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办法》解读

日期:2025-04-30 16:32 来源:政府信息公开办
| | | |

  为了规范和促进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建设平安三明、法治三明,市政府于2025年4月30日公布了《三明市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办法》(市政府令第1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立法背景

  2020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考察时指出,要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把党员、干部下访和群众上访结合起来,把群众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规范起来,让老百姓遇到问题能有地方“找个说法”,切实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近年来,三明市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融入平安三明、法治三明建设,积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示范创建,强化矛盾纠纷源头治理,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形成了“侨乡枫桥”“边界枫桥”“基点调解”等典型经验做法。因此,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巩固我市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多元化解的经验做法,补齐补强短板弱项,进一步推进我市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法治化,提升工作整体效能。

  二、立法依据

  主要上位法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福建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综治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等政策和标准。同时,吸收提炼了近年来我市政策性文件审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方面相关政策规定和实践经验,并参阅借鉴了其他设区市有关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方面的立法资料和经验。

  三、制定过程

  《办法》为市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规章制定项目。市司法局开展《办法》起草,充分收集整理相关政策文件,梳理我市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多元化解方面存在的问题,赴基层实地调研,与乡镇(街道)工作人员、调解员、社工等开展座谈,2024年11月23日至2024年12月22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30日,并多次书面征求各县(市、区)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意见建议,征求市政府法律顾问意见,对征集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充分吸纳、修改完善形成《办法(草案)》,经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修改后,提请2025年4月21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4月30日,陈岳峰市长签署市政府第10号令予以公布。

  四、主要内容

  《办法》不分章节,共二十八条。主要规定以下内容:

  (一)关于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立足点就是坚持预防在前,而源头预防关键就是要严格依法办事,避免因不作为、乱作为引发矛盾纠纷。《办法》第四条至第十一条明确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坚持源头治理,开展决策风险评估、规范行政执法,加强矛盾纠纷多发领域监管。同时,要求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首席法律咨询专家等作用、发挥公证作为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的优势、发挥心理健康服务作用,加强矛盾纠纷排查预警,进一步织密织牢矛盾纠纷源头预防“防护网”。

  (二)关于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应当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注重抓早抓小、应调尽调。《办法》第十二条至第二十条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政府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的主体责任,加强跨行政区域矛盾纠纷化解,强化跨部门、跨行业矛盾纠纷协调配合。同时,细化上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推动形成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构成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过滤网”,充分践行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理念。

  (三)关于矛盾纠纷的保障监督。按照新时代“枫桥经验”“立足预防、立足调解、立足法治、立足基层”的理念,《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要求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良好氛围,加强乡镇(街道)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推动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明确行政机关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以信息化赋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同时,根据问题导向,强化调解工作保障以及基层调解人员保障,夯实基层调解工作基础,进一步提升矛盾纠纷化解能力。

  (四)特色条款内容。《办法》充分吸收提炼了我市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先进经验做法,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体现地方特色。一是在第十条第二款鼓励婚姻家庭辅导中心引入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开展心理疏导服务,预防和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二是在第十三条规定“边界枫桥”,推广跨行政区域矛盾纠纷联防联调的做法;三是在第十五条规定“三调对接”,完善公安、信访、诉讼与调解工作的对接机制;四是在第二十条强化“府院联动”,推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五是在第二十六条规定“侨乡枫桥”、“基点调解”、“校地共建”化解矛盾纠纷等做法,保障基层调解人员力量。

  (联系人:吕春香,联系电话:0598-8283981)

  • 图片解读
  • 文字解读

  为了规范和促进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建设平安三明、法治三明,市政府于2025年4月30日公布了《三明市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办法》(市政府令第1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立法背景

  2020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考察时指出,要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把党员、干部下访和群众上访结合起来,把群众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规范起来,让老百姓遇到问题能有地方“找个说法”,切实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近年来,三明市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融入平安三明、法治三明建设,积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示范创建,强化矛盾纠纷源头治理,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形成了“侨乡枫桥”“边界枫桥”“基点调解”等典型经验做法。因此,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巩固我市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多元化解的经验做法,补齐补强短板弱项,进一步推进我市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法治化,提升工作整体效能。

  二、立法依据

  主要上位法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福建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综治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等政策和标准。同时,吸收提炼了近年来我市政策性文件审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方面相关政策规定和实践经验,并参阅借鉴了其他设区市有关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方面的立法资料和经验。

  三、制定过程

  《办法》为市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规章制定项目。市司法局开展《办法》起草,充分收集整理相关政策文件,梳理我市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多元化解方面存在的问题,赴基层实地调研,与乡镇(街道)工作人员、调解员、社工等开展座谈,2024年11月23日至2024年12月22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30日,并多次书面征求各县(市、区)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意见建议,征求市政府法律顾问意见,对征集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充分吸纳、修改完善形成《办法(草案)》,经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修改后,提请2025年4月21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4月30日,陈岳峰市长签署市政府第10号令予以公布。

  四、主要内容

  《办法》不分章节,共二十八条。主要规定以下内容:

  (一)关于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立足点就是坚持预防在前,而源头预防关键就是要严格依法办事,避免因不作为、乱作为引发矛盾纠纷。《办法》第四条至第十一条明确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坚持源头治理,开展决策风险评估、规范行政执法,加强矛盾纠纷多发领域监管。同时,要求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首席法律咨询专家等作用、发挥公证作为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的优势、发挥心理健康服务作用,加强矛盾纠纷排查预警,进一步织密织牢矛盾纠纷源头预防“防护网”。

  (二)关于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应当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注重抓早抓小、应调尽调。《办法》第十二条至第二十条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政府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的主体责任,加强跨行政区域矛盾纠纷化解,强化跨部门、跨行业矛盾纠纷协调配合。同时,细化上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推动形成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构成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过滤网”,充分践行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理念。

  (三)关于矛盾纠纷的保障监督。按照新时代“枫桥经验”“立足预防、立足调解、立足法治、立足基层”的理念,《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要求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良好氛围,加强乡镇(街道)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推动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明确行政机关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以信息化赋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同时,根据问题导向,强化调解工作保障以及基层调解人员保障,夯实基层调解工作基础,进一步提升矛盾纠纷化解能力。

  (四)特色条款内容。《办法》充分吸收提炼了我市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先进经验做法,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体现地方特色。一是在第十条第二款鼓励婚姻家庭辅导中心引入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开展心理疏导服务,预防和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二是在第十三条规定“边界枫桥”,推广跨行政区域矛盾纠纷联防联调的做法;三是在第十五条规定“三调对接”,完善公安、信访、诉讼与调解工作的对接机制;四是在第二十条强化“府院联动”,推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五是在第二十六条规定“侨乡枫桥”、“基点调解”、“校地共建”化解矛盾纠纷等做法,保障基层调解人员力量。

  (联系人:吕春香,联系电话:0598-8283981)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