不符合适用条件应予立案查处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立案查处。经立案调查决定不予处罚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对于《三明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三明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事项清单》《三明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所列事项,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其配套格式文书、《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成员会暨施行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明市监法〔2019〕148号)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者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用好《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指导意见书》《行政提示书》《行政告诫书》等柔性执法文书,着力督促市场主体加强自律意识,教育引导市场主体在合理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六、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相关要求。应当及时将不予处罚(含不予立案)、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以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信息录入有关执法办案计算机信息系统,同时依法做好书式材料立卷归档工作,接受监督检查。

  七、“四张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执法实际适时予以调整。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就执行“四张清单”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附件:1.三明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021年版)

  2.三明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减轻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

  3.三明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

  4.三明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2021年版)》

  5.柔性执法具体工作方法

  6.柔性执法部分配套文书范本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三明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

  一、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 律 依 据

  1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

  公司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

  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公司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

  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七十二条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合伙企业未依照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

  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 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6

  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

  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第四款 合伙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四十三条 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7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

  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代表机构可以从事与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下列活动:

  (一)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

  (二)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有关的联络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第三十七条 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8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9

  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

  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三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10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

  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

  11

  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

  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三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12

  企业和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四十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13

  零就业家庭、残疾、无生活来源、就业困难、下岗失业等情形的人员,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不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环境安全的经营活动,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福建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办法》

  第十九条 零就业家庭、残疾、无生活来源、就业困难、下岗失业等情形的人员,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不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环境安全的经营活动,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应当引导和督促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

  第二十条 工商部门和其他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工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涉及危害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履行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15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的

  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二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16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未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第二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7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未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二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8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履行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法定义务,或者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少于三年的

  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三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9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而未对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采取必要措施的

  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0

  专利标识的标注不符合《专利标识标注办法》规定,但不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

  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

  第五条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

  (一)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

  除上述内容之外,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第六条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

  第七条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第八条 专利标识的标注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专利标识标注不当,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21

  被许可人未按规定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

  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一条 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2

  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

  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23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24

  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

  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25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

  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26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未悬挂登记证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摊贩未佩戴信息登记公示卡的

  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登记证书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时,应当佩戴信息登记公示卡。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小餐饮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登记证书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未悬挂登记证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摊贩未佩戴信息登记公示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27

  食品摊贩不符合《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要求的

  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

  第六十一条 食品摊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划定的临时经营区域和规定的时段从事食品经营;

  (二)按照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所载明的登记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三)配有防雨、防尘、防蝇、防鼠、防污染等设施以及废弃物容器;

  (四)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制作食品和售货的亭、棚、车、台等设施;

  (五)需要在现场对食品或者工具、容器进行清洗的,应当配备具有给排水条件的清洁设施或者设备;

  (六)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注销信息登记公示卡。

  28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

  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9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验收后未及时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

  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0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的

  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3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交电梯检验、检测信息的

  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并及时向负责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电梯检验、检测信息。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交电梯检验、检测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2

  企业未依照规定公开其执行标准的

  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33

  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的

  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社会团体、企业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相关标准,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34

  制定标准不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

  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社会团体、企业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相关标准,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35

  社会团体、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进行编号的

  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四十二条 社会团体、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进行编号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标准编号,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36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37

  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建立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按照认证规则规定在产品及其包装、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38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9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四十七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40

  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不得利用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服务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 律 依 据

  1

  合伙企业未依照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

  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条 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

  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3

  个体工商户不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不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登记事项;

  3.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十条第一款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4

  企业和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

  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四十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七)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5

  经营者从事不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经营活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被发现时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

  3.不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经营活动;

  4.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6

  经营者擅自印制标价签或者价目表,或者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

  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7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8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未按规定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

  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9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二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10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七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12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协议和服务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

  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

  13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其在平台上开展的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

  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

  14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15

  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

  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广告发布单位应当按照广告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按时通过广告业统计系统填报《广告业统计报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广告经营情况。

  第十五条第四款 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6

  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的

  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发布时已取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并在有效期内;

  3.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

  第十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视频广告中应当持续显示。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显著、清晰表示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内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处罚。

  《广告法》

  第八条第三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17

  发布农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的

  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发布时已取得农药广告批准文号并在有效期内;

  3.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

  第十一条 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8

  发布兽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的

  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发布时已取得兽药广告批准文号并在有效期内;

  3.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

  第十条 兽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9

  发布房地产预售或者销售广告未依法载明开发企业名称、中介服务机构名称,以及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的

  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具有合法经营资质;

  3.发布时已取得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

  4.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第七条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一)开发企业名称;

  (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0

  发布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或《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

  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广告系通过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

  3.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21

  广告主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

  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适用于广告主在其经营场所、自设网站或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发布(在第三方平台所提供网络页面发布的须没有平台首页链接,在其他互联网媒介发布的须没有付费搜索链接)的广告;

  3.违法内容文字不是广告主体内容,字体不突出的;

  4.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22

  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

  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3.未引发消费投诉纠纷。

  《广告法》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3

  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

  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专利代理条例》

  第九条 第二款 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

  24

  专利代理师首次执业未依照规定进行备案

  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专利代理条例》

  第十二条 第一款 专利代理师首次执业,应当自执业之日起30日内向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专利代理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办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

  25

  个体工商户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经营活动的

  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在固定的场所从事经营,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设施、检验条件、技术人员等,并满足安全要求。

  第四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2

  三明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减轻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

  下列违法行为,没有其他需要从重或者加重处罚情节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 律 依 据

  1

  销售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产品

  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销售伪造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

  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附件3

  三明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

  下列违法行为,没有其他需要从重或者加重处罚情节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 律 依 据

  1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

  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

  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广告使用引证内容未标明出处的

  引证内容具备合法、有效证明,且真实、准确、完整,未造成消费者误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一条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

  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均未标明的

  当事人具备合法、有效的专利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附件4

  三明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2021年版)

  下列违法行为,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的,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法 律 依 据

  1

  广告发布者发布不具有可识别性的广告

  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的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四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

  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的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三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5

  柔性执法具体工作方法

  1.说服教育。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使行政相对人心悦诚服地配合执法机关,以实现特定的行政目标。说服教育表现形式可以多样化,除了传统的说服教育方式外,还可以参考借鉴试点部门和外地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例如针对轻微违法行为,采取体验式执法或朋友圈集赞免罚等教育方式。

  2.劝导示范。组建由执法人员、志愿者等组成的劝导示范队伍,通过实地劝导、示范带动的方式,文明用语、耐心细致对各类违法违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制止,以实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标。

  3.行政指导。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通过对行政相对人开展业务咨询、法律宣传、政策解读和信息发布,为行政相对人等指明发展趋势,引导其规范行为、促进健康发展、维护合法权益。

  4.行政奖励。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模范地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奖励或精神鼓励,以正面和积极的方式鼓励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管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良好的守法氛围。

  5.行政和解。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通过说服教育和疏导,主持或主导行政争议各方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实现化解矛盾和纠纷的目的。

  6.行政建议。根据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能,在日常行政监管中主动为行政相对人出主意、想办法、提建议,引导其遵守法律、诚信经营,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自身行为。

  7.行政提示。根据群众举报投诉和日常执法数据分析,为有效防范某种违法行为发生,在某一违法行为易发时段到来之前,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宣传、解释法律法规,告知行政机关各项监管要求,提示、督促其依法履行义务,预防违法行为。

  8.行政约谈。针对行政相对人因企业内部制度缺失或疏于管理导致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已经发现的突出问题,可采取集中或个别约谈方式,对其宣传法律法规、指出存在问题,督促和帮助其完善制度、整改问题、迅速纠正违法行为。

  9.行政告诫。对行政相对人无主观故意、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行政告诫、警示等适当方式督促其采取相关措施及时予以纠正,并告知其正确规范和行为要求,而依法不予处罚或处理。

  10.行政回访。行政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决定后,按照行政执法监督的要求,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跟踪回访,了解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公正,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得到纠正,征求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及建议的活动。

  附件6

  柔性执法部分配套文书范本

  (注: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可以根据自身实际进行调整,上级部门已制发相关文书范本的,可以直接适用上级制定的文书范本)

单位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个体工商户/个人

字号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住址)

 

案由

 

发现线索/收到材料时间

 

核查情况及

不予立案理由

 

                                                       

核查人员:

                                                    

办案机构

负责人意见

 

 

                                办案机构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意见

 

                           

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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