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明高速交警支队对方某民违法行为处罚的公告

日期:2019-08-01 15:53 来源:三明高速公路交警支队
| | | |

方某民: 

  你(驾驶证号:3504271971****0031)于2019年06月07日17时01分许驾驶闽GY8039号大型普通客车,沿长深(闽)线由三明往南平方向行驶至长深高速(闽)B道2969KM+800M(际口枢纽)路段,车辆碰撞道路左侧波形防护栏后侧翻,造成乘车人受伤、车辆损坏及路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9年07月11日,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三明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53701120190000004号),认定你遇雨天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进入匝道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之规定,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三明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现依法对你在本起事故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如下: 

  1.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这规定,开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537011001624562)依法对你处以200元罚款,你要在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超过80%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这规定,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537013000059812),依法扣留你的机动车驾驶证。 

  现因无法联系到你,决定对以上处罚内容进行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后视为送达。如不服以上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三明高速公路支队或梅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三明高速公路支队 

2019年8月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