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三明市人民政府于2026年8月16日公布了《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3号,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就《决定》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于2026年3月12日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定于2026年8月15日正式施行。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我市于今年4月组织开展了《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政府规章专项清理工作。经全面梳理,《三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三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三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等3部规章,部分条款与《生态环境法典》规定存在不一致、不适应、不对应问题。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确保《生态环境法典》在我市落地见效,同步衔接上位法新精神、新规则、新要求,有必要对上述3部规章予以集中修改。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
三、目标任务
对不符合《生态环境法典》规定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修改,进一步完善我市生态环境地方法治体系,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
四、制定过程
为落实上级部署要求,三明市人民政府调整了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增加《三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3部规章修改。三明市城市管理局按照要求开展《决定》起草工作,起草稿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及法律顾问意见,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30日,并组织有关专家论证,经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形成《决定(草案送审稿)》报送市政府。三明市司法局按照立法工作职责,将《决定(草案送审稿)》发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深入审查论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会同三明市城市管理局认真研究、反复修改,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形成《决定(草案)》,提请三明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6年8月16日,陈岳峰市长签署三明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予以公布。
五、主要内容
(一)关于《三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修改
1.修改第一条,将立法依据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修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删去“泄漏”,使义务性规定与上位法有关规定保持一致。
3.修改第二十条第二款,更新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表述,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4.删去第三十三条,将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行政处罚条款删去,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直接适用上位法的相关规定。
5.修改第三十五条,调整追责表述,按照上位法口径予以规范,实现责任追究制度统一。
(二)关于《三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修改
1.修改第一条,删去立法依据中的“《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修改第四条,增加“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工作原则,并完善条文表述。
3.修改第十二条,第五项删去“滴漏”,第六项增加“堆放”“抛撒”“焚烧”的行为,将“随意”改为“擅自”,使义务性规定与上位法有关规定保持一致。
4.修改第十四条,第二项增加“丢弃”“遗撒”的行为,将“随意”改为“擅自”,第六项将“饲养”改为“饲喂”,使义务性规定与上位法有关规定保持一致。
5.删去第十九条,将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行政处罚条款删去,对该违法行为直接适用上位法的相关规定。
6.修改第二十条,调整追责表述,按照上位法口径予以规范,实现责任追究制度统一。
(三)关于《三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修改
1.修改第一条,将立法依据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修改第五条、第九条,扩大统筹规划建设范围,修改个别文字表述,使与上位法表述一致。
3.修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均删去“翻拣”,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增加“丢弃”“遗撒”的行为,使义务性规定与上位法有关规定保持一致。
4.修改将第十六条第四项,删去“滴漏”,增加“堆放”“抛撒”“焚烧”的行为,将“随意”改为“擅自”,使义务性规定与上位法有关规定保持一致。
5.修改第二十四条,调整追责表述,按照上位法口径予以规范,实现责任追究制度统一。
五、生效时间
《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为与《生态环境法典》的施行时间相衔接,及确保规章修改后顺利施行,《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咨询方式
责任单位:三明市司法局
联系人:吕春香 联系电话:0598-8283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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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字解读
三明市人民政府于2026年8月16日公布了《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3号,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就《决定》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于2026年3月12日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定于2026年8月15日正式施行。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我市于今年4月组织开展了《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政府规章专项清理工作。经全面梳理,《三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三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三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等3部规章,部分条款与《生态环境法典》规定存在不一致、不适应、不对应问题。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确保《生态环境法典》在我市落地见效,同步衔接上位法新精神、新规则、新要求,有必要对上述3部规章予以集中修改。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
三、目标任务
对不符合《生态环境法典》规定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修改,进一步完善我市生态环境地方法治体系,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
四、制定过程
为落实上级部署要求,三明市人民政府调整了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增加《三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3部规章修改。三明市城市管理局按照要求开展《决定》起草工作,起草稿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及法律顾问意见,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30日,并组织有关专家论证,经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形成《决定(草案送审稿)》报送市政府。三明市司法局按照立法工作职责,将《决定(草案送审稿)》发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深入审查论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会同三明市城市管理局认真研究、反复修改,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形成《决定(草案)》,提请三明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6年8月16日,陈岳峰市长签署三明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予以公布。
五、主要内容
(一)关于《三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修改
1.修改第一条,将立法依据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修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删去“泄漏”,使义务性规定与上位法有关规定保持一致。
3.修改第二十条第二款,更新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表述,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4.删去第三十三条,将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行政处罚条款删去,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直接适用上位法的相关规定。
5.修改第三十五条,调整追责表述,按照上位法口径予以规范,实现责任追究制度统一。
(二)关于《三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修改
1.修改第一条,删去立法依据中的“《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修改第四条,增加“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工作原则,并完善条文表述。
3.修改第十二条,第五项删去“滴漏”,第六项增加“堆放”“抛撒”“焚烧”的行为,将“随意”改为“擅自”,使义务性规定与上位法有关规定保持一致。
4.修改第十四条,第二项增加“丢弃”“遗撒”的行为,将“随意”改为“擅自”,第六项将“饲养”改为“饲喂”,使义务性规定与上位法有关规定保持一致。
5.删去第十九条,将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行政处罚条款删去,对该违法行为直接适用上位法的相关规定。
6.修改第二十条,调整追责表述,按照上位法口径予以规范,实现责任追究制度统一。
(三)关于《三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修改
1.修改第一条,将立法依据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修改第五条、第九条,扩大统筹规划建设范围,修改个别文字表述,使与上位法表述一致。
3.修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均删去“翻拣”,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增加“丢弃”“遗撒”的行为,使义务性规定与上位法有关规定保持一致。
4.修改将第十六条第四项,删去“滴漏”,增加“堆放”“抛撒”“焚烧”的行为,将“随意”改为“擅自”,使义务性规定与上位法有关规定保持一致。
5.修改第二十四条,调整追责表述,按照上位法口径予以规范,实现责任追究制度统一。
五、生效时间
《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为与《生态环境法典》的施行时间相衔接,及确保规章修改后顺利施行,《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咨询方式
责任单位:三明市司法局
联系人:吕春香 联系电话:0598-8283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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