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健康影响评估暂行规定》解读
为了加强健康影响评估工作,有效防范重大健康安全风险,推进健康三明建设,提升公民健康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三明市人民政府于2026年2月10日公布了《三明市健康影响评估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立法背景
2016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提出:“要全面建立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制度,系统评估各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重大工程项目对健康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均要求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实施健康优先发展战略。2023年7月起,三明市试点推行健康影响评估制度,结合三明医改工作,选取与健康相关的公共政策和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开展健康影响评估,通过制度设计防范公共政策对健康的潜在风险,推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基层。因此,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巩固三明市健康影响评估的经验做法,进一步推进健康影响评估工作法治化。
二、立法依据
主要上位法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标准,同时吸收提炼近年来三明市健康影响评估相关政策规定和实践经验,并参阅借鉴了其他设区市有关健康影响评估方面的立法资料和经验。
三、制定过程
《暂行规定》为三明市人民政府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规章制定项目。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按照要求开展《暂行规定》起草工作,起草前充分收集问题,赴基层实地调研座谈,起草稿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及法律顾问意见,并组织有关专家论证,2025年10月22日至2025年11月22日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经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形成《暂行规定(草案送审稿)》报送市政府。三明市司法局按照立法工作职责,将《暂行规定(草案送审稿)》发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深入审查论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建议和意见,会同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认真研究、反复修改,形成《暂行规定(草案)》,经三明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讨论修改后,提请三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6年2月10日,陈岳峰市长签署三明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予以公布。
四、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不分章节,共二十五条,主要规定以下内容:
(一)适用范围和政府及部门职责。《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适用范围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出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的健康影响评估工作。第四条规定了政府及部门职责,明确各方责任。第五条明确,具体评估范围目录和工作指南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制定。
(二)评估内容、程序及结果运用。《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市级健康影响专家库,供市、县两级共享使用。第八条明确列举了公共卫生安全、健康环境和生活、健康服务和保障等方面的评估内容,并设定了兜底条款,增强规章的适应性和灵活性。第十条至第十四条规定了评估程序及相关要求。第十六条规定了评估结果。第十七条规定评估结果运用。
(三)评估监测、监督与法律责任。《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了评估结果备案,第十九条规定了评估实施主体跟踪监测,第二十条规定了部门监督,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社会监督,形成全链条监督。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健康影响评估职责的相关法律责任,促进责任落实。
- 图片解读
- 文字解读
为了加强健康影响评估工作,有效防范重大健康安全风险,推进健康三明建设,提升公民健康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三明市人民政府于2026年2月10日公布了《三明市健康影响评估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立法背景
2016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提出:“要全面建立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制度,系统评估各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重大工程项目对健康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均要求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实施健康优先发展战略。2023年7月起,三明市试点推行健康影响评估制度,结合三明医改工作,选取与健康相关的公共政策和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开展健康影响评估,通过制度设计防范公共政策对健康的潜在风险,推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基层。因此,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巩固三明市健康影响评估的经验做法,进一步推进健康影响评估工作法治化。
二、立法依据
主要上位法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标准,同时吸收提炼近年来三明市健康影响评估相关政策规定和实践经验,并参阅借鉴了其他设区市有关健康影响评估方面的立法资料和经验。
三、制定过程
《暂行规定》为三明市人民政府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规章制定项目。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按照要求开展《暂行规定》起草工作,起草前充分收集问题,赴基层实地调研座谈,起草稿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及法律顾问意见,并组织有关专家论证,2025年10月22日至2025年11月22日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经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形成《暂行规定(草案送审稿)》报送市政府。三明市司法局按照立法工作职责,将《暂行规定(草案送审稿)》发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深入审查论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建议和意见,会同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认真研究、反复修改,形成《暂行规定(草案)》,经三明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讨论修改后,提请三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6年2月10日,陈岳峰市长签署三明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予以公布。
四、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不分章节,共二十五条,主要规定以下内容:
(一)适用范围和政府及部门职责。《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适用范围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出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的健康影响评估工作。第四条规定了政府及部门职责,明确各方责任。第五条明确,具体评估范围目录和工作指南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制定。
(二)评估内容、程序及结果运用。《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市级健康影响专家库,供市、县两级共享使用。第八条明确列举了公共卫生安全、健康环境和生活、健康服务和保障等方面的评估内容,并设定了兜底条款,增强规章的适应性和灵活性。第十条至第十四条规定了评估程序及相关要求。第十六条规定了评估结果。第十七条规定评估结果运用。
(三)评估监测、监督与法律责任。《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了评估结果备案,第十九条规定了评估实施主体跟踪监测,第二十条规定了部门监督,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社会监督,形成全链条监督。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健康影响评估职责的相关法律责任,促进责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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