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基础教育总校制办学的指导意见

日期:2022-12-07 11:56 来源:三明市教育局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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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教中〔2022183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属学校(单位):

为进一步引导和支持总校制办学规范发展,健全总校制办学体制机制,优化总校制办学结构布局,推动总校制办学运作更加协调、质量有效提升、内涵得到深化、特色更加突显,形成总校制办学的良性发展态势,形成一系列小而精、小而美、小而特的“总校”,促进优质教育资源供给进一步增加,结合总校制办学推进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控制办学规模。各县(市、区)和学校要根据当地教育发展需求,综合考虑资源分布、条件、辐射幅度、保障能力及实际效果等因素,合理控制总校制办学规模,避免一个总校规模过大,在校生人数过多。原则上,一个总校覆盖的学校(分校)数不超过3所,覆盖的学生数不超过6000人。要按照控制规模与提高质量并举的原则,强化内部管理,促进总校内各校深度融合,整体提升总校的办学质量和水平。

    二、规范办学准入。健全准入机制,市直属学校与各县(市、区)属公办学校开展总校办学的,由分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总校共同报市教育局审批,报送文本材料包括办学书面协议、办学方案、管理章程等。审核材料报送为每年8月份,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发文予以确认。未经审批的不得擅自开展总校制办学。各县(市、区)开展总校制办学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限定合作时间。总校制办学合作时限原则上为三年,根据需要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各校要在总校的带领下,抓住机遇促进发展,不断增强自身造血机能,逐步成长为老百姓认可的优质学校,增加全市优质教育资源总量。

四、明确退出条件。合作期满,分校办学质量明显提高,社会认可度明显增强,总校提前三个月向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及相关分校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退出申请,经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三明市基础教育总校制办学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明教中〔202149号)组织评估考核,达到要求的发文予以确认退出。合作期满退出的分校,独立办学、自主发展,总校不再派出管理干部和骨干教师。

五、加强跟踪帮扶。加强对退出学校的跟踪帮扶,做到“退出不退感情,退出不退指导,退出不退交流”,通过总校制办学已成长为认可度高、质量优良的分校,鼓励其发挥辐射带动作用组建新的总分校,扩充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

六、理顺人事关系。在分校任职期间办学业绩突出,且本人意愿留任,可按干部管理权限经考察后调入分校任职。任职期满意愿回总校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另行任用。

七、用好专项资金。县、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的总校制办学专项经费用于总分校教师教研培训、课程开发、教师交流等事项。总校制校长教师交流补助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得超范围、超年限发放。市直属学校总校制校长教师交流补助按《市直属学校基础教育总校制校长教师交流补助办法》执行,其他县(市、区)参照制定补助办法。

   

三明市教育局

                          202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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