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三明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日期:2018-12-28 15:41 来源:政府信息公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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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2017年3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收储工作的意见(试行)》(明政〔2017〕6号)已试行1年零9个月,运行情况总体良好,现为进一步完善三明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结合我市现行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做法和集体发展用地兑现存在的问题,在征求两区及市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后,建立在明政〔2017〕6号文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本实施意见,对征收安置工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做进一步细化、明确和调整,明文规定原先明政〔2017〕6号文相关条款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主要依据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2〕57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明政文〔2012〕24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收储工作的意见(试行)》(明政〔2017〕6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三明城市中心区征地补偿等级分布图。

  三、对象范围

  适用我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

  四、重点内容

  (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奖励

  继续沿用明政〔2017〕6号文的标准,市区分三个地段四个地类分别给予补偿:一级地段的耕地、园地和经济林地、非经济林地、未利用地分别按16万元/亩、5万元/亩、3万元/亩、1万元/亩给予补偿;二级地段的耕地、园地和经济林地、非经济林地、未利用地分别按13万元/亩、4万元/亩、2.5万元/亩、0.8万元/亩给予补偿;三级地段的耕地、园地和经济林地、非经济林地、未利用地分别按10万元/亩、3万元/亩、2万元/亩、0.6万元/亩给予补偿,上述地类除耕地补偿费含青苗补偿费,其它地类补偿不含青苗补偿费。本实施意见在补偿方面增加了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正文《三明市区集体土地上青苗补偿及附着物补偿标准》),主要参照莆炎高速和兴泉铁路征收补偿标准;奖励方案增加了以征地补偿款按优惠价购买政府配建的批发零售、办公用房,前提条件是征收集体经济组织耕地面积占征收农用地面积50%以上,并不得进行转让。

  (二)明确了集体经济发展用地的兑现办法

  1.集体经济发展用地的留地指标(耕地按3%、其它地类按1.5%)、办法(货币化补偿、对接购买商业用房)仍然沿用明政﹝2017﹞6号文规定。

  2.对本意见规定标准确定的留地指标,明确容积率不高于2.0;对原超过本意见标准确定的留地指标,协议出让土地出让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承担。同时,为减轻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土地出让金的资金压力,并与现行政策衔接,提出留地指标压缩5%,其中:按现行3%、1.5%测算的指标的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由政府承担,剩余指标的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由集体经济组织承担。

  对原超本意见标准确定的留地指标也提出货币补偿对接购买商业用房的方案,按商务金融基准地价60%并扣除征地补偿三项费用和报批费用后给予货币补偿,再以优惠价回购。

  3.加强集体经济发展用地的管理。考虑集体经济组织无力自行开发建设的情况,规定可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引进合作开发人,但集体经济组织自持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60%,剩余40%按规定或约定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三年后方可上市交易转让。

  五、特色亮点

  该《实施意见》的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了我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了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并对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使今后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循,更利于我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政策标准的统一,也为市区开展“和谐征迁”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六、文件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为:三明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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