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2辆机动车因交通违法被我队下属大队扣留,当事人逾期未前来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请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到相关大队接受处理,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我队将对该车辆进行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2021年7月逾期未处理的涉案车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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