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四

日期:2020-11-27 10:54 来源:三明市卫生计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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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执法依据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事由 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公示期限
1 2020年11月23日 明卫放罚〔2020〕5号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三明市三元区余东春同城口腔诊所未按规定建立个人剂量档案案 92350403MA30377Q5Q 未按规定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或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梅列区人民法院起诉 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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