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福康工程”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福建省“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专项规划》有关要求,2023年继续实施“福康工程”项目。为进一步规范项目实施,推进年度任务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实施内容
1.为有意愿且符合条件的肢体残疾人配送电动轮椅。各地配送数量根据当地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中的肢体残疾人数量等因素确定(见附件1)。
2.为有意愿且符合条件的肢体残疾人配置下肢假肢。各地配置对象按照实际申报及适配评估情况统筹确定。
二、项目扶助对象条件及申报流程
按照《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福康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民规〔2022〕8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时间要求
县级民政部门应于8月25日前,将审核确认的《福建省“福康工程”项目申请表》(见附件2),加盖公章后上报设区市民政部门。设区市(含平潭)民政部门应于8月31日前,完成材料审核并填写《“福康工程”康复辅助器具需求汇总表》(见附件3),加盖公章后上报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
联系人:周昊,电话:83215791,传真:87676187
附件:1.电动轮椅分配方案
2.福建省“福康工程”项目申请表
3.“福康工程”康复辅助器具需求汇总表
福建省民政厅
202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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