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项目补助政策情况公开表
负责 单位 |
项目名称 |
补助标准 |
补助对象 |
补助内容 |
资金来源 |
造林科 |
中央财政造林补贴 |
约200元/亩 |
国有林场、农民和林业职工(含林区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造林主体(2021新出台的中央财政林业改革资金管理办法并没有具体规定) |
用于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村庄“四旁”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及松林采伐改造提升等补助。 |
中央财政 |
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 |
约100元/亩 |
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林业职工和农民等(2021新出台的中央财政林业改革资金管理办法并没有具体规定) |
国有林中的幼龄林和中龄林,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中的幼龄林和中龄林。2021年新出台的省级管理办法中指用于开展森林的择(间)伐、割灌除草、补植修枝、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等补助。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未成林造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得纳入支持范围。 |
中央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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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造林绿化补贴 |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根据实际确定补助标准。 |
项目建设主体 |
“两沿一环”森林景观带、两带一窗口绿美示范片、乡村绿化、生物防火林带、林分修复、珍贵用材树种造林、不炼山林地清理。具体按照省林业局印发的《年度造林绿化建设指南》为准。 |
省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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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森林抚育 |
约100元/亩 |
项目建设主体 |
具体按照省林业局印发的《年度造林绿化建设指南》为准。 |
省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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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改科 |
林下经济专项资金 |
省林业局直接下达县(市、区)。(重点县补助最高不超500万元,其中承担试点任务的重点县可采取定额补助;重点乡镇(街道)补助不超100万元、种苗繁育基地补助不超100万元、品牌建设补助不超30万元) |
林农以及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公司+基地+农户”等(及重点县、重点乡镇) |
林下经济发展补助指用于支持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相关产品采集加工、森林景观利用等方面的补助,重点扶持示范建设、种苗繁育、品牌创建、森林康养,支持打造一批林下经济重点县和重点乡镇(街道)。 |
省级财政 |
省级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标准化建设 |
10万元/家(林业专业合作社、股份林场补助对象须经营用材林(竹林)1000亩以上,或油茶500亩以上,或苗木、花卉、林下中药材等其它经营200亩以上,每个补助最高不超30万元;家庭林场、家庭合作林场补助对象须经营用材林(竹林)300亩以上,或油茶100亩以上、或苗木花卉、林下中药材50亩以上,每个补助最高不超20万元。每年支持100家以上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标准化建设。 |
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家庭合作林场、股份林场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生产建设 |
用于扶持一批规模较大、效益较好、带动能力较强的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家庭合作林场、股份林场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生产建设、信息化建设、品牌建设、技术培训等补助,促进林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经营。 |
省级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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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科 |
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
按照“市县申报、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末位淘汰”的原则每年确定示范县不超过15个,每个示范县补助资金最高不超500万元。其中项目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研发补助标准不超过支出额50%,补助总额最高不超100万元,补助对象为规模以上企业;竹林认证补助不超过支出经费50%,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新设备引进补助标准不超过设备采购金额30%,原则上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200万元,生产有机燃料等低端产品加工设备不予补助。 |
竹材(笋)精深加工示范县 |
用于支持笋竹精深加工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研发,开展竹林认证、品牌创建和引进新设备等方面的补助。 |
省级财政 |
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
1000万元 |
永安市、尤溪县 |
支持竹产业原材料基地、精深加工、公共服务平台及专业园区建设等方面的补助,通过一二三产业联动与融合,推动笋竹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笋竹精深加工附加值,择优扶强笋竹产业链。 |
省级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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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科 |
天然林停伐(县属国有林场改革)补助 |
标准根据年度实际情况由省林业局调整确定 |
13个县属国有林场 |
重点国有林区天保工程区停伐补助按照截至停伐时点天然林停伐产量、编制人数及核定人数、基层林业局承担社会职能情况、国有林区改革进展和相应补助标准分配。 |
中央财政 |
防灾减灾科 |
中央财政森林防火专项资金 |
由省林业局直接分配下达 |
市林业局,宁化县和将乐县林业局 |
三明市森林防火网格化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森林防火网格化工作试点工作。 |
中央财政 |
林场站 |
林业科研补助 |
3万元/场 |
有获批科研项目的林场 |
林业科研 |
市级财政 |
环城森林补助 |
1500元/亩 |
宁化国有林场 |
环城森林景观项目 |
省级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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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贵树种补助 |
500元/亩 |
有关国有林场 |
珍贵树种造林 |
省级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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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分修复补助 |
600元/亩 |
有关国有林场 |
林分修复项目 |
省级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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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炼山林地清理补助 |
200元/亩 |
有关国有林场 |
不炼山造林项目 |
省级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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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公益林补偿 |
22-23元/年·亩 |
国有林场 |
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 |
省级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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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林停伐补助 |
20元/年·亩 |
国有林场 |
天然林保护工程 |
中央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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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推广示范补助 |
80-100万元/个 |
有关国有林场 |
林业推广示范项目 |
中央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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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丰站 |
省现代农业(竹业)生产发展资金补助项目 |
垦复100元/亩、施肥200元/亩、道路2万元以内/公里、灌溉1000元以内/方 |
竹农 |
竹山垦复、施肥、道路、灌溉 |
省级财政 |
珍贵树种造林 |
新造800元/亩 |
林农或基层林业单位 |
新造珍贵树种 |
省级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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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 |
新造800元/亩、改培600元/亩 |
省属、县属林业国有单位 |
集约人工造林、现有林改培 |
中央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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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丰站 |
森林质量精准提升 |
新造800元/亩、退化人工林修复600元/亩 |
省属、县属林业国有单位 |
集约人工林修复、退化人工林修复。 |
中央财政 |
国家珍稀林木培育 |
新造800元/亩、改培600元/亩 |
省属、县属林业国有单位 |
新造珍贵树种、改培现有林珍贵树种。 |
中央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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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站 |
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 |
20元/年·亩(23元/年、亩) |
天然商品乔木林林木所有者 |
国有单位管理的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补助和国有单位管护支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用于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支出。 |
中央财政 |
生态公益林补偿 |
乔木林和其他林(灌木林、疏林)按23元/年·亩补助,除此之外(竹林、经济林等)按22元/年·亩补助。(中央资金补助国有的国有林10元/亩、年;集体林16元/亩、年) |
生态公益林所有者 |
国有单位管理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补助和国有单位管护支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用于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支出。 |
中央财政 省级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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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试点 |
补助1000元/亩 |
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 |
采取直接赎买方式的补助经费。(用于对列入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的市、县(区)开展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租赁、入股、改造提升等改革的补助。 |
省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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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林业站建设 |
20万元/个 |
林业站 |
林业站用房新建或大修 |
中央财政(发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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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站服务能力建设 |
20万元/个 |
林业站 |
房屋修缮、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 |
省级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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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苗站 |
中央财政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助项目 |
杉木不高于0.2元/株,油茶、珍贵树种和乡土阔叶树种良种容器苗一年生苗木不高于0.6元/株、二年生苗木不高于1.5元/株。 |
具有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国有育苗单位 |
必须使用良种,采用组织培养、轻型基质、无纺布和穴盘容器育苗、幼化处理等先进技术培育的良种苗木所增加成本的补贴。 |
中央财政 |
省级财政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助项目 |
杉木良种苗木不高于0.2元/株,油茶、珍贵树种和乡土阔叶树种容器苗一年生苗木不高于0.3元/株(其中良种苗木不高于0.6元/株)、二年生苗木不高于1元(其中良种苗木不高于1.5元/株) |
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育苗单位 |
省级以上林木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种子生产基地建设管理、良种苗木培育、省级保障性苗圃建设等补助。 |
省级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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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苗站 |
林木良种基地抚育管理项目 |
种子园、种质资源库补贴600元/亩,采穗圃补贴300元/亩,母树林、试验林补贴100元/亩。 |
具有杉木种子园或马尾松种子园的国有单位 |
用于良种基地林分疏伐、施肥、松土、病虫害防治等抚育管理作业,购置采种机具、检验设备、贮藏设备等生产设备,以及确标立界、林道维修、新建晒场、森林防火等附属工程。 |
省级财政 |
珍贵或乡土阔叶树种采种基地建设项目 |
按建设面积定额补助,采种基地600元/亩。 |
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 |
用于采种基地林分疏伐、施肥、松土、病虫害防治等抚育管理作业,购置采种机具、检验设备、贮藏设备等生产设备,以及确标立界、林道维修、新建晒场、森林防火等附属工程。 |
省级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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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卉产业发展项目 |
原则上不超过分项目工程造价的50%。列为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的县,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但不得超过分项目工程造价的70%。每个申报单位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不得与贷款贴息重复申报。 激励品种创新主要支持建设特色优势花卉种质资源库(圃),补助原则上从获得省级主管部门认定命名后的次年给予一次性补助45万元;国家花卉特色品种按单个品种一次性奖励15万元,奖励个数不超过当年申请奖励品种总数的1/3。 |
企事业单位和花卉专业合作社(补助对象除参加全国性或国际性花卉(园艺)展会承办单位外,其余均为从事花卉苗木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专业合作社) |
1.新建花卉生产设施:花卉生产智能温室、大跨度生产荫棚、连拱钢架塑料大棚、拱形钢架塑料大棚和观赏苗木喷灌工程、滴灌工程和蓄水池; 2.奖励获得国家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花卉品种; 3.发展花卉精深加工; 4.建设花卉采后处理设施; 5.支持特色优势地区和龙头企业创建与培育花卉品牌; 6.组织参加全国性或国际性花卉(园艺)展会。 |
省级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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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林木良种繁育补助项目 |
种子园、种质资源库补贴 600元/亩,采穗圃补贴300元/亩,母树林、试验林补贴100元/亩。 |
尤溪国有林场、官庄国有林场、将乐国有林场等3个国家级林木良种基地 |
用于对良种生产、采集、处理、检验、贮藏等方面的人工费、材料费、简易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费,以及调查设计、技术支撑、档案管理、人员培训等管理费用和必要的设备购置费用的补贴。 |
中央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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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防站 |
森林资源保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 |
根据省局下达的年度任务,按因素分配法进行测算 |
疫情发生县 |
松材线虫病疫情除治(包含林分改造、松枯死木清理、松墨天牛综合防治等) |
省级财政 |
150万元/单位,分年度补助 |
列入省重点生态区位防御的县、保护区、森林公园等 |
实施重点生态区位防御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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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县 |
疫情防控工作突出的县 |
以奖代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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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万元/县,三年补助一次 |
国家级、省级测报点所属县 |
测报点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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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保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 |
根据省局下达的年度任务,按因素分配法进行测算 |
疫情发生县与应急除治县 |
松材线虫病疫情除治(包含林分改造、松枯死木清理、松墨天牛综合防治等) |
中央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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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建设性项目 |
根据疫情防控任务需要进行分配 |
三元、沙县两区 |
松材线虫病防控补助 |
市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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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专项资金 |
根据资金总量,按面积、数量补助 |
疫区县与突发、疑似疫情发生县 |
松材线虫病防控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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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中心 |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项目资金 |
按涉及内容补助 |
国家级保护区 |
管护、科考、宣教、科研、监测等设施建设。 |
中央财政 |
生物多样性保护 |
按涉及内容补助 |
县林业局或自然保护区 |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野生植物拯救保护、保护区规范化建设。 |
省级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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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办 |
林长制推进奖励 |
除中央财政林业改革资金予以适当奖励外,在安排省级财政林业生态保护等专项资金时给予奖励。 |
市、县两级 |
对全面推进林长制推进力度大、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县(区)给予奖励。 |
省级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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