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三明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日期:2022-06-16 15:37 来源: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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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数据是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加快数据资源开放,推动公共数据实现商用、民用、政用价值,是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要和必然选择。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公共数据开放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 “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发展数字经济、共享经济,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2020年3月30日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将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写入《意见》,旨在通过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充分发挥数据要素对其他要素效率的倍增作用,使大数据成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我市以《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文件精神为依据,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地方的数据运行规则作出更具体、更详细的操作性规范。

  二、主要内容

  《三明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试行)》共8个章节35条,围绕数据登记、共享开放、监督保障等内容,完善我市政务数据管理程序。

  其中,第一章总则明确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统筹公共数据管理,各单位明确公共数据管理员职责;第二章采集处理明确目录编制、采集数据原则,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对采集数据的质量、更新维护要求;第三章登记汇聚明确数据目录编制规范原则、汇聚数据质量和更新维护等程序;第四章共享应用明确数据生产单位应依托市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进行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暂不共享等行为;第五章开放开发明确市大数据管理局牵头组织相关数据生产应用单位编制、公布、更新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各县(市、区)及个人不得建设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并明确普遍开放类和授权开放类两种类型的开放原则;第六章安全保障明确市信息网络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市大数据管理局、数据生产应用单位、数政中心建立公共数据安全保障体系,确保接入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的信息系统安全可靠;第七章监督检查明确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根据《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等有关规定制订管理制度,积极、规范做好我市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工作,市大数据管理局对相应程序进行监督检查;第八章附则明确提出公共数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联系人:小陈,联系电话:05988272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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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数据是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加快数据资源开放,推动公共数据实现商用、民用、政用价值,是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要和必然选择。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公共数据开放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 “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发展数字经济、共享经济,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2020年3月30日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将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写入《意见》,旨在通过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充分发挥数据要素对其他要素效率的倍增作用,使大数据成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我市以《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文件精神为依据,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地方的数据运行规则作出更具体、更详细的操作性规范。

  二、主要内容

  《三明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试行)》共8个章节35条,围绕数据登记、共享开放、监督保障等内容,完善我市政务数据管理程序。

  其中,第一章总则明确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统筹公共数据管理,各单位明确公共数据管理员职责;第二章采集处理明确目录编制、采集数据原则,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对采集数据的质量、更新维护要求;第三章登记汇聚明确数据目录编制规范原则、汇聚数据质量和更新维护等程序;第四章共享应用明确数据生产单位应依托市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进行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暂不共享等行为;第五章开放开发明确市大数据管理局牵头组织相关数据生产应用单位编制、公布、更新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各县(市、区)及个人不得建设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并明确普遍开放类和授权开放类两种类型的开放原则;第六章安全保障明确市信息网络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市大数据管理局、数据生产应用单位、数政中心建立公共数据安全保障体系,确保接入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的信息系统安全可靠;第七章监督检查明确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根据《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等有关规定制订管理制度,积极、规范做好我市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工作,市大数据管理局对相应程序进行监督检查;第八章附则明确提出公共数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联系人:小陈,联系电话:05988272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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