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涉港、澳、台、华侨人员收养登记
事项名称: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涉港、澳、台、华侨人员收养登记
事项类别:行政确认事项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受理机构:三明市民政局
审批机构:三明市民政局
申请条件: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申请材料:
1、《收养登记申请书》;
2、收养人身份证件(窗口复印或调取);
3、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4、收养能力评估证明书;
5、送养人身份证件(窗口复印);
6、其他有抚养义务人同意送养书面意见;
7、监护证明;
8、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9、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10、被收养人残疾证明;
11、送养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12、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13、被收养人户口簿(窗口复印);
14、照片;
15、同意被收养的书面意见;
16、死亡或者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
17、被收养人居民身份证(窗口复印或调取);
18、收养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19、收养人子女情况声明;
20、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21、不反对此送养行为的证明;
22、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23、授权委托书。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查——报批——登记——颁证(《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十一条)
法定办理时限:30日内审查
承诺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发放证照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表格下载:
填表示例:
投诉电话:12345
咨询电话: 7500128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全年工作时间)
办公地址:江滨北路11号碧湖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乘车路线:15路,53路,60路,66路,18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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