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四
序号 | 处罚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执法依据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事由 | 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公示期限 |
1 | 2020年11月23日 | 明卫放罚〔2020〕5号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三明市三元区余东春同城口腔诊所未按规定建立个人剂量档案案 | 92350403MA30377Q5Q | 未按规定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 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或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梅列区人民法院起诉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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