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三明市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定2024年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通知
各县(市、区)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健全完善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实施办法》(闽委振兴组〔2021〕5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2024年度防止返贫监测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范围
按照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变化、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幅和农村低保标准,同时参考“三保障”和饮水安全等情况,经各县(市、区)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定,确定我市2024年度防止返贫监测范围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平,即三元区、沙县区、永安市为9780元/年,明溪县、清流县、宁化县、建宁县、泰宁县、将乐县、尤溪县、大田县为8976元/年,今后随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变动。
二、执行时间
该标准从2024年4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压实县级主体责任。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四个不摘”,以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工作为抓手,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各县(市、区)要按照“日汇总,周核实”工作机制,对存在困难的农村人口早发现、早干预、早帮扶,坚决守住规模性返贫底线。
(二)强化预警帮扶机制。各县(市、区)要及时将2024年度防止返贫监测范围告知各行业部门,及时调整每月预警筛查范围,对符合监测条件的农户做到应纳尽纳。对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出现返贫致贫风险,生活陷入严重困难事实清楚的,可按照边缘从宽的原则,先行救助并落实帮扶,后履行有关程序,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生活。
(三)加强政策宣传指导。各县(市、区)要及时向社会公布2024年度防止返贫监测范围。同时,将相关工作政策传达至乡、村基层干部,充分利用上门入户、乡村宣传栏、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微信、微博等方式宣传工作政策,提升农村居民的知晓率。
中共三明市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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