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2019年三明国家扶贫改革试验区专项资金的通知

日期:2019-07-12 15:39 来源:三明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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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财农指〔2019〕51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扶贫办):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三明国家扶贫改革综合试验区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19〕35号)精神,按照三明国家扶贫改革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及资金管理使用要求,结合我市脱贫攻坚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下达2019年三明国家扶贫改革试验区建设专项资金2000万元(详见附件),款列“2130599-其他扶贫支出”预算科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分配原则

  (一)城市困难家庭精准帮扶试点。将资金切块给梅列区、三元区、永安市、沙县,由相关县(市、区)扶贫办会同财政局、民政局将资金精准用于经“347”精准识别的城市困难家庭。每个县(市、区)补助资金100万元,计400万元。

  (二)农村相对贫困家庭精准帮扶试点。先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30%计算相对贫困家庭人口数(家庭人均纯收入在低保线以下未纳入建档立卡的农村人口),按因素分配法将资金切块给清流县、建宁县、泰宁县、将乐县,由相关县扶贫办会同财政局将资金精准用于参照农村“348”精准识别的相对贫困家庭。预计有相对贫困家庭人口5000人,人均按2000元计算,计1000万元。

  (三)扶贫工作与乡村振兴融合试点。将资金切块给各县(市、区),由各县(市、区)扶贫办会同财政局将资金精准用于基础条件好、村级班子强,能够从贫困村转变为乡村振兴示范村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脱贫攻坚期内,除小型公益性项目外,项目收益除部分留作村财收入外,多数应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和相对贫困户的分红。每个县(市、区)安排1个建档立卡贫困村,每个村50万元,计600万元。

  二、重点支持项目

  (一)城市困难家庭精准帮扶试点

  1.创业贷款贴息。每户可申请不高于5万元贷款的基准利率贴息补助。

  2.就业培训。参加省、市、县创业就业培训的,每人每天按200元补助,培训时间超20天的按20天补助。食宿由培训单位免费提供的,不得予以补助。

  3.医疗救助。不高于大病住院自费医疗费用的50%补助。

  4.教育资助。按不高于建档立卡贫困户教育补助给予补助。

  (二)农村相对贫困家庭精准帮扶试点

  1.产业扶持。参照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做法,对发展特色优势农业和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农家乐”、林下经济等项目补助,每户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3000元。

  2.贴息贷款。对发展产业和自主创业的,每户按不高于5万元贷款的基准利率贴息。享受扶贫小额信贷政策的,不能重复享受贴息贷款政策。

  3.就业培训。参加省、市、县创业就业培训的,每人每天按200元补助,培训时间超20天的按20天补助。食住由培训单位免费提供的,不得予以补助。

  4.医疗救助。不高于大病住院自费医疗费用的50%补助。

  5.教育资助。按不高于建档立卡贫困户教育补助给予补助。

  6.住房安全保障。在享受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的基础上,每人可叠加补助不超过3000元。

  (三)扶贫工作与乡村振兴融合试点

  1.支持试点村通过发展资产性项目、特色农业产业、家门口扶贫就业工程,增加建档立卡贫困户、相对贫困农户及村级集体经济收入。

  2.支持试点村改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自然村便道硬化和村级卫生所改造提升。

  3.支持试点村完善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机制,在产业、就业帮扶上做好后续发展工作。

  4.围绕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组织振兴,推动精准扶贫与乡村振兴有机融合。

  三、资金管理要求

  1.各县(市、区)应在收到本文件后一个月内将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并在一个月内将资金拨付给贫困村所在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根据建设进度,分期分批及时拨付,确保项目按时实施、资金及时到位。

  2.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农业局制定下发的《三明市扶贫改革试验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财农〔2015〕32号)要求,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3.城市困难家庭精准帮扶试点资金、相对贫困家庭精准帮扶试点资金,由县(市、区)扶贫办会同财政局按进度及时精准拨付,结余资金年内先统筹置换后用于明年的城市困难家庭和农村相对贫困家庭的精准帮扶,不得用于与城市困难家庭和农村相对贫困家庭精准帮扶无关的项目。

  4.试点经费不足的,请各县(市、区)用自有资金补充。

  附件:1.2019年省级三明国家扶贫改革试验区专项资金分配表

  2.2019年省级三明国家扶贫改革试验区配套专项精准扶贫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3.2019年省级三明国家扶贫改革试验区专项资金任务清单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7月10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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