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部门、施工工程单位、招标代理机构: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设备材料采购活动的意见》(闽发改政策[2009]33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发改委 市经贸委
市财政局 市建设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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