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民政局转发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明民〔2024〕19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民童〔2024〕28号)转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于每月8日前向市局儿童福利科上报上个月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情况(附件)
三明市民政局
2024年3月11日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提高孤儿
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
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民童〔2024〕28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已列入2024年省委和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为确保项目按时保质完成,现将《2024年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福建省民政厅
2024年3月5日
2024年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并
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和省政府《关于开展2024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精神,确保按序时进度高质量完成年度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为民办实事项目,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集中养育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1800元和1400元,提高到2100元和1700元,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
二、方法步骤
(一)印发通知(2024年6月30日前)
根据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的主要内容要求,结合《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闽民规〔2023〕7号)精神和2023年度我省全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确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我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并印发通知。
(二)经费测算与下拨(2024年9月30日前)
联合省财政厅做好专项经费预算,分批下达2024年中央和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做好经费保障工作,确保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督促检查(2024年4月-12月)
省厅将通过月调度、季通报等方式,结合日常工作调研开展抽查,督促各地贯彻落实提标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工作。
(四)绩效管理(2024年12月)
按照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有关要求,各地应尽快按照新标准发放,未及时按新标准发放的要做好补发工作。省厅将结合年度绩效考评对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工作进行考核。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为民办实事项目纳入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实。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部门,切实解决工作过程中的各种问题,不折不扣落实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的要求。
(二)落实经费保障。按照集中养育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100元和1700元,以及2024年7月1日提标后新的标准,省级财政根据各县(市、区)财力状况,给予分档补助。各地扩大补贴范围、高于补贴标准的,扩大、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各地财政承担。
(三)加强督促指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工作的督促指导,层层传导压力,推动工作落实。实施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情况月报制度,每月10日前向省厅儿童福利处上报上个月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情况(附件)。省厅将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适时进行情况通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附件: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及保障金发放进度表
附件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及保障金发放进度表
填报单位(盖章): 统计月份:2024年 月
地区 |
保障对象人数(人) |
保障标准 (元/人·月) |
发放金额(万元)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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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集中养育 |
社会散居 |
集中养育 |
社会散居 |
当月发放金额 |
当年累计发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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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孤儿 |
感染儿童 |
事无儿童 |
小计 |
孤儿 |
感染儿童 |
事无儿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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