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民政局 三明市财政局转发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

日期:2023-11-20 10:00 来源:三明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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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民〔2023〕88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市儿童福利院:

  现将《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闽民童〔2023〕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一是要强化组织领导。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是维护孤儿合法权益、保障孤儿健康成长的客观要求,是完善儿童福利体系的重要内容。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责任感,高度重视,扎实推进。

  二是要提高补助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调整后,集中养育和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2100元和17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三是要建立增长机制。从2024年7月1日起,建立我市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今后每年7月1日起,我市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均与上一年度我市全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同幅度增长。

  四是要加强经费保障。请各部门单位足额落实本级配套资金,并与省级补助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各地应补发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应于2023年12月底前发放到位。

 

 

  三明市民政局                三明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15日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

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并建立

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

闽民童〔2023〕7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经省政府同意,从2023年7月1日起,提高我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补助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集中养育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在现行每人每月1800元和1400元的基础上,增加300元。调整后,集中养育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2100元和17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孤儿标准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

  二、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从2024年7月1日起,建立我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今后每年7月1日起,我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均与上一年度我省全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同幅度增长。上述政策暂执行至2027年底,届时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组织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后,再研究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三、补助经费分担。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后,2023年新增经费,省级财政承担部分按照各地财力分档给予补助,市、县(区)财政承担的部分应及时安排下达。各地应补发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应于2023年12月底前发放到位。厦门市提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所需经费自行解决。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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