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三明市委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日期:2020-04-05 16:01 来源:市供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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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新形势下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福建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突出“念好发展经、画好山水画”工作主题,围绕打造农业强市目标,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为核心,以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以强化基层社和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为重点,大力推进组织创新、服务创新、经营创新、管理创新,加快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适应三明特色农业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努力开创我市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新局面。

(二)目标任务。2020年,综合性、规模化的为农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合作制、规范化的基层组织体系健全巩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的双线运行机制基本建立。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

(三)基本原则。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把为农服务成效作为衡量工作的首要标准;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突出农民主体地位,推动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正确处理市场改革取向与履行社会责任的关系;坚持问题导向,鼓励基层大胆探索创新;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试点先行,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二、加快拓展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领域

(四)全面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面向特色现代农业,支持供销合作社组织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以下简称“惠农工程”)。鼓励扩大经营服务领域,依托基层社新建一批乡镇供销惠农服务中心,逐步开展种子种苗供应、测土配方施肥、农资联采直供、农机作业、统防统治、收储加工等“保姆式”“菜单式”土地托管服务。2020年,实现供销惠农服务中心乡镇全覆盖,土地托管面积达5000亩以上。支持创新农资服务方式,加快建设一批县级农资配送中心,加强农资连锁经营网点提升改造,规范庄稼医院建设,发挥大宗农资商品销售主渠道作用,降低农民采购成本,打造集在线庄稼医院、市场信息发布、优质农资商品展销、农资商品质量追溯于一体的“智慧农资”服务平台。至2018年,每个县(市)至少要有1个以上占地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县级农资配送中心。至2020年,推进农资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改造500个,创建省级示范庄稼医院15个。继续实施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建设,积极培育壮大社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主动承接政府购买的“扶贫开发”“造福工程”等农村公共服务。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要给予供销合作社农资配送中心、供销惠农服务中心用地、资金等政策支持。

(五)不断增强农产品流通服务。将供销合作社农产品市场建设纳入全市农产品市场发展规划,在产地建设农产品收集市场和仓储设施。支持市供销合作社在市区周边范围内新建一个现代化大型农产品物流园。到2020年,各县(市)都要有农产品收集市场和仓储设施。支持供销合作社承接政府出资的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农贸)市场建设任务,各地政府控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可交由供销合作社建设、运营、管护。鼓励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直接对接生产基地、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在城市、社区开设农产品直营店进行农产品直销。着力培育 “笋帮公栈”“天下合”等一批有供销合作社特色的流通品牌和产品品牌,扩大农产品辐射范围。充分发挥市、县两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作用,定期举办优质农产品展示展销会。支持供销合作社围绕促进农产品销售开展精准扶贫。继续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以下简称“新网工程”)建设,加快形成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经营服务新格局。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农产品流通设施用地、资金、税收等政策支持。

(六)大力发展供销特色电子商务。鼓励供销合作社大力发展农村和农产品电商,突出搞好特色农产品电商营销,支持“掌上供销”作为三明农产品公共电商平台鼓励供销合作社发挥实体网络优势,做实县级运营中心,加快基层经营服务网点信息化改造,加快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供销e家”和市供销合作社“掌上供销”平台对接,改造为农村集镇电商经营服务网点和物流快递中转站。至2020年,力争供销合作社基层经营网点信息化改造比例达到70%以上,供销合作社流通企业电商应用率达到80%以上,电商交易规模占全市供销合作社销售总额比重达到40%以上。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要把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发展纳入各地电子商务发展的总体规划,在牵头组建农村电商协会、实体网点信息化改造、平台建设、仓储设施、人员培训等给予资金等政策支持。

(七)加快拓展城乡社区综合服务。鼓励供销合作社利用资产、资金与村“两委”、社会力量等共建城乡社区综合服务社(中心)。逐步开展日用品、农资供应、农产品收购业务,拓展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就业培训、代理代办、电子商务、便民金融、生态养生、休闲观光、生态旅游等多样化服务。至2020年,村级综合服务社在全市建制村的覆盖面达80%以上。支持加快完善农村社区综合维修服务网络,努力提升综合维修服务能力和水平,力争农村社区综合维修服务示范县比例达到50%以上。鼓励参与“美丽乡村”建设,支持市供销合作社在市区周边范围内新建一个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园,推进永安、建宁、将乐、泰宁等县(市)加快建设供销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和回收网点,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要给予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项目审批、用地指标、环境评估、资金等政策支持。

(八)积极探索农村合作金融服务。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要按照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支持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依法设立农业担保公司或农村担保基金,审慎稳妥开展农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担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担保、林权抵押贷款担保等业务。支持供销合作社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保函业务。支持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探索开展农业产业基金、消费合作社(社员股金服务部)、小额贷款公司、互助合作保险等业务。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合作,在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点设立金融服务点。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起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三、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再造

(九)全力打造新型基层社。基层社是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主要载体。要按照合作经济组织属性要求,广泛吸纳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社,不断强化基层社与农民在组织上、经济上和服务上的联结。拓宽基层社负责人选任渠道,鼓励村“两委”负责人、农村能人等入社参选。加强基层社民主管理,建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完善基层社和农民社员的利益分配机制。要按照“四个一批”再造以农民为主体的基层社,即提升一批经济实力较强的标杆社、巩固一批经营服务正常的小康社、帮扶一批经济实力较弱的薄弱社、恢复重建一批空白地区基层社。至2020年,基本实现全市基层社乡镇全覆盖。

(十)积极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联合社。鼓励供销合作社围绕当地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以经营设施、场地、资金、技术等出资入股与农民创办一批管理民主、制度健全、产权清晰、带动力强的产业型和服务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尤其注重发展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合作社。至2020年,全市供销合作社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达到850家以上,其中参股入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达到300家以上。支持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跨领域和区域牵头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至2020年,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总数达到30家以上。

(十一)加强对基层社的扶持力度。各级各部门扶持政策要向基层社倾斜,市、县两级联合社资源要更多投向基层社。支持基层社作为相关涉农政策和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和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注册后的基层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注册后的基层社持有和管护。

四、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治理机制创新

(十二)强化联合社职能。市级联合社要全面贯彻落实好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社的决策部署,认真履行本区域内行业管理、政策协调、资产监管、教育培训职责。县级联合社重点组织好基层社改造,强化市场运营,搞好直接面向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网点建设。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理事会要落实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监事会要强化监督职能。落实县级以上联合社对成员社的资产监管职责。基层社改制后剩余资产由县级联合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基层社改造升级、资产处置等应先报请县级联合社审批。政府有关部门征收基层社及社有企业资产的,应征得县级联合社同意。加大上级社对下级社考核力度,市、县两级联合社对综合业绩考核结果通报成员社所在地党委、政府。开展成员社对联合社年度工作报告的评议工作。

(十三)完善联合社治理结构。按照建设合作经济联合组织的要求,加快推进依法依章治社,市、县两级联合社于2017年底前建立并实行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优化联合社机关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稳定县及县以上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着力推进县级联合社开放办社,逐步办成基层社共同出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广泛参与、实行民主管理的经济联合组织。大力发展行业协会,支持协会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实现协会与联合社融合互补、协调发展。

(十四)设立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市、县两级联合社在2016年底前设立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且当年度社有资产收益,按不低于30%的比例注入本级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县级联合社在自愿基础上,将本级合作发展基金的一部分上缴市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统筹用于基层社建设和为农服务。制定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运行和管理办法,确保基金运行公开透明、规范高效。

五、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转型升级

(十五)理顺联合社与社有企业关系。联合社机关要切实把握好社有企业为农服务方向,加强社有资产监管,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社有企业要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市、县两级联合社机关在2016年底前设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采取委派法人代表管理和特殊管理股股权管理等办法,探索联合社机关对社有企业的多种管理方式。在改革过渡期内,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有关机关批准可到本级社有企业兼职,但不得在企业领取报酬。

(十六)深化社有企业改革。2020年,社有企业全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建立激励约束、风险防控、选人用人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加快社有企业集团化进程,将市千合投资集团打造成集农业、流通、金融、电商、再生资源五大业务板块的市级大型农业企业集团,推进永安百合集团、建宁莲蓉集团拓展为农服务领域,推动有条件的县级供销合作社尽快组建企业集团,实现集约化发展。支持社有企业承担化肥、农药以及救灾物资等政策性储备任务。支持有条件的社有企业依法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鼓励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参与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

(十七)推动社有企业联合合作。加强各层级社有企业间的产权、资本和业务联结,鼓励社有企业相互持股,建立共同出资的投资平台,推动跨区域横向联合和跨层级纵向整合。推进社有企业并购重组,在农资、农产品等重要涉农领域培育一批龙头企业,促进优质资源向骨干企业优化配置。在保持优势主营业务和主导产业控制力的前提下,支持社有资本与其他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社有企业改革要公开透明、规范操作,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允许上级社争取的同级财政扶持资金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下级社。

六、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组织领导

(十八)落实各级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大局统筹谋划,给予必要财政支持,积极稳妥推进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并将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成效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重视和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特别是要选拔素质高、能力强、肯干事的领导干部充实到县级联合社领导班子。市、县两级联合社机关“三定”方案中确定的编制数量保持稳定,保证有空编的联合社机关及时通过调任、遴选、公考等方式补充工作人员。将基层社纳入三明市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引导鼓励我市高校毕业生到基层社工作。

(十九)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社有资产完整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法违规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个别部门和单位将供销合作社的财产及其收入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做法应予及时纠正。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工作,力争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登记发证任务。为保障供销合作社有必要的为农服务场所,地方政府征收供销合作社及其下属单位房屋或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形式应以就地或就近且不少于原面积的房屋和土地置换为主。在符合城乡规划且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除经营性商品住宅外,经有权机关批准,允许供销合作社的土地资产按规划要求自行改造或吸纳社会资本联合改造,各级国土、规划和住建等部门及所在乡镇、村要予以支持,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在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期间,在同等条件下,相关政策优先扶持供销合作社及其企业。继续由供销合作社对烟花爆竹行业实行统一归口经营管理。

(二十)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各级党委、政府制定出台的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优惠政策,适用于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落实好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形成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合力。各级财政对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要给予专项资金扶持。20172019年,市政府每年预算安排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发展专项资金100万元,统筹用于“新网工程”和“惠农工程”,各县(市)财政要相应安排并列入年度预算。农资储备贴息(补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场所的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在省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统筹安排。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及补充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供销合作社企业和基层社长期亏损纳税困难的,可按规定经县级地税机关核准后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允许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后剩余资产过户到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或社有全资企业时只进行更名登记,不视同交易转让,国土部门只收土地使用登记费,房管部门只收所有权变更登记费。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抓紧落实处理政策性财务挂账。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符合条件的坏账损失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金融机构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采取资产重组、打包转让等方式妥善处置供销合作社金融债务。解决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相关政策落实问题,供销合作社及其社有企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的“两费”由财政全额承担。县(市、区)政府要专题研究,抓紧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金融债务、社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

(二十一)加强供销合作社自身建设。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增强深化综合改革的自觉性主动性,落实“敢担当、解难题、立新业”活动部署,切实转变行政化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用改革的思路和市场的办法不断破解体制机制难题,着力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加强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鼓励与三明学院、三明职业技术学院等高校建立稳固合作关系,大力引进和培养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优化干部职工的知识和年龄结构。巩固供销合作社系统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作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两个责任”。推进供销合作社文化建设,汇聚起推动供销合作事业改革发展的强大精神力量。

各县(市)党委、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本级实施意见,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三明市委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4日 

(来源: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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