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报送行政权力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调整方案的函

日期:2016-12-05 10:18 来源:三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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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编办 

  根据贵办《关于报送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调整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局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仔细梳理,对我局的行政权力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进行了部分调整(具体调整内容附后),专此上报。 

    

    

                三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125 

三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调整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设定依据

事项类别

备注

1

组织机构代码申请、换证、变更

 

市质监局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0号)
   
第五条 省级及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

登记注册变更类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及《质检总局关于彻落实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标〔2015608号)要求,予以取消。

2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市质监局

    1.《计量法》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2.
《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国务院批准,国家计量局发布)
   
第二十九条  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考核发证。无计量检定证件的,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计量检定人员的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3.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第六条(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5号)
  第四条 计量检定人员从事计量检定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取得计量检定员资格。
    4.
《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2012年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第123号)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计量检定员的考核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检定员的考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检定员的考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5.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调整下放计量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闽质监量〔2014203)
  (一)自2014815日起,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调整为省、设区市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级管理;…。
   
附件1:调整和下放计量行政审批权限工作分工表;工作分工:设区市质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计量技术机构(含市计量所)的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6.
《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闽审改办[2015]2号)
   
附件3.调整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第50项: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调整为省、市、县质监部门分级审批,省局负责省属计量技术机构检定人员核准。

行政许可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要求,予以取消。

3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市质监局

1.《计量法》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2.
《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国务院批准,国家计量局发布)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其职责是:负责研究建立高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起草技术规范,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承办有关计量监督工作。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3.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1989年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
   
第六条  申请授权应按以下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五)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授权,应根据申请承担授权任务的区域,向相应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4.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

第二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

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88 号)
   
附件3.《调整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中的第20项。根据法律法规由其他行政权力调整为行政许可。调整为分级审批,省级负责市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市级负责县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其他行政权力

1、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88号)进行调整。

2.从“其他行政权力”类别调整为 “行政许可”类别。

3.省市质监部门分级审批,省级负责市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市级负责县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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