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农业农村局强农惠农项目财政补助政策指南

日期:2023-09-07 11:00 来源:三明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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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项目

  (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示范基地、企事业单位、农业经营主体、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二)补助内容

  主要用于水果、茶叶、食用菌、蔬菜、中药材、畜禽等示范基地(场)建设,包括现代果业、食用菌产业、特色畜禽产业发展、富硒农业发展等方向,资金主要用于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购置生产设备;物联网示范、水肥一体化系统、生态保护系统建设、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提升加工能力、育苗能力的设施设备;促进产业融合发展的设施设备;特色农产品宣传、展示、包装;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样品检测与产业发展相关的品种、技术、宣传补助等。

  (三)补助标准

  根据《福建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9〕19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新建或扩建存栏设施蛋鸡5万羽的养殖场,补助50万元,建设存栏10万羽的养殖场,补助100万元,以此类推;新建或扩建存栏奶牛、奶山羊500头以上的养殖场,补助100万元,以此类推。

  (四)申报程序

  示范基地、企事业单位、农业经营主体、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实施单位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报。

  二、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

  (一)补助对象

  在2020年武夷岩茶产业集群(三明实施区域:沙县、泰宁)、2021年食用菌产业集群(三明实施区域:尤溪)、2022年闽西禽蛋产业集群(三明实施区域:宁化清流沙县永安大田)、2023年“福九味”中药材产业集群(三明实施区域:建宁、明溪)和开展项目建设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政府相关职能机构。

  (二)补助内容

  奖补资金主要支持围绕优势特色产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机种机收、仓储保鲜、产地初加工、精深加工、现代流通、品牌培育等全产业链建设,促进提升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水平。

  (三)补助标准

  由企业承担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中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的25%。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承担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中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

  (四)申报程序

  资金切块下达到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由项目实施县确定项目申报程序。

  三、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

  (一)补助对象

  经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评审,批准创建的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宁县、平和县、古田县、福鼎市)。

  (二)补助内容

  奖补资金主要支持规模化种养基础设施、产业链供应链完善提升、科技协同创新平台建设、智慧农业建设、农产品认证与品牌培育、联农带动增收等方面。

  (三)补助标准

  通过书面审查的项目,原则上安排奖补资金0.7亿元,创建和认定分别支持0.3亿元、0.4亿元。通过竞争遴选的国家现代产业园,原则上每个奖补资金总额1亿元,创建、中期评估、认定分别按0.3亿元、0.3亿元、0.4亿元安排。

  (四)申报程序

  县级政府提出申报,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推荐申报。

  四、省级农业产业园项目

  (一)补助对象

  获批园区内开展项目建设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政府相关职能机构。

  (二)补助内容

  培育主导产业,推进种养规模化、加工集群化、科技集成化、营销品牌化,建成一批高标准规模化原料生产基地,培育一批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品牌。促进生产要素集聚、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发展专业化家庭农场,规范农民合作社运营,扶持龙头企业牵引、家庭农场和合作社跟进,小农户广泛参与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以及创新农业发展体制机制等方面。

  (三)补助标准

  对单个建设项目各级财政资金补助不超过补助环节投资的50%(公共服务性质的项目不受此限制),单个经营主体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四)申报程序

  列入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3212”工程实施方案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备选名单的县(市、区)要编制产业园创建方案,制定产业园项目建设和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方案,于每年第三季度以县级人民政府文件正式报送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评审。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根据年度财政资金预算安排,按照主导产业规模、产业发展基础、带动辐射能力、联农带农效果、项目前期准备、规划布局和组织管理等方面情况,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年度创建名单。

  五、农业产业强镇项目

  (一)补助对象

  在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批准创建的农业产业强镇镇域内(建宁县溪口镇、宁化县城郊镇、泰宁县朱口镇、沙县区夏茂镇、永安市青水畲族乡)开展项目建设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政府相关职能机构。

  (二)补助内容

  支持乡镇围绕一个主导产业,按照全产业链发展思路“补短板、促提升”,重点支持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和精深加工设备及配套设施,农产品冷链设施设备,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品牌宣传打造,农业技术推广、培训和农产品展示等。

  (三)补助标准

  由企业承担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中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的25%。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承担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中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

  (四)申报程序

  资金切块下达到项目实施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由项目实施县确定项目申报程序。

  六、省级农业产业强镇项目

  (一)补助对象

  获批乡镇域内开展项目建设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政府相关职能机构。

  (二)补助内容

  支持乡镇围绕一个主导产业,按照全产业链发展思路“补短板、促提升”,重点支持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和精深加工设备及配套设施,农产品冷链物流设备,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三)补助标准

  由企业承担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的25%。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承担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

  (四)申报程序

  列入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3212”工程实施方案的农业产业强镇备选名单的按照要求编制申报材料,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联文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推荐,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根据年度财政资金预算安排,按照主导产业规模、产业发展基础、带动辐射能力、联农带农效果、项目前期准备、规划布局和组织管理等方面情况,择优确定省级农业产业强镇创建名单。

  七、省级“一村一品”示范村项目

  (一)补助对象

  纳入实施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3212”工程实施方案备选名单并符合相关产业发展要求的“一村一品”专业村。

  (二)补助内容

  产业优势村在绿色发展、现代技术装备、精深加工、数字农业、三产融合及联农带农机制、金融产品创新等方面项目补助;产业一般村在采后商品化处理和初加工、市场物流、电子商务、品牌建设等方面项目补助;产业潜力村在发展壮大产业规模,重点申报标准化基地建设、产品质量安全、新型营主体培育等方面项目补助。

  (三)补助标准

  按照农业企业补助不超过年度投资额的四分之一、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补助不超过年度投资额的二分之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补助不超过年度投资额的三分之二,给予确定的年度支持项目一定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申报程序

  建立“一村一品”项目库,每年组织每个村围绕主导产业申报1-2个完成前期工作、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成熟项目入库,根据县、市逐级推荐申报,每年公布一批省级“一村一品”示范村。

  八、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创建项目

  (一)补助对象

  符合相关条件并通过部级、省级、市级评审确认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二)补助内容

  对于新获评的国家、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补助标准

  对于新获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奖励5万元、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奖励2万元。

  (四)申报程序

  根据评选要求向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交申报材料,经各级审核认定后,根据认定文件由市农业农村局按照程序及标准拨付补助资金。

  九、台湾农民创业园项目

  (一)补助对象

  漳浦、漳平、仙游、清流、福清、惠安6个园区内科技水平高、规模效益明显、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台农台企等,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可以由园区管委会承担。

  (二)补助内容

  园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基地、厂房建设,台湾农业良种、技术、肥料、农药及机械设备的引进、合作开发及示范推广,农产品加工设备购置,两岸农业技术人才交流培训,发展设施农业、精致农业,休闲观光、生态环保等特色现代农业,建设公共电子商务、市场服务及农民技术培训等平台及第三方审计验收等事项。

  (三)补助标准

  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四)申报程序

  向所在台湾农民创业园管委会申报。

  十、台资农业企业贷款贴息项目

  (一)补助对象

  漳浦、漳平、仙游、清流、福清、惠安6个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内的台资农业企业(台资占比50%及以上)。

  (二)补助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台资农业企业固定资产贷款和季节性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补助。重点支持农业生产基地建设、台湾农业名优新品种的引进推广、农产品加工设施、农业投入品采购及农产品收购等生产经营贷款。

  (三)补助标准

  根据每年度贴息资金总额和企业实际贷款付息情况,按企业付息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封顶100万元。

  (四)申报程序

  向所在台湾农民创业园管委会申报。

  十一、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项目

  (一)补助对象

  漳浦、上杭、南靖、邵武、永春、永泰、平潭、永安等8个园区内科技水平高、规模效益明显、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台企台农及涉台农业重点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可以由县(市、区)主管部门承担。

  (二)补助内容

  园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基地、厂房建设,台湾农业良种、技术、肥料、农药及机械设备的引进、合作开发及示范推广,农产品加工、农机企业设备购置,两岸农业技术人才交流培训,发展设施农业、精致农业,休闲观光、生态环保等特色现代农业,建设公共电子商务、市场服务及农民技术培训等平台及第三方审计验收等事项。

  (三)补助标准

  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四)申报程序

  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或台创园管委会申报。

  十二、农民合作社项目

  (一)补助对象

  1.国家农民合作社项目的补助对象为尚未得到资金补助且监测合格的国家级和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2.省级农民合作社项目补助对象为尚未得到资金补助的县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二)补助内容

  开展商标注册,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地理标志等品牌培育;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建立标准化生产、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和一品一码并行制度,农产品实现源头赋码、贴码销售;开展农产品加工流通、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电商平台建设,组织培训等。

  (三)补助标准

  1.国家农民合作社项目每个农民合作社原则上补助30万元。

  2.省级农民合作社项目每个农民合作社补助不超过10万元。

  (四)申报程序

  1.国家农民合作社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确定项目单位后,直接将奖励金拨付给有关合作社。

  2.省级农民合作社项目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承担项目的农民合作社根据资金使用范围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相关要求材料,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同意后实施项目;项目建成后,农民合作社提交验收材料,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组织项目专家组实地验收,验收合格后给予拨付资金。

  十三、家庭农场项目

  (一)补助对象

  1.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

  2.省级示范家庭农场。

  (二)补助内容

  1.中央资金家庭农场项目支持示范家庭农场改善生产条件,应用先进技术,提升规模化、绿色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能力;建设清选包装、烘干等产地初加工设施;注册农产品商标,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农产品地理标志创建活动;建设农产品电商平台;参加相关农业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培训;参加农产品市场营销对接活动等,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等。

  2.省级资金家庭农场示范场项目用于奖励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引导家庭农场按照品种优良、技术先进、生产标准、产品安全、管理规范、规模适度等要求,创建示范家庭农场,提升家庭农场发展质量。

  (三)补助标准

  1.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项目中央财政资金补助不超过实际投入的60%,且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省级示范家庭农场项目一次性奖励8-10万元。

  具体以当年项目实施方案为准。

  (四)申报程序

  1.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依照当年家庭农场项目实施方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定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并组织做好家庭农场项目实施工作。

  2.评定为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后,省级财政一般在次年给予奖励。

  十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一)补助对象

  服务主体及农户。

  (二)补助内容

  重点围绕水稻、马铃薯、甘薯等粮食作物和果、茶、菜、菌等特色经济作物生产,为农户等提供代耕、代种、代收、代防等环节进行补助。

  (三)补助标准

  原则上财政补助占当地市场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额不超过130元。

  (四)申报程序

  当季服务完成后,服务主体如实填写服务情况表,并附服务合同,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未体现准确面积的应补服务对象承诺书,及时提交乡(镇)农业服务中心。

  十五、农户生产性贷款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

  (一)补助对象

  为农户(包括一般农户、农场职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家庭林场、股份林场)生产性贷款(主要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生产经营和农村二、三产业经营等)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二)补助内容

  按照担保机构上年度为农户生产性贷款担保额1.6%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

  (三)补助标准

  补偿标准按担保机构上年度为农户生产性贷款担保额1.6%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

  (四)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担保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填写申报材料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对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的项目签署审查意见后报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审核。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审核后下达资金到担保机构。

  十六、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一)补助对象

  实施农田水利建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二)补助内容

  对农田实施高标准农田及农田水利建设,主要用于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及施工支出,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以及必要的项目管理费等。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

  (三)补助标准

  每亩投资不低于1600元。

  (四)申报程序

  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在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后,在完成项目区实地测绘和勘察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依据规划任务、工作实际等情况,将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报送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省农业农村厅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项目审批主体。

  十七、农田水利建设及维修养护项目

  (一)补助对象

  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受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二)补助内容

  对因灾损毁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进行养护,对建成的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定期维护。

  (三)补助标准

  按照实际施工要求确定补助金额。

  (四)申报程序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力量,对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进行实地踏勘、调查摸底,全面摸清工程数量、工程位置、工程现状、具体特征等,建立工程台账,对所需维护养护的农田水利设施提出申请,由省农业农村厅核定后组织实施。

  十八、基层农技推广改革与建设项目

  (一)补助对象

  各项目县经过遴选确定的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基地。

  (二)补助内容

  用于基地标牌制作、购买新机具、种子(苗)、农(兽)药、肥料和饲料等,以及开展技术集成试验示范、推广应用、展示观摩和示范培训等补助。

  (三)补助标准

  每个示范基地补助8-10万元。

  (四)申报程序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在确定项目单位后直接将奖励金拨付给有关基地。

  十九、农业“五新”示范点建设项目

  (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示范基地、农业事业单位、农业经营主体、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二)补助内容

  主要用于建立核心示范片(点);组织开展推介宣传展示、技术培训、现场观摩、专业技术人员入户(场、社、企)指导;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配套建设田间(园地)基础设施;购置相关设施设备;引进新品种,推广新技术,使用新肥料、新农药等。

  (三)补助标准

  农业“五新”示范点建设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30万元。

  (四)申报程序

  示范基地、企事业单位、农业经营主体、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实施单位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申报。

  二十、农产品产地保鲜冷藏设施建设项目

  (一)补助对象

  围绕水果、蔬菜、茶叶、食用菌、特色中药材等当地特色主导产业,支持部、省级农产品产地保鲜冷藏设施整县推进试点县(目前有将乐、清流、建宁)的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及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建设。

  (二)补助内容

  重点支持建设预冷库(含压差式预冷库)、高温冷藏库、低温冷藏库、气调冷藏库,鼓励配置信息采集设备,完善净化、预冷、分选、分级、包装等初加工设施设备。

  预冷库(含压差式预冷库)。主要用于采收的新鲜水果和蔬菜在贮藏、运输或加工前迅速去除田间热和呼吸热。

  冷藏库。包括高温冷藏库、气调冷藏库和低温冷藏库三个类型。高温冷藏库一般用于果蔬贮藏;气调冷藏库配有碳分子筛制氮机、中空纤维膜制氮机、乙烯脱除器等专用设备,可调节冷库气体浓度和组分,主要用于商品附加值较高的产品贮藏;低温冷藏库适用于速冻蔬菜贮藏。

  (三)补助标准

  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补贴比例不超过建设冷藏保鲜设施总造价的30%,单个建设主体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对农民合作社获得的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要量化到全体成员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要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

  (四)申报程序

  试点县建设主体通过农业农村部重点农产品信息平台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信息系统APP提出储备申请,经县级审核、设区市复核、省级审定后入库成为储备项目,主体提交建设项目申报信息,经县级审批后申报验收、确认补贴。

  二十一、省级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项目

  (一)补助对象

  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补助内容

  支持开展农业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卫星遥感、信息传输、5G等信息化新技术和新装备的集成应用,加快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信息化改造提升。

  (三)补助标准

  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形式,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给予相关建设投入的50%进行补助,每个不超过100万元。

  (四)申报程序

  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交储备项目申请。

  二十二、国家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项目

  (一)补助对象

  项目申报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建设单位为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国家数字种植业、数字种业创新应用基地不低于1万亩,其中果园不低于5000亩;国家数字设施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规模不低于20万平方米,符合《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年)》建设布局的现代设施农业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国家数字畜牧业创新应用基地中,生猪养殖场年出栏量不低于5万头,奶牛养殖场存栏量不低于1000头,肉牛养殖场存栏量不低于1000头,蛋禽养殖场存栏量不低于25万只,肉禽养殖场年出栏量不低于50万只,羊养殖场年存栏量不低于1万头;国家数字渔业创新应用基地中,池塘养殖覆盖面积不低于5000亩,陆基工厂化养殖、网箱养殖水体不低于10万立方米。未明确规模要求的,可参照相似种植养殖环境、生长过程、农技农艺要求的农产品品类。

  (二)补助内容

  围绕1种主要农产品或具有相同技术需求的品类,在县域范围内选择具备一定规模、相对集中连片的区域,购置国产化数字农业相关设施设备,开发集成管理平台,建立贯通信息采集、分析决策、作业控制、智慧管理等各环节的数字农业集成应用体系。具体包括5个类型:国家数字种植业创新应用基地、国家数字设施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国家数字畜牧业创新应用基地、国家数字渔业创新应用基地、国家数字种业创新应用基地。

  (三)补助标准

  根据《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关于做好2022—202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农计财便函〔2021〕271号)精神,东部地区申报项目中央投资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40%,且不超过2000万元。

  四)申报程序

  项目建设单位向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交储备项目申请,通过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平台,按流程逐级开展项目储备工作,并同步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取得项目代码。对已纳入省级项目储备库,符合规划要求且建设条件成熟、前期工作到位的项目,由省农业农村厅审核批复并向农业农村部申报。

  二十三、绿肥及商品有机肥项目

  (一)补助对象

  示范农户、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

  (二)补助内容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绿肥种子、根瘤菌剂购买、机械翻压还田补贴、使用商品有机肥补贴、建立示范片、取土化验、田间试验、技术指导、现场观摩、标识牌制作、宣传资料等。

  (三)补助标准及方式

  1.示范推广绿肥种植,每亩补贴20元,由县农业农村局统一招标采购绿肥种子,并免费发放给补贴对象;在新种植绿肥的项目区,鼓励采用根瘤菌剂拌种;对绿肥机械翻压还田给予适当补助。

  2.商品有机肥,购买商品有机肥每亩施用量达到250公斤以上,每亩补贴不超过100元(即每吨补贴不超过400元),由补贴对象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有机肥。商品有机肥项目县(市、区)应将补贴的商品有机肥施用到耕地及园地,其中耕地上示范推广使用商品有机肥面积不少于目标任务的50%。

  (四)申报程序

  省农业农村厅统一安排。

  二十四、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财政补助项目

  (一)补助对象

  集中建造各类温室大棚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科研单位、联户农户等实施主体。

  (二)补助类型与标准

  用于补助符合省定条件的各类新建温室大棚,主要类型范围为智能温室、智能温控大棚一、智能温控大棚二、温室大棚一、温室大棚二、温室大棚三等六类符合省定补助建设标准的温室大棚,以及经专家评审认定达到相应省定标准的多样化棚型温室大棚。

  (三)补助面积与标准

  1.起补面积。各类温室大棚的起补面积分别为智能温室2亩、智能温控大棚一10亩、智能温控大棚二10亩、温室大棚一20亩、温室大棚二20亩、温室大棚三20亩。

  2.基本补助标准。参照原六类省定温室大棚补助标准,即智能温室每亩10万元、智能温控大棚一每亩5万元(其中未配备外遮阳系统的智能温控大棚一基本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亩补助4万元)、智能温控大棚二每亩2万元、温室大棚一每亩1万元、温室大棚二每亩0.75万元、温室大棚三每亩0.5万元。

  (四)项目申报管理程序

  业主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报,由农业部门汇总上报省厅备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组织对当年实施的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补助项目验收,验收合格的补助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补助资金。

  二十五、农机购置补贴项目

  (一)补助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内容

  购置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的农业机械;符合《福建省机库补贴实施办法》要求的机库;符合《福建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闽农规〔2020〕3号)要求的农机报废更新。

  (三)补助标准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具体补贴额见《福建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按照先申请先受理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受理购机者的补贴申请。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总量110%的,办理服务系统将自动关闭补贴申请录入功能,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四)申报程序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

  二十六、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升工程(整县推进)项目

  (一)补助对象

  全省74个畜牧县。

  (二)补助内容

  完成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任务,推进畜禽粪污精准化高水平利用,对畜禽粪污收集、储存、加工处理、利用等环节的基础设施升级改造和设备更新换代。重点支持:

  1.规模场臭气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污水处理后回用冲洗猪栏设施升级改造和设备更新,畜禽饮用水水表、冲洗栏舍水表和粪污流量计升级换代,储粪场、污水贮存池、堆肥发酵、异位发酵床(含高床发酵)、沼气利用等设施升级改造和设备更新换代。

  2.新建规范化、标准化有机肥厂,有机肥生产工艺改造提升和相关设备更新换代,有机肥加工生产车间、仓库等基础设施升级改造;

  3.沼液精准化、智能化利用田间储液池、沼液(肥水)输送管网等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粪污运输车辆购置等。

  4.项目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信息化、智能化监管平台建设。

  5.畜禽粪污还田利用实验费、检验检测费。

  (三)补助标准

  根据各项目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升需求和建设条件安排项目补助资金,项目县资金补助在500-800万元之间,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四)申报程序

  根据项目申报要求,项目申请县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出项目实施申请以农业农村局行文上报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行文转报省农业农村厅。

  二十七、生猪良种补贴项目

  (一)补助对象

  全省生猪养殖县。

  (二)补助内容

  运用良种公猪的精液,采用人工授精方法对能繁母猪进行配种。精液包含自养公猪采精和外购精液二种模式。

  (三)补助标准

  按每头能繁母猪年繁殖2胎,每胎配种使用2剂量精液,每剂量精液财政补贴20元,每头能繁母猪每年补贴80元。外购精液每剂量单价低于20元的不能享受财政补贴。

  (四)申报程序

  项目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本地能繁母猪存栏数量,提出项目实施申请,逐级向上级农业农村部门申报。

  二十八、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项目

  (一)补助对象

  交出病死猪和承担病死猪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任务的实施者。

  (二)补助内容

  养殖环节病死猪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补助,乡镇政府组织对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的病死猪收集处理费用补助,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流产后的死胎、木乃伊胎等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

  (三)补助标准

  依据《福建省动植物疫病防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9〕15号)等有关规定,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按规定无害化处理的,按每头80元的标准给予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其中49个享受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补助的县(市、区),由省级以上财政承担70元,所在地市、县两级财政承担10元;其他县(市、区)省级以上财政承担50元,所在地市、县两级财政承担30元。

  (四)申报程序

  乡镇政府将确认的上月规模养殖场(小区)、散养户、病死猪集中处理运营单位以及乡镇政府处理的病死猪登记表报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二十九、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项目

  (一)补助对象

  交出病害猪、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和承担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等任务的实施者。

  (二)补助内容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包括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运送至定点屠宰企业时已死的病害猪不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三)补助标准

  按规定的补贴标准和省级以上财政承担的比例计算安排,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8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80元/头,由省级以上财政补贴70%。

  (四)申报程序

  屠宰企业向属地的农业农村部门申报无害化处理数量,经属地农业、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逐级上报,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补贴资金。

  三十、基层水技推广改革与建设项目

  (一)补助对象

  各项目县经过遴选确定的渔业科技示范基和渔业科技示范主体。

  (二)补助内容

  渔业科技示范基补助用于基地标牌制作、购买新机具、水产苗种、渔药和饲料等,以及开展技术集成试验示范、推广应用、展示观摩和示范培训等;渔业科技示范主体补助用于购买水产苗种、渔药和饲料等。

  (三)补助标准

  每个示范基地补助8-10万元;每个科技示范主体补助不超过1000元。

  (四)申报程序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在确定项目单位后直接将奖励金拨付给有关基地。

  三十一、渔业结构调整专项(水产品加工)

  (一)补助对象

  水产品加工企业。

  (二)补助内容

  水产品加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加工冷链项目。

  (三)补助标准

  1.水产品加工生产线: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新增投入的三分之一,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水产品冷库建设:内陆达到1万吨以上的,按不超过新增投资额1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申报程序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联合组织申报。

  三十二、渔业结构调整专项(渔业品牌)

  (一)补助对象

  渔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行业协会。

  (二)补助内容

  相关单位创建和培育渔业品牌。

  (三)补助标准

  补助金额不得超过项目新增投入的三分之一,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四)申报程序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联合组织申报。

  三十三、渔业结构调整专项(休闲渔业)

  (一)补助对象

  获得省级以上“水乡渔村”、农业农村部认定的“最美渔村”、“休闲渔业示范基地”、“休闲渔业主题公园”等称号的休闲渔业经营主体。

  (二)补助内容

  基础设施建设等。

  (三)补助标准

  按照不超过项目新增投入(不低于100万元)的三分之一比例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四)申报程序

  通过省、部认定的休闲渔业经营主体(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补助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新增投资佐证材料。

  三十四、设施渔业建设项目

  (一)补助对象

  渔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二)补助内容

  1.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建设集中连片池塘规模在20亩以上。

  2.封闭式循环水工厂化养殖基地:项目建设总面积在2000m2以上。

  3.陆上工厂化养殖基地:项目建设总面积在2000m2以上。

  (三)补助标准

  补助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经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后拨付资金。

  1.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补助标准为每亩不超过2500元;

  2.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的补助标准分两档:封闭式循环水养殖补助标准为不超过600元/m2(以养殖水面计算)、陆上工厂化养殖补助标准为不超过150元/m2(以养殖水面计算)。

  (四)申报程序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联合组织申报。

  三十五、市区现代农业项目

  (一)补助对象

  承担市区现代农业项目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政府相关职能机构。

  (二)补助内容

  1.现代农业博览园项目。建设农业科技展示、农业科普教育、农业文化展示、优质农产品展示、培训生态旅游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型现代农业休闲主题公园。

  2.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项目。通过发展特色农业产业,建设集科技研发、产品研发、试验示范、集约生产、生态高效的现代农业生产与加工基地,重点发展基质栽培、水肥一体化、智能温控、物联网管理的高效设施农业和农产品深加工项目。

  3.休闲观光农业项目。依托市区自然资源、农业资源、旅游资源,文化资源,发展集生产、体验、观光、休闲、健身、度假、康养及民俗展示为一体的休闲农业。

  (三)补助标准

  每个建设项目市级补助不超过100万元,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市级补助资金。

  (四)申报程序

  两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有关要求,组织项目业主单位依据资金使用范围的规定和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两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在收到项目业主的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整理、审核、筛选和汇总,由两区农业、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三十六、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项目

  (一)补助对象

  获评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

  (二)补助内容

  改善生产设施,提升生产能力建设;进行品牌建设和市场营销;开展信息化建设,实施培训等。

  (三)补助标准

  每个市级示范社获得市级奖励不超过5万元。

  (四)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向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林业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联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林业局,市级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对获评市级示范社的经营主体进行补助。

  三十七、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项目

  (一)补助对象

  获评市级示范场的家庭农场。

  (二)补助内容

  农业基础设施和栽培设施建设,仓储冷链设备购置、土地流转租金补贴、市场营销,以及开展商标注册、标准化管理、品牌创建等。

  (三)补助标准

  每个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获得市级奖励不超过4万元。

  (四)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向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林业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联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林业局,市级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对获评市级示范场的经营主体进行补助。

  三十八、“三品一标”品牌创建项目

  (一)补助对象

  在三明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三品一标”获证主体。

  (二)补助内容

  奖补资金主要支持我市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以下简称“三品一标”)建设,推动“绿色+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

  (三)补助标准

  1.无公害农产品。对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包括水产品)认证和复查换证的主体,每个获证产品奖励0.2万元,同一个获证主体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万元。

  2.绿色食品。对新获得绿色食品认证主体,每个获证产品奖励0.5万元;对开展绿色食品续展的主体,每个获证产品奖励1万元,同一个获证主体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

  3.有机食品。对新获得有机食品认证和再认证(指通过农业农村部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认证)的主体,每个获证产品(含原料)奖励1万元,同一个获证主体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

  4.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产品。对获得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主体,每个获证产品奖励1万元。

  5.奖励规则。同一个获此主体一年内同一个产品获得2种或以上认证的,按照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同一个获证主体一年内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全部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四)申报程序

  申请单位向所属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十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

  (一)补助对象

  原则上为全省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

  (二)补助内容

  耕地地力保护与提升。

  (三)补助标准

  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省级下达的补贴资金总量,按照县级核定的享受地力保护补贴的耕地面积进行测算出补助标准。

  (四)申报程序

  按照“村级登记、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及时发放、系统录入”的流程进行。

  四十、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项目

  (一)补助对象

  实际种粮主体。

  (二)补助内容

  对实际承担农资市场价格上涨的种粮主体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三)补助标准

  由各县(市、区)根据县级补贴资金总额和水稻、玉米、大豆、甘薯、马铃薯以及其他旱粮作物的面积测算出补助标准。

  (四)申报程序

  按照“村级登记、张榜公示、乡镇汇总、县级测算、资金拨付”的流程进行。

  四十一、高素质农民培训项目

  (一)补助对象

  高素质农民培训对象为年满16周岁,正在从事或有意愿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务农农民和返乡入乡创新创业者。本年度参训学员可以在次年参加同一层级不同培训,或参加同一类型更高层级的培训。

  (二)补助内容

  高素质农民培训资金主要用于教师课酬、教材资料、场地租金、现场实训、异地培训、观摩学习、线上培训、师资培训、宣传报道、证书制作、档案管理、下乡(含异地)办班差旅,农民集中培训的食宿、交通(包括学员异地集中培训的往返交通费补助)以及培训后的跟踪服务等相关支出。

  (三)补助标准

  高素质农民培训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会同本级财政局按照省下达的培训资金量和培训任务数,研究确定本市、县(区)的补助标准。

  (四)申报程序

  培训对象可登录中国农村远程教育网“农民教育培训申报系统”或手机下载“云上智农”报名,也可直接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名。

  四十二、高素质农民学历提升项目

  (一)补助对象

  经济信息管理专业推荐对象应为在职村两委主干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其余专业推荐对象为农业企业骨干、农村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在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从事劳动作业的农业劳动力,以及有志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村高中毕业生、返乡农民工、退役士兵等。年龄在50周岁以下,并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高中同等学力的农民可推荐参加专科学历教育学习。

  (二)补助内容

  对参加专科学历教育的学员免学费、免杂费、免书本费、免农业职业资格证书报名考试费。集中学习期间免住宿费,给予一定的生活费用补助。

  (三)补助标准

  高素质农民大专学历教育每生每学年补助4000元,用于免除学员的学杂费、书本费、考试费、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用及集中面授期间的食宿费等。

  (四)申报程序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各自专业农民学员的组织推荐工作,按自愿原则,择优筛选符合推荐条件的候选人。

  四十三、雨露计划项目

  (一)补助对象

  我省已脱贫户家庭中正在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含中专和技校)的子女

  (二)补助内容

  对已脱贫户子女接受职业教育给予资金补助

  (三)补助标准

  每人每学年3000元

  (四)申报程序

  由县(市、区)逐一摸底、核实符合雨露计划补助政策要求的学生数量和名单,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地上报的学生数量下达补助资金到县。拟补助的学生名单经县里公示无异议后,落实补助资金到户。

  四十四、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项目

  (一)补助对象

  延续实施“十三五”期间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补助对象为符合银保监发〔2021〕6号文件明确贷款条件的我省脱贫人口。

  (二)补助内容

  对脱贫人口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的小额贷款,财政资金予以全额贴息。

  (三)补助标准

  根据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贷款合同确定的利率进行全额贴息。合作金融机构按照不超过当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对脱贫人口发放贷款。

  (四)申报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挂钩帮扶人和村委会推荐,经乡镇审核贷款对象精准性和项目合理性,报县合作金融机构和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或县级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管理机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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