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接省政府授权和委托部分土地管理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3-04-23 11:47 来源: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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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及目的

  2022年12月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授权和委托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部分土地管理事项的决定》(闽政〔2022〕30号)(以下简称《决定》)要求,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省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因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以下简称农村“两公”项目)建设需要,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授权三明市人民政府批准。二是根据《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将新开垦和整治的耕地项目组织验收管理事项,委托三明市人民政府实施。

  为贯彻落实《决定》,确保相关用地审批权和补充耕地验收管理事项“接得住、管得好”,特制定出台《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接省政府授权和委托部分土地管理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分为《三明市承接省政府授权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承接授权方案》)和《三明市承接省政府委托对新开垦和整治的耕地组织验收管理事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承接委托方案》)2个方案。

  (一)《承接授权方案》

  该方案共有六个部分,分为承接事项、审查内容、审批流程、职责分工、有关要求以及实施期限。

  第一部分承接事项明确市政府承接授权审批的权限范围;第二部分审查内容,从项目认定、符合规划情况、耕地占补平衡、节约集约用地、报批前置工作以及基础材料合规性、准确性等提出审查要求;第三部分明确组卷初审、用地申请、市级审查、市政府审批、数据备案等5个审批环节;第四部分明确审批流程中市县级政府、相关行业主管单位和自然资源部门职责;第五部分在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审查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三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第六部分明确实施期限。

  (二)《承接委托方案》

  该方案共有四个部分,分为承接事项、验收内容、验收程序、组织保障。

  第一部分明确市政府承接委托事项;第二部分明确验收内容,主要是用于占补平衡的土地综合整治补充耕地项目新增耕地,对纳入项目综合整治的其它耕地一并验收;第三部分规定乡、县、市各级的验收程序;第四部分从部门协同、管理机制、监督检查三方面加强组织保障。

  三、有效期限及执行要求

  本方案实施时间与省政府授权、委托权限实施时间一致,期间如遇国家、省关于用地报批的新规定,从其规定。

  (联系人:吕晓辉,联系电话:0598-8289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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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及目的

  2022年12月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授权和委托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部分土地管理事项的决定》(闽政〔2022〕30号)(以下简称《决定》)要求,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省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因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以下简称农村“两公”项目)建设需要,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授权三明市人民政府批准。二是根据《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将新开垦和整治的耕地项目组织验收管理事项,委托三明市人民政府实施。

  为贯彻落实《决定》,确保相关用地审批权和补充耕地验收管理事项“接得住、管得好”,特制定出台《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接省政府授权和委托部分土地管理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分为《三明市承接省政府授权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承接授权方案》)和《三明市承接省政府委托对新开垦和整治的耕地组织验收管理事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承接委托方案》)2个方案。

  (一)《承接授权方案》

  该方案共有六个部分,分为承接事项、审查内容、审批流程、职责分工、有关要求以及实施期限。

  第一部分承接事项明确市政府承接授权审批的权限范围;第二部分审查内容,从项目认定、符合规划情况、耕地占补平衡、节约集约用地、报批前置工作以及基础材料合规性、准确性等提出审查要求;第三部分明确组卷初审、用地申请、市级审查、市政府审批、数据备案等5个审批环节;第四部分明确审批流程中市县级政府、相关行业主管单位和自然资源部门职责;第五部分在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审查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三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第六部分明确实施期限。

  (二)《承接委托方案》

  该方案共有四个部分,分为承接事项、验收内容、验收程序、组织保障。

  第一部分明确市政府承接委托事项;第二部分明确验收内容,主要是用于占补平衡的土地综合整治补充耕地项目新增耕地,对纳入项目综合整治的其它耕地一并验收;第三部分规定乡、县、市各级的验收程序;第四部分从部门协同、管理机制、监督检查三方面加强组织保障。

  三、有效期限及执行要求

  本方案实施时间与省政府授权、委托权限实施时间一致,期间如遇国家、省关于用地报批的新规定,从其规定。

  (联系人:吕晓辉,联系电话:0598-8289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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