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公安局 三明市保险协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三明市区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3-10-08 08:52 来源:三明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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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三钢三化公安局、分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保障三明市区道路交通有序畅通,切实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和交通事故处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三明市公安局和三明市保险协会联合制定了《三明市区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报三明市公安局和三明市保险行业协会。

三明市公安局  三明市保险行业协会

2014年9月5日

三明市区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三明市区道路交通有序畅通,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6:30至20:00时段内,发生在本市梅列、三元市区道路上南至205国道台江路口(2231KM+350M),包含台江路段;北至碧湖车辆检测站(205国道2219KM),包含上河城路段和城市快速路三明路段),造成各方财产损失总额未明显超过10000元,不涉及人员伤亡、车辆能够自行移动,各方车辆均在我省(不含厦门市)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商业险的道路交通事故。

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标准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在道路以外区域(市区范围内)发生上述交通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为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效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可以依托有条件的车辆维修场所、停车场或者其他场所,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网点。

事故处理民警和保险查勘人员可以采用流动办公的方式,根据案件情况与当事人约定具体时间到具体的快速处理网点,办理交通事故认定、损害赔偿调解、查勘、定损、理赔。

事故车辆的修理,由当事人或被保险人自行选择修理地点或修理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指定修理地点和修理单位。

第四条 发生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等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将相关损失列入损害赔偿范围。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由过错方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二)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方当事人各自承担己方交通事故损失,并共同承担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各方当事人均无明显过错的,各自承担交通事故损失。

(四)因一方当事人的故意导致交通事故的,其他方不负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五条 发生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现场按以下程序处理,但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各方当事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迅速按规定摆放警示标志,各自对现场进行拍照(照片应体现事故车辆在现场位置、状况及各方车号)或以其他方法固定事故现场证据;

(二)固定证据后应当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现场附近不妨碍交通安全畅通的地点,当事各方相互核对驾驶证和车辆信息;

(三)需向保险公司理赔的,立即向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协商确定各自的损害赔偿责任;无需保险理赔的,各方在平等自愿原则下自行协商解决;

(四)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与当事人约定保险查勘、定损、理赔的地点和时间,(约定的时间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对当事人未达成赔偿协议的,保险公司可以及时派遣查勘人员指导当事人自行协商;

(五)自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的,填写《三明市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记录单》(以下简称《自行协商记录单》),由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各执一份。当事人已达成赔偿协议,未携带《自行协商记录单》的,各方当事人可以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自行协商的内容。自行协商应记载的内容具体包括: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种类和号牌、投保公司、保险凭证号、保险有效期、碰撞部位、交通事故发生基本情形、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等内容,由当事人共同签字确认。一方当事人不负责赔偿或损失轻微不要求赔偿的,应协助负责赔偿的另一方当事人填写《自行协商记录单》或文字记录,并提供现场照片。

(六)各方当事人按照约定具体时间(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共同前往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地点办理保险查勘、定损、理赔事宜。

(七)各方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异议的,应当约定具体时间(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持事故发生后固定的交通事故相关证据共同前往事故发生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与事故发生地公安派出所约定的地点,由民警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各方应当按规定摆放警示标志并迅速对现场进行拍照(体现事故车辆在现场的位置和各方车号)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现场附近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一)驾驶人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事故车辆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三)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四)一方肇事逃逸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未投保或福建省(不含厦门市)以外投保机动车辆保险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自行变动现场,各方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一)造成人员伤、亡的;

(二)驾驶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的;

(三)事故车辆不能自行驾驶移动的。

发生前款第(一)、(二)项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应当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立案处理。

第八条 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到当事人报警,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固定证据、撤离现场,并视案情确定是否指派民警处理。

第九条 民警在巡逻中发现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在固定事故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立即撤离现场,并指导各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自行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立即按照简易程序处理。

第十条 接处警民警或巡逻民警处理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当场确定事故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认定书》,并当场调解;无法当场认定责任或调解的,应在现场处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接到自行协商报案的保险公司应当与当事人约定处理事故的时间地点并派专人处理,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当事人相互核对驾驶证和车辆信息。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撤离而未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应当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各方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一并依法处罚,但不得以检验鉴定为由扣留事故车辆。

第十三条 市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快速定损、理赔机制,促进各保险公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交通事故简化理赔手续,快速理赔。当事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自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的,保险公司不得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出具事故认定书为由拒赔。

达成赔偿协议后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其他方当事人可请求事故发生地交通巡回法庭调解或判决。

第十四条 当事人办理保险理赔时,应当提供《自行协商记录单》或者自行协商文字记录材料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辆行驶证、当事人身份证、当事人驾驶证、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

保险公司应及时进行事故车辆的勘验、定损工作,并按以下快速理赔方式赔偿被保险人损失:

(一)一方全责,其他各方无责的,由全责方车辆的承保公司负责理赔处理。全责方承保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对于无责方的车辆损失,先在全责方车辆投保的交强险有责任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超出此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在全责方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赔偿;对于全责方的车辆损失,先在全责方车辆投保的交强险无责任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超出此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在全责方车辆投保的车辆损失险项下赔偿。

当事人没有投保商业保险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各方都有过错的,由各方保险公司各自负责理赔处理。保险公司先在其投保的交强险有责任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超出此责任限额部分在其投保的车辆损失险项下赔偿。

(三)当事一方车辆未参加保险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由有保险一方车辆的承保公司负责损失确定工作,或由当事双方自愿协商共同向财产损失评估机构申请评估。交通事故当事人或者保险公司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不认可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无法提供现场照片等证明事故现场情况证据申请保险理赔的,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

第十五条 若特殊情况下,按本办法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一方车辆损失金额超过10000元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原则进行损害赔偿调解。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先在被保险车辆投保的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范围内予以理赔,对超出此赔偿限额部分的损失,依据被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损害赔偿责任比例,按照被保险车辆投保的商业车险的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本办法的宣传工作,在办理业务时,及时发放《自行协商记录单》。

第十七条 为防范保险欺诈,保险行业与公安部门联合建立打击车险欺诈合作机制。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将被保险车辆、人员等保险理赔信息及时传送至保险行业车险信息平台,定期筛选行业车险理赔信息,对发现有故意肇事或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嫌疑的,应及时报送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

对涉嫌保险诈骗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配合相关部门予以严厉打击;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或故意扩大损失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报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已支付的赔款,依法追回。

第十八条 其它县(市)实行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快速处理办法由当地公安机关上报,经三明市公安局和三明市保险协会会商同意后公布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三明市公安局与三明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三明市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记录单

 

附件

三明市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记录单

事故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事故地点

 

天 气

 

当事人姓名

驾驶证或身份证号

车  型

车牌号码

投保公司

保 险

凭证号

交强险

商业险

甲:

         
 

乙:

         
 

丙:

         
 

事故形态

囗正面相撞; 囗侧面相撞; 囗尾随相撞; 囗倒车相撞;

囗对向刮擦; 囗同向刮擦; 囗撞静止车辆。囗其他情形

甲车碰撞部位

囗前部;   囗右侧;   囗左侧;   囗尾部;

囗右前角;  囗左前角;  囗右后角;  囗左后角

乙车碰撞部位

囗前部;   囗右侧;   囗左侧;   囗尾部;

囗右前角;  囗左前角;  囗右后角;  囗左后角

丙车碰撞部位

囗前部;   囗右侧;   囗左侧;   囗尾部;

囗右前角;  囗左前角;  囗右后角;  囗左后角

损害赔偿协

A

(    )无过错,不负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    )一方过错所致,负事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B

(    )共同过错所致,均负有事故责任,各自承担己方事故损失,并共同承担无过错(   )方的事故损失。

C

(    )同等过错,承担事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并共同承担无过错( )方的事故损失。

(    )重大过错,承担事故主要损害赔偿责任;

(    )一般过错,承担事故次要损害赔偿责任。

甲方签名:

联系电话:

乙方签名:

联系电话:

丙方签名:

联系电话:

备 注

 

注:本记录单一式三联,当事人各持一联,三人以上的加填记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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