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流县LNG气化站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清流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请求核准清流县LNG气化站项目的请示》(清中燃〔2016〕8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清流县LNG气化站工程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大气质量,改善能源结构和投资环境,促进清流经济稳步快速发展,同意建设清流县LNG气化站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为清流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清流县龙津镇城南工业区工业路西侧。
三、项目建设规模:
按设计规模近期273.28x104Nm³,远期638.28x104Nm³,设置100m³LNG储罐1座,储备规模162.7立方米,设计高峰小时流量为3000Nm³/h。
四、项目总投资为1470.53万元。
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第6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及我省的实施意见,本批复附《项目节能登记表》1份,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节能技术及管理措施,切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六、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七、本核准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
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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