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2023200000032号提案的答复
九三学社三明市委员会:
《关于推进我市律师远程视频会见系统建设的建议》(第2023200000032号)由我单位会同市公安局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一、当前我市律师到羁押场所会见的现状
据了解,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前,看守所虽有设立远程视频会见室,但由于需申请的原因,大部分律师还是选择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为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各县(市、区)看守所开展远程视频会见,在各县(市、区)公安机关的办案中心设置律师会见端,律师可以到办案中心远程视频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看守所远程视频会见室数量有限,需要预约,各县看守所开通了律师预约会见微信群,需要会见的律师按规定申请会见并办理相关手续即可会见。随着国家疫情防控政策的调整,目前各看守所已解除封闭管理,律师可以正常到所会见,不需要预约。如有特殊情况不方便到所的,仍可以与看守所联系,到办案中心个别开展远程视频会见。
二、关于利用现有视频系统试点先行等建议
针对贵单位提出的利用现有视频系统试点先行等四项建议,我们认为对于提高律师会见的便利度和效率很有意义,但因涉及各部门职责分工及场地、资金、管理等多方面问题,目前还无法推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五条规定,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根据上述规定,看守所由公安机关管辖,律师会见材料要经过公安机关审查,且部分案件的律师会见还要经公安机关审批,实践中律师要通过公安机关的人脸识别系统方能会见到犯罪嫌疑人。对于常态化开展律师远程会见,因在办理流程、律师身份核验、在押人员安全、场所安全、音视频数据安全和职责分工等方面尚没有明确的依据和规范,对此,公安部监管局2022年在全国公安监管部门就律师远程视频会见的可行性、安全性进行了征求意见,目前尚在制定相关工作规范和制度。而法院和检察院的远程视频系统建设是基于本单位庭审或提审需要,也涉及部门职责分工及管理问题。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向上反映有关意见建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建设律师远程视频会见中心,同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联系,进一步推动监所优化律师会见服务,保障律师会见权益,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感谢贵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刘叶爱
联 系 人:吕春香
联系电话:8223924
三明市司法局
2023年6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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