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整市试点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4-04-30 10:58 来源:市政府办
| | | |

  一、出台背景

  2023年11月15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的批复》(农政改发〔2023〕4号),同意我市列入全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2023年6月15日,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等12部门印发《福建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闽农规〔2023〕3号),要求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为持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推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结合三明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总体目标

  构建符合三明实际、覆盖主要交易品种、规则标准化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体系。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监管机制。探索形成符合山区特点的规范化、可持续发展模式。显著提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模和规范化水平。

  三、重点任务

  1.健全服务体系。按照“六统一”模式,构建市、县、乡、村四级联动服务体系(市级交易中心、县级服务中心、乡镇服务站、村级服务室),明确各级职责,并要求县级平台达到“五有”标准(有专职人员、有固定场所、有办公设备、有经费保障、有管理制度)。拓展交易服务,引入财会、法律、评估、金融、担保等中介和金融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完成县级“三资”系统与上级平台对接,推广统一“三资”系统,实现数据互通共享。

  2.完善交易规则。依托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健全工作机制,完善交易细则,确保合法合规。扩大交易品种,法律未限制的品种均可交易,现阶段主要包括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集体经营性资产、设施设备、水利设施使用权、知识产权、工程招标、采购、招商转让等。落实集体资产“应进必进”,防止拆分规避。规范交易主体,法律法规未限制的法人、自然人、非法人组织均可参与,建立信用记录并纳入公共信用平台。完善交易程序,优化规范“申请-受理-公告-受让-保证金-交易-公示-签约-结算-鉴证-归档”流程,明确主体责任。

  3.加强风险防控。统一制定交易机构章程、内控和风控制度。严守非金融化底线,规范资金管理,防范挪用。加强系统风险把控,健全系统维护、检测、备份机制,确保信息和运行安全。

  4.强化监督管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政策制定、评估指导和监管。农业农村部门履行办公室职能,各成员单位按职能落实。县级参照市级做法成立相应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工作机制。

  四、保障措施

  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统筹相关工作,各县(市、区)加强组织推动和监管,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各部门配合,形成合力。市、县两级财政保障市场建设运营经费。探索交易鉴证书的应用价值。对村集体和农户交易继续给予费用减免。组织开展培训。加强政策研究和指导,总结推广经验模式。广泛宣传政策、典型案例,营造良好氛围。

  五、实施期限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联系人:黄弘,联系电话:0598-8223969)

  • 图片解读
  • 文字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23年11月15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的批复》(农政改发〔2023〕4号),同意我市列入全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2023年6月15日,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等12部门印发《福建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闽农规〔2023〕3号),要求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为持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推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结合三明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总体目标

  构建符合三明实际、覆盖主要交易品种、规则标准化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体系。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监管机制。探索形成符合山区特点的规范化、可持续发展模式。显著提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模和规范化水平。

  三、重点任务

  1.健全服务体系。按照“六统一”模式,构建市、县、乡、村四级联动服务体系(市级交易中心、县级服务中心、乡镇服务站、村级服务室),明确各级职责,并要求县级平台达到“五有”标准(有专职人员、有固定场所、有办公设备、有经费保障、有管理制度)。拓展交易服务,引入财会、法律、评估、金融、担保等中介和金融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完成县级“三资”系统与上级平台对接,推广统一“三资”系统,实现数据互通共享。

  2.完善交易规则。依托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健全工作机制,完善交易细则,确保合法合规。扩大交易品种,法律未限制的品种均可交易,现阶段主要包括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集体经营性资产、设施设备、水利设施使用权、知识产权、工程招标、采购、招商转让等。落实集体资产“应进必进”,防止拆分规避。规范交易主体,法律法规未限制的法人、自然人、非法人组织均可参与,建立信用记录并纳入公共信用平台。完善交易程序,优化规范“申请-受理-公告-受让-保证金-交易-公示-签约-结算-鉴证-归档”流程,明确主体责任。

  3.加强风险防控。统一制定交易机构章程、内控和风控制度。严守非金融化底线,规范资金管理,防范挪用。加强系统风险把控,健全系统维护、检测、备份机制,确保信息和运行安全。

  4.强化监督管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政策制定、评估指导和监管。农业农村部门履行办公室职能,各成员单位按职能落实。县级参照市级做法成立相应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工作机制。

  四、保障措施

  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统筹相关工作,各县(市、区)加强组织推动和监管,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各部门配合,形成合力。市、县两级财政保障市场建设运营经费。探索交易鉴证书的应用价值。对村集体和农户交易继续给予费用减免。组织开展培训。加强政策研究和指导,总结推广经验模式。广泛宣传政策、典型案例,营造良好氛围。

  五、实施期限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联系人:黄弘,联系电话:0598-8223969)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