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民政局转发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民规〔202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民政局
2022年8月22日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民规〔2022〕7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为加强收养登记管理,规范收养评估工作,保障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福建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民政厅
2022年7月9日
福建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收养评估工作,提升收养登记工作水平,更好地保障被收养儿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民发〔2020〕14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内地居民在福建省收养子女的,按照本办法进行收养评估。但收养继子女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养评估,是指民政部门对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四条 收养评估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收养申请人进行评估,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五条 开展收养评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收养评估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同级民政部门预算。
第六条 民政部门要组织建立收养评估工作指导组,指导组由民政业务部门负责人、业务骨干和相关的专家等3至5人组成,负责对辖区内收养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 评估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民政部门自行组织收养评估的,应当组建收养评估小组。收养评估小组应有2名以上熟悉收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在编人员。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收养评估的,民政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简称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评估程序、双方职责、义务与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 评估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规范;
(三)业务范围包含社会调查或者评估,或者具备评估相关经验;
(四)有5名以上具有社会工作、医学、心理学等专业背景或者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收养评估小组或者评估机构应当选派2名以上具有社会工作、医学、心理学专业背景或者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开展评估活动。
第三章 评估形式及要求
第十条 收养评估流程包括书面告知、评估准备、实施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收养申请人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收养申请书。民政部门对收养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查收养申请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要求的,向收养申请人发出《收养评估通知书》(附件1),告知将对收养申请人收养能力进行评估,并告知评估内容、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等信息。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收养申请人,并将有关申请材料全部退还。
第十二条 收养申请人自收到《收养评估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民政部门或评估机构提交《收养评估通知书》中所列材料。
收养申请人提供查验的材料齐全的,签署《收养申请家庭情况声明》(附件2)和《收养申请人个人授权书》(附件3)。
收养申请人逾期未准备好查验的材料或者不签署《收养申请家庭情况声明》和《收养申请人个人授权书》的,视为自动放弃评估。评估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民政部门。
夫妻双方申请收养评估的,应当共同到场办理收养评估手续。夫妻一方无法到场的,另一方可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为办理,且夫妻双方应当配合评估人员通过视频网络途径联络无法到场一方,确认其收养意愿。
第十三条 评估人员应当以文字、录音、录像等方式把评估实施全过程记录、归档、备案。
收养评估小组或者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养申请人个人授权书》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成收养评估,并出具《收养评估报告》(附件4)。30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民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收养申请人。收养评估期间不计入收养登记办理期限。
第十四条 评估人员根据评估需求,可以采取面谈、查阅资料和实地走访等形式进行综合评估。
(一)面谈。主要通过听取个人陈述、深度访谈等形式进行,对象为收养申请人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二)查阅资料。查阅收养申请人按照《收养评估通知书》提交的材料。根据收养评估申请人的授权,核查收养申请人的工作单位、婚姻状况、受教育状况、有无违法犯罪记录、住房、收入及家庭财产状况、个人征信等情况。
(三)实地走访。实地查看收养申请人家庭居住环境,走访部分邻里群众,征求收养申请人亲属、所在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填写《走访收养申请人情况的谈话记录》(附件5)。
第四章 评估内容
第十五条 收养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受教育程度、工作经历以及人际沟通能力。
收养申请人须年满三十周岁。按照我国当前人口平均预期寿命77.93岁推算,收养申请人至少可以抚养被收养人至成年。夫妻共同收养的,以年轻一方的年龄计算。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除外。
第十六条 收养申请人应当有强烈的收养意愿,且对收养可能存在的不适应情况能有足够的认识。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护被收养人的权益,提供有利于被收养人的抚养和健康成长的条件。明确承诺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积极配合收养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 收养申请人一般应当有固定职业和稳定经济收入,收支合理,无不良负债。
无固定职业的收养申请人应说明经济来源,证明其收入稳定,且参加了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收养申请人婚姻和谐,家庭关系和睦,对家庭有较强的责任感;单身申请收养的,收养申请人应对家庭有较强的责任感,收养子女的意愿获得其他家庭成员的明确支持。
第十九条 收养申请人应当具有能够履行监护职责的健康身体,在体能和智能方面没有不利于抚育和照顾被收养未成年人的因素。
第二十条 收养申请人一般应当受过初等以上教育,具备抚育儿童健康成长的基本常识和教育能力,对被收养人有明确的教育培养、生活照料等抚育计划。
第二十一条 收养申请人一般拥有固定的自有住房,且人均居住面积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人均住宅面积水平。
第二十二条 收养申请人与亲属、邻居关系良好,相处融洽,不存在矛盾冲突。
第二十三条 在审查中发现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估资格:
(一)有弄虚作假,伪造、变造相关材料或者隐瞒相关事实行为的;
(二)有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三)有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行为的;
(四)有买卖、性侵、虐待或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及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五)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行为的;
(六)有吸毒、酗酒、赌博、嫖娼等其他对未成年人成长不利恶习行为的。
(七)患有精神类疾病、传染性疾病、重度残疾或者智力残疾、重大疾病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
第二十四条 收养申请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道德品行和健康状况良好,家庭成员关系和睦,对待收养行为的态度一致。
第二十五条 收养申请人为烈士、因公牺牲人员父母或失独家庭的,在同等评估分值下,应当给予优先。
第二十六条 收养申请人为孤儿寄养家庭的,对寄养孤儿的收养,在同等评估分值下,应当给予优先。
第五章 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 评估人员根据《收养家庭评估指标》(附件6),对收养申请人家庭整体情况作出真实全面评估后形成综合评估材料,由收养评估小组或者评估机构制作书面的《收养评估报告》,提交民政部门。
前款《收养评估报告》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部分包括详细的收养申请人情况和评估结论,附件部分包括各项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访谈笔录、影像资料等。
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自行组织评估的,收养评估报告应当由收养评估小组成员共同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的,收养评估报告应当由参与评估人员签名,并加盖机构公章。收养评估得分80分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下不予办理收养登记。
第二十九条《收养评估报告》从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收养申请人在办理收养登记前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应及时与民政部门或收养评估机构联系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条 收养评估小组或者评估机构出具《收养评估报告》一式三份,一份送达收养登记机关,一份送达收养申请人,另一份评估机构留存。
第三十一条 收养评估小组或者评估机构提交收养评估报告后,民政部门应当对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评估内容分析、评估结论进行审查。对收养评估报告未反映或者存疑的情况,可以要求收养评估小组或者评估机构进行补充。
第三十二条 收养评估不合格的,民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收养申请人。收养申请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意见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民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民政部门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书面告知收养申请人复核结果。
第六章 评估后融合
第三十三条 民政部门在收到《收养评估报告》后,应通知送养人与评估合格且收养评估得分最高的收养申请人签订《融合期委托监护协议》(附件7),将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进行融合,融合的时间不少于30日。
第三十四条 融合期满后,由收养评估小组或者评估机构对收养申请人和被收养人融合情况进行回访。出具《融合回访报告》(附件8),提交民政部门。
第三十五条 收养评估小组或者评估机构在融合期回访时,如果发现收养申请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其他不利于被收养人等情形的,有故意或者过失导致正与其进行融合的被收养人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民政部门报告,民政部门应终止收养程序,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被收养人。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收养评估小组和评估机构与收养申请人、送养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七条 收养评估小组和评估机构在评估中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收养评估小组的监督和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收养评估的,民政部门应当对评估机构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收养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侵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政部门依法会同相关部门将该信息纳入本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第三十九条 收养评估小组和评估机构有违规收费或违反评估规程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泄露当事人隐私等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申请收养的,当地有权机构已经作出收养评估报告的,民政部门可以不再重复开展收养评估。没有收养评估报告的,民政部门可以依据当地有权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对收养申请人进行收养评估。
外国人申请收养的,收养评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福建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收养评估通知书
2.收养申请家庭情况声明
3.收养申请人个人授权书
4.收养评估报告
5.走访收养申请人情况的谈话记录
6.收养申请人评估指标
7.融合期委托监护协议
8.融合回访报告
附件1
收养评估通知书
收养申请人(男) 身份证号:
收养申请人(女) 身份证号:
为规范收养行为,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收养申请人应当具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请你们收到此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与
(评估人员)共同确定办理收养评估手续时间,并在实施收养评估手续前准备好以下材料:
1.收养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收养申请人就业情况资料(工作证、劳动合同等);
3.收养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
4.收养申请人房屋信息资料;
5.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情况;
6.收养申请人个人信用信息报告;
7.收养申请人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近三个月内的常规体检报告;
8.其它相关材料。
(登记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一式两份,收养申请人一份,收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附件2
收养申请家庭情况声明
本人 ,男,身份证号码:
本人 ,女,身份证号码:
本家庭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约为 万,家庭收入约为 万元/年; (填写: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如有则填写);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平台,家庭成员个人信用信息提示的内容为
。
以上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人愿意积极配合收养评估机构调查核实上述情况。
收养申请人签名:
日期:
附件3
收养申请人个人授权书
本人 ,男,身份证号码:
本人 ,女,身份证号码:
为配合开展收养能力评估,特授权 (评
估机构)评估人员 (姓名),身份证号: 、
(姓名),身份证号: (2人),代表本人就如下情况进行核实查阅。
1.婚姻状况。
2.子女情况。
3.健康状况。
4.工作单位及任职情况。
5.受教育情况。
6.有无违法犯罪纪录情况。
7.本人住房、收入和家庭资产状况。
8.个人征信状况。
本授权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
特此声明。
被授权人(签字): 授权人(签字):
被授权单位(盖章)
附件4
收养评估报告
收养申请人:
被收养人:
评估人员:
出具日期:
联系电话:
评估单位(盖章):
收养申请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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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男: |
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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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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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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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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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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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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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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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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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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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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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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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动机和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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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与经济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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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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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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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育计划和教育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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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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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品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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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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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状况 |
对待收养态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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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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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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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周岁以上 未成年人对 送养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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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养人对 收养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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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意见 |
评估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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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结论 |
评估单位负责人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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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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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走访收养申请人情况的谈话记录
收养申请人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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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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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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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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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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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询问工作 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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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走访收养 申请人姓名 |
男: |
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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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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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养申请人的性格如何?沟通能力如何?有什么兴趣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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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养申请人的婚姻家庭关系如何?家庭责任感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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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养申请人与自己父母、兄弟姐妹之间关系如何?邻里关系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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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收养申请人身体健康状况和心理健康状况如何?家庭成员中有没有患精神病或传染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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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收养申请人道德品行如何?在社区中的表现如何?平时遵章守纪情况如何?有无参加非法组织?有无违法犯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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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收养申请人收养孩子的主要目的是什么?是否做好收养相关准备?如果他(们)收养了孩子,是否有能力抚养教育好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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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收养申请人收入情况?已参加社会保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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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收养申请人对于收养是否达成一致意见?是否对收养关系有一定的法律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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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附件6
收养申请人评估指标
收养申请人
姓名: 性别:男 身份证号:
姓名: 性别:女 身份证号:
项目 |
序号 |
内容及 标准分值 |
评估指标与分值 |
评分说明 |
家庭实际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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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
女 |
家庭均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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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13分) |
1 |
年龄 (4分) |
(1)30-39周岁(4分) (2)40-49周岁(3分) (3)50-59周岁(1分) (4)60周岁以上(-4分) |
查验身份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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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受教育程度(4分) |
(1)本科(含大专)及以上(4分) (2)高中(含中专)(2分) (3)初中(1分) (4)初中以下(-4分) |
调查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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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工作经历 (2分) |
(1)工作经历正常,履历清楚(2分) (2)工作经历不清楚,或存在不正常中断等情况(0分) |
调查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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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沟通能力 (3分) |
(1)强(3分) (2)较强(2分) (3)一般(1分) (通过与收养人交谈、走访邻居,综合判断收养人的沟通能力) |
面谈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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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养动机和 准备 (7分) |
5 |
对收养的 认识 (2分) |
能够从儿童利益优先的角度出发认识收养问题 (1)有(2分) (2)无(0分) |
通过自述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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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申请原因 (2分) |
(1)没有孩子,喜欢孩子,又有能力将被收养人抚养成人,让孩子更好的生活。(2分) (2)原来就有孩子,喜欢孩子,又有能力将被收养人抚养成人,让孩子生活得更好。(1分) (3)收养动机不纯(借收养名义达到其他目的等)(-10分) |
通过自述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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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收养准备 (3分) |
(1)夫妻两人对被收养人的成长、教育有充分准备,对可能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都有充分认识和心理准备。且明确承诺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3分) (2)单身收养(2分)(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差距小于40周岁的取消评估资格,其中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除外。) (3)夫妻两人收养愿望不够强烈,且对收养产生的矛盾无充分认识和心理准备。(-10分) |
通过自述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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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业与经济 状况 (13分) |
8 |
职业情况 (5分) |
(1)夫妻双方均有稳定职业(含退休)(5分) (2)夫妻一方有稳定职业,另一方无稳定职业(2分) (3)夫妻双方均无稳定职业(-1分) 备注:单身有稳定职业(含退休)(4分),无稳定职业(0分) |
调查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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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收入情况 (5分) |
(1)月收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倍以上(5分) (2)月收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倍(3分) (3)月收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分) (4)月收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分) (5)低保对象及低保边缘户(-10分) |
核实收入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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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社会保障 (3分) |
已参加的社会保险类别有(可多选): (1)养老保险(1分) (2)医疗保险(1分) (3)失业保险(1分) (4)其他,请说明(1分) (5)什么都没参加(0分) (已参加的社会保险类别达3种以上的,得3分) |
调查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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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婚姻状况 (12分) |
11 |
婚姻状态 (2分) |
(1)已婚(2分) (2)未婚、离异或丧偶(0分) |
调查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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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婚姻满意度 (3分) |
(1)幸福(3分) (2)一般(1分) (3)不满意(-2分) 备注:单身2分 |
调查走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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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家庭责任感 (3分) |
(1)强(3分) (2)较强(2) (3)一般(1分) |
自评他评互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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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婚姻稳定性 (2分) |
本次婚姻已持续多少年: (1)10年以上(2分) (2)3-10年(1分) (3)3年以下(-2分) 备注:单身1分 |
调查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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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婚变史 (2分) |
婚变次数: (1)0次(2分) (2)1次(1分) (3)2次(0分) (4)3次及以上(-10分) 备注:单身2分 |
调查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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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健康 状况 (10分) |
16 |
身体健康 状况 (5分) |
(1)健康(5分) (2)较健康(2分) (3)患有传染性疾病、重度残疾、重大疾病的(取消评估资格) |
医院体检报告调查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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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心理健康 状况 (5分) |
(1)健康(5分) (2)较健康(2分) (3)患有精神类疾病、智力残疾(取消评估资格) |
医院体检报告调查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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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抚育计划与 教育 能力 (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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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抚育计划 (2分) |
(1)有明确的抚育计划和周全的准备(2分) (2)有大致的抚育计划和基本的准备(1分) (3)无抚育计划和缺乏准备(0分) |
调查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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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照料安排 (2分) |
收养后主要由谁负责照料孩子: (1)自己照料(2分) (2)家中长辈及其他亲戚照料(1分) (3)请保姆或他人代为照料(0分) |
调查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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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教育能力 (2分) |
(1)有进行良好教育的能力(2分) (2)有进行基础教育的能力(1分) (3)没有(-3分) |
调查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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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教育安排 (2分) |
希望被收养人的培养教育到什么程度: (1)大学本科及以上(2分) (2)中专及以上(1分) (3)初中级以下(-2分) |
调查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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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居住状况 (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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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住房性质 (2分) |
现在所住房屋是否拥有产权: (1)有(2分) (2)小产权房(1分) (3)没有(-2分) |
核实房产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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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人均住房 面积 (3分) |
(1)大于当地人均居住面积(3分) (2)等于当地人均居住面积(1分) (3)低于当地人均居住面积(-3分) |
核实房产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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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居住安排 (3分) |
被收养人是否有单独的房间: (1)有单独的房间,设施齐全(3分) (2)有单独的房间,设施相对简陋(1分) (3)无独立房间(0) |
上门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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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亲邻关系 (5分) |
25 |
亲属相处 (3分) |
(1)关系和睦(3分) (2)关系基本和睦(1分) (3)关系不和睦(-1分) |
调查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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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邻里关系 (2分) |
(1)友善(2分) (2)关系一般(0分) (3)关系较差-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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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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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道德品行 (1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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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遵纪守法 情况 (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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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1)无(2分) (2)有(取消评估资格) |
公安部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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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有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的: (1)无(2分) (2)有(取消评估资格) |
公安部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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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有买卖、性侵、虐待或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及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1)无(2分) (2)有(取消评估资格) |
公安部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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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日常行为 (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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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有持续性、经常性家庭暴力的: (1)无(2分) (2)有(取消评估资格) |
走访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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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有吸毒、酗酒、赌博、嫖娼等恶习的: (1)无(2分) (2)有(取消评估资格) |
公安部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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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信用状况 (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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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有弄虚作假,伪造、变造相关材料或者隐瞒相关事实的: (1)无(1分) (2)有(取消评估资格) |
调查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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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有不良征信记录: (1)无(1分) (2)有(0分) |
调查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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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敬老爱老 (2分) |
(1)赡养或经常探望老人(2分) (2)不赡养,不探望老人(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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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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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状况 (10分) |
31 |
收养态度 (2分) |
是否支持收养孩子: (1)都支持(2分) (2)部分不支持(0分) |
走访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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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健康状况 (2分) |
身体、心理、智力健康状况: (1)健康(2分) (2)患有精神类疾病、传染性疾病、重度残疾或者智力残疾、重大疾病(取消评估资格) |
医院体检报告调查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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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道德品行 (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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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有买卖、性侵、虐待或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及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1)无(2分) (2)有(取消评估资格) |
公安部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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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有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故意犯罪行为的: (1)无(2分) (2)有(取消评估资格) |
公安部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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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有持续性、经常性家庭暴力、吸毒、酗酒、赌博、嫖娼等恶习的: (1)无(2分) (2)有(取消评估资格) |
公安部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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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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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工作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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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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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融合期委托监护协议
甲方(送养人): (男),身份证号码 ,
(女),身份证号码 ,
(或者单位) ,
乙方(收养申请人): (男),身份证号码 ,
(女),身份证号码 ,
为促使乙方与被收养人相互融合,甲方在收养登记前将其监护的被收养人 (姓名), (性别),
年 月 日(出生日期),暂时移交给乙方,委托乙方在融合期间代行监护职责。融合期为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止。经双方协商,协议如下:
一、融合期间,乙方要严格按照甲方介绍的被收养人生活习惯及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方面,精心照料好被送养人的饮食起居等日常生活。
二、融合期间,乙方必须确保被收养人的人身安全,防止其走失或受到人身意外伤害。如遇被收养人受到意外伤害病重或其他重大情况发生时,要及时通知甲方协调处理。
三、融合期间,若乙方与被收养人确实难以融合的,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例收养难以完成的,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协商解除委托监护协议,并将被收养人交还给甲方。
四、融合期满后,乙方同意收养的,乙方必须亲自携被收养人准时到达收养登记机关指定的登记地点进行收养登记;乙方不同意收养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协商处理。
五、融合期间,如果乙方严重违反上述协议,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领回被收养人。由于乙方故意或过失造成被收养人受到重大伤害或死亡的,甲方保留依法追究乙方相应责任的权利。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收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甲方签名(单位加盖章):
乙方(男)签名: (女)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8
融合回访报告
收养申请人 |
男: |
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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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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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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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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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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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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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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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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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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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合期 |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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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相处状况 |
对被收养人有无虐待或暴力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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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收养人的养育照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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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家庭 经济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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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养人与收养家庭融合情况 |
身体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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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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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家庭生活适应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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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 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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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周岁以上儿童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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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被收养人相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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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访意见 |
评估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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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访结论 |
评估单位负责人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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