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民政局 三明市财政局人保财险三明市分公司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日期:2022-09-28 11:27 来源:三明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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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人保财险公司:

  根据《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保监局 福建省老龄办关于推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闽民福〔2014〕306号)精神,为进一步增强我市养老机构防范风险能力,提高养老机构服务保障水平,经研究,现将我市《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实施方案(2022-2025年)》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明市民政局 三明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

  2022年9月28日

  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2022-2025年)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多方参与原则。政府推动,保险公司、养老服务机构等多方参与、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工作,提高养老服务机构意外责任的风险化解能力。

  (二)与时俱进、统一标准原则。统一投保、统一赔付标准,努力使保障范围更广更全面,保险费用更趋合理。

  (三)市场化运作原则责任保险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选择承办机构,由中标保险公司承保,实现投保养老机构意外责任风险的有效规避。

  二、保险范围

  经批准设立的、取得合法资格的养老服务机构,主要包括社会福利中心、康养中心、老年公寓、敬老院、光荣院、养老院、爱心护理院等,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主要保障范围如下:

  (一)意外死亡、伤残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与养老机构签订合同的服务对象,因在养老服务机构责任范围内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害导致死亡、伤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养老服务机构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赔偿。发生保险事故时,养老服务机构为防止或减少服务对象的人身伤害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责任支付。

  (二)法律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养老服务机构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养老服务机构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等相关费用,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给付。

  (三)第三者责任。在养老服务机构责任范围内,由于养老服务机构的疏忽过失而给第三者造成人身伤害,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赔偿。

  三、招投标保险周期

  保险公司已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为人保财险三明市分公司,每张保单的保期为一年,到期后如无异议,投保单位自行联系经办保险机构续保;本次招标的保险合作周期暂定为三年,到期后根据承保及服务情况展开评估,通过招投标方式重新选择保险公司。

  四、投保方式、保险费、保险金额

  (一)投保方式。由市民政局统一与市人保财险公司签订协议,各县(市、区)民政局将当地公办和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名单汇总到市民政局,并将保费汇入人保财险公司指定的对公账户,户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账号:1380010104000234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联系人:林华宇,联系电话:18905989775。

  (二)保费标准。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以实际入住人数进行投保,每人每年175元。

  (三)保费筹集。保险费按实际入住人数保费标准逐年缴纳,以县级区域统一缴费时限。保险期限不足一年,按如下短期费率表计算。新开业的养老服务机构,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

保险

期间

一个月

二个月

三个月

四个月

五个月

六个月

七个月

八个月

九个月

十个月

十一个月

十二个月

按年

费率%

15

25

35

45

55

65

75

80

85

90

95

100

  (四)保费来源。按属地管理原则,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保费由所在单位自行承担,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由当地财政和养老服务机构按5:5比例分担。三元区民办养老机构财政补助部分由市级财政承担,所需资金暂从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

  (五)责任限额。分两类确定:一是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死亡伤残赔偿按比例在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责任限额30万元/人、医疗费用5万元/人、法律费用5万元/人。二是累计赔偿限额:按养老服务机构规模(按投保人数)50人(含)以内、51人-100人、101人-200人、201人以上累计责任限额分别为150万元、200万元、250万元、300万元。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

  免赔额。医疗费用责任项下,每次医疗纠纷事件绝对免赔人民币500元或核定赔偿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五、赔付方式

  (一)养老机构住养人员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责任限额进行赔付,并及时将保险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养老服务机构)。

  (二)没有受益人或者监护人的老人,即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事故的赔偿金,由保险人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养老服务机构),由被保险人用于其他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的生活开支和改善护理条件。各地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该类赔偿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六、职责分工

  (一)民政部门。市民政局负责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相关工作,定期对保险方案、保险理赔服务进行评估,形成长效评估与退出机制;审核全市养老服务机构投保人数,做好年度本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督促保险公司做好养老服务机构投保及理赔工作。县(市、区)民政局负责做好所辖养老服务机构参保情况的统计汇总工作,核定养老服务机构投保人数,协助承保公司开展培训、理赔及保费收缴等工作,督促承保公司赔付款发放至相关养老机构。

  (二)财政部门。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补助资金预算、监管;县(市、区)财政局负责辖区内资金补助预算、核拨、监督,确保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补助资金及时到位。

  (三)人保财险公司。市人保财险公司负责制定全市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框架合同,指导县(市、区)人保财险公司开展宣传、培训和理赔工作并及时做好养老服务机构保险责任事故认定和理赔工作,定期分析事故原因,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建立信息数据库。

  (四)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机构作为责任保险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负责提供床位使用和入住人员数量情况。发生赔案时,应在第一时间向承保公司报案,并配合保险公司对意外责任伤害事件进行调查。提出意外责任伤害事件索赔申请后,养老服务机构应按保险合同要求收集相关资料,提交保险公司审核,直至索赔兑现。

  七、工作要求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的积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合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要鼓励各养老服务机构积极参保,提高自身抵御风险能力,力争实现辖区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全覆盖。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和人保财险公司要建立沟通联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抓好工作落实。

  各县(市、区)要于今年10月底前完成2022年度保险单的签订工作。每个保险周期为一年,自起保日次日0:00起至期满日24:00止。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将本辖区参保机构具体投保理赔汇总统计情况分别上报市民政局、财政局和人保财险公司。

  本轮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有效期至2025年10月。未尽事宜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保财险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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