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鼓励家庭收养机构内病残儿童利好政策

日期:2022-11-16 20:00 来源:三明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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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帮助机构内病残儿童实现融入社会、回归家庭的美好愿望,我局联合教育、财政、医保、残联等部门出台鼓励家庭收养机构内病残儿童利好政策,给予收养家庭和被依法收养病残儿童相关保障政策,引导更多家庭收养机构内病残儿童。

  一是放宽收养条件。对拟收养病残儿童的家庭收养能力,由儿童福利机构组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先期评估,收养评估除否决性条件外,视情况适当放宽。同时对初步评估后确定具备收养能力的家庭,开展寄养融合,满一年以上,进行寄养效果评估,评估合格后进入家庭收养受理程序。

  二是落实保障政策。加强生活保障,家庭收养的病残儿童18周岁前仍继续按机构供养孤儿标准享受基本生活补助;年满18周岁后,且无劳动能力的,参照特困人员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加强教育保障,家庭收养的病残儿童可享受从学前到高中阶段15年免费教育,在特校、特教班就读的享受“四免两补”和免费特殊教育;成年后,在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可享受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等。加强医疗康复保障。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收养的重残儿童(含18周岁后),其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用由当地财政予以全额补助;对家庭收养的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助标准参照困难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助标准,等等,有力地保障收养病残儿童养、治、教、康。

  三是加强走访指导。建立家庭收养病残儿童养育情况监督指导机制,对收养病残儿童的家庭,市、县、乡镇(街道)、村(居)民政部门定期加强走访,了解家庭养育、教育等情况,及时向收养人提指导意见和建议。对发现有虐待被收养病残儿童的行为或严重侵害病残儿童的,依法解除收养关系,并追究收养监护人和相关家庭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切实维护被收养病残儿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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