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明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的通知

日期:2021-09-29 14:14 来源:三明市民政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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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三明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已经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三明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2021年9月29日

三明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对各地、各部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定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一、市委宣传部、市委文明办。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宣传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纳入未成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督促指导各地、各部门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落实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政策,推进开设未成年人专场、提供专门服务。引导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精神文化产品的创作、出版、制作、传播,查禁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信息,落实不良信息提示制度。指导协调宣传文化系统做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注重挖掘和宣传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正面典型,引导全社会树立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理念。指导新闻媒体高度关注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客观审慎适度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

  二、市委政法委。支持监督政法单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防范、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推进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督促指导各地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重要内容,督促指导工作不力、措施不实的地区,依法依纪追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

  三、市委网信办。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惩处利用网络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为。督促监督网络产品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义务。督促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指导属地网络媒体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活动,客观审慎报道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事件。依法清理网上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有害信息,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绿色网络生态。

  四、市人大社会建设委。配合做好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的立法工作。指导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加强执法检查,督促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和未成年人救助工作体制,为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五、市中级人民法院。督促指导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加强审判工作,依法严惩各类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做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指导全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失职父母或未成年人权益侵害人的法律责任,及时受理并依法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依法及时审理撤销未成年人监护资格以及变更、指定监护人的案件,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完善少年法庭建设,选用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充实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力量,建立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适应的评价考核标准,提高未成年人审判工作能力。指导各地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依法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使用未成年人能够理解的语言和表达方式,充分尊重未成年人意见,加强涉案未成年人信息保护。积极开展对未成年人的法治宣传教育,联合社会力量,推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及帮教社会化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六、市人民检察院。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严惩性侵未成年人、严重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等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深化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工作,保护救助被侵害未成年人。依法做好涉未成年人诉讼活动的监督工作,强化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的法律监督,推进涉未成年人公益诉讼。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落实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人员入职查询规定,推动有关单位履行未成年人教育、管理等保护职责,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支持相关组织和个人履行代未成年人起诉职责。做好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积极推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

  七、市发展改革委。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将未成年人保护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配合有关部门将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儿童之家、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未成年人服务和活动场所等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逐步健全场所设施和服务载体,不断完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

  八、市教育局。督促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加强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保护,持续推进控辍保学工作,落实义务教育有保障长效机制,帮助留守、困境、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支持各类院校开设未成年人保护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强学科能力建设,促进专业人才培养。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做好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劳动教育等工作,引导未成年学生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强化学校美育育人功能,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强化师德师风建设,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加强对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学生的管理教育。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加强安全管理和工作保障,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欺凌防控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工作制度,做好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和定期查询违法犯罪记录工作,建立健全校园、校车安全保障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大督查力度,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留守、困境儿童关爱帮扶、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卫生保健等工作。支持学校文化体育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指导中小学全面实施《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纳入学校教育计划,有针对性地对未成年学生

  进行预防犯罪教育。督促指导各地进一步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落实和完善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九、市科技局。督促指导各地科技主管部门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予以优先支持,鼓励支持各类学校、科研机构、专业协会和学术团体组织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学术探讨和科普活动,支持未成年人学习科学知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未成年人科学知识教育,开展科技竞赛、科普活动、社会实践和职业体验等活动,为未成年人科技创新活动搭建平台。

  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鼓励和支持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特点的网络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和使用。

  十一、市公安局。督促指导各地公安机关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依法打击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对互联网上涉未成年人的违法违规问题开展查处,督促网络运营者严格落实网络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对不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深入开展“打拐”专项行动,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回归家庭,协助有关部门推进寻亲工作,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重点人群的户籍登记工作。建立健全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系统,落实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人员入职查询规定。与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保护措施。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学校、幼儿园、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加强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做好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周边治安和交通秩序保障工作。

  十二、市民政局。承担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拟订我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指导各地民政部门履行兜底监护职责,依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做好临时监护、长期监护工作。支持、培育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心理辅导、康复救助、监护及收养评估等专业服务,规范未成年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各地民政部门明确责任部门或指定专门人员承担相关工作;督促乡(镇、街道)依法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监督家庭监护责任和委托照护落实情况。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功能建设,及时受理、妥善处置有关救助线索。指导各地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建设,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存在问题。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准入查询和定期查询违法犯罪记录制度,履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有关信息的调查、统计、分析,负责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关表彰奖励。

  十三、市司法局。配合做好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规政策制定工作。做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专门矫治教育工作。完善未成年人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依法对需要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给予相应帮助。做好社区矫正对象未成年子女救助帮扶、心理疏导、品德教育等关爱帮扶工作,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相关工作。引导未成年人监护人自觉履行监护职责,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指导各县(市、区)将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纳入普法重要内容,列为普法规划检查验收的重点项目,引导全社会树立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理念。

  十四、市财政局。根据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需要,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保障相关经费,支持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支持民政等有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为未成年人提供专业服务。

  十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支持技工院校开设未成年人保护相关专业和课程,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服务未成年人的相关工种职业技能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加强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监督用人单位落实禁用童工规定,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行为。推进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政策,有针对性地为有就业创业意愿的留守、困境儿童家庭劳动力推荐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信息以及用工岗位信息。指导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落实从业人员准入查询和定期查询违法犯罪记录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支持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表彰奖励工作。帮助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依法接受处罚后实现就业和社会融合。

  十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指导各地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建设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儿童之家、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配套相关安全保护措施。推进大型商场、超市等场所运营单位设置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

  十七、市交通运输局。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公路、水路客运企业按规定落实未成年人乘车(船)优惠政策。指导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完善校园周边交通管养公路的安全防护设施,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打击接送学生的非法营运行为。

  十八、市农业农村局。将农村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三农”工作、乡村振兴战略和相关发展建设规划重要内容安排部署。推进乡村产业发展,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实现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便于照顾未成年子女。协调推动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创建更多宜居宜业美丽乡村,改善未成年人生活环境。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制度等工作中,注重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十九、市文化和旅游局。指导各县(市、区)文体和旅游局开展针对性的文化宣传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对未成年人参与的表演活动和在线演出活动的监督管理。配合A级旅游景区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指导在A级旅游景区设置母婴室、婴儿护理台以及方便幼儿使用的坐便器、洗手台等卫生设施,设置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加强对营业性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行为的监督管理,做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工作,完善审批发布机制,落实实名注册、适龄提示等相关保护措施,强化对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监督管理。指导文化和旅游场所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鼓励开设未成年人专场并提供专门服务。

  指导各县(市、区)广播电视部门和广播电视媒体创作、传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广播电视节目和网络视听节目,查禁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信息。指导各地加强对未成年人节目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看制度,做好违法行为警示记录工作,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指导广播电视媒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宣传报道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先进典型,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公益广告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指导广播电视媒体发挥媒体监督作用,高度关注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客观审慎适度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指导各县(市、区)影视主管部门加强影视内容审查,加强未成年人影视教育,落实影剧院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政策,推进开设未成年人专场,强化观影条件保障。

  二十、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未成年人健康管理和健康教育,加强出生缺陷防控,做好免疫规划,加强传染病防治与监督。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职责,及时接收救治遭受侵害或意外伤害的未成年人,协助做好伤情鉴定等工作。指导各地做好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服务、重病未成年人医疗救治和残疾未成年人医疗康复工作,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内未成年人就诊绿色通道,做好被遗弃儿童救治工作。指导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场所做好未成年人卫生保健工作。推进托育事业发展,加强对托育服务的支持指导,落实对托育机构的监督管理,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创新服务管理模式。指导公共交通工具、旅游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

  二十一、市应急管理局。督促有关部门指导做好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的应急预案制定和开展演练及消防安全工作,将开展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列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评的重要内容,督促教育、公安等部门指导学校、幼儿园等单位落实校园安全责任,做好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应对处置工作。

  二十二、市国资委。督促引导国有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导国有企业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引导企业职工及务工人员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支持和鼓励劳动密集型国有企业做好留守、困境儿童关心关爱工作。

  二十三、市市场监管局。加强对未成年人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大型游乐设施等的安全监管,对面向未成年人的各类商品依法加强产品质量监管。依法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依职能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监督管理。做好涉未成年人的广告、网络直播营销领域的监管工作。指导制作、刊播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公益广告。监督旅馆、酒店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市场主体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加强执法检查,依照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对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身心健康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二十四、市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深化体教融合,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开展适合未成年人的体育活动,引导未成年人积极参与。指导各地完善未成年人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健全未成年人体育活动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未成年人体育活动,完善符合未成年人运动成长规律的体育竞赛制度。

  二十五、市统计局。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制度中涉及未成年人统计的工作部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性别、年龄、健康、受教育等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工作,提供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等相关调查的数据服务。

  二十六、市医保局。指导各地做好未成年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各项医疗保障工作,落实符合条件的困境、残疾儿童享受参保个人缴费减免和医疗救助政策。执行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康复项目目录,将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康复治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加强各项医疗保障制度与医疗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形成未成年人医疗保障合力。

  二十七、市总工会。督促指导各级工会通过开展金秋助学、职工子女托管服务、女职工关爱行动等工作,为职工的未成年子女提供助学帮扶、课后服务、假期托管、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推进公共场所、用人单位母婴设施建设。

  二十八、团市委。指导各地共青团、少先队组织、青年志愿服务组织、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机构做好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加强线上线下服务未成年人阵地建设,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心理健康、网络素养、自护等教育,提供法律、心理咨询等服务,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深化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配合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协助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发动大学生志愿者利用寒暑假开展未成年人关爱服务,打造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品牌项目。制定实施三明市贯彻落实福建省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的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政府购买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项目。

  二十九、市妇联。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受委托照护人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引导树立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意识。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妇联主席、妇联执委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依托妇女之家、儿童活动中心等场所,为有需要的未成年人提供关爱服务,落实儿童活动中心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政策。

  三十、市妇儿工委办公室。依托妇儿工委工作机制督促各地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科学编制全市儿童发展纲要,并组织实施和监测评估。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儿童之家建设,利用儿童之家为未成年人开展活动提供便利。

  三十一、市关工委。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发挥榜样带动和教育引导作用,积极参与学校有关教育活动,加强未成年人党史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深入实施五老关爱工程,配合做好境内外未成年人文化交流活动,支持和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三十二、市科协。依托所属学会、协会和广大科技工作者向未成年人开展科普教育活动,发动科技辅导员、科普信息员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激发未成年人科技兴趣,开发未成年人智力,提高未成年人科学素质。落实科技馆等科普资源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政策。

  三十三、市残联。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经办工作,为符合条件的儿童提供手术、辅助器具配置等服务提供救助。配合有关部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管理相关政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或接受政府委托,对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进行监督,保障残疾儿童康复质量和安全,维护残疾儿童康复权益。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残疾儿童教育工作,支持和帮助残疾儿童接受教育。

  三十四、市工商联。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指导民营企业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和家庭教育服务,引导民营企业职工及务工人员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为留守子女提供关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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