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三十三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2-04-02 17:20 来源: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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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及目的

  为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着力稳市场主体保就业,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通过释放政策红利、加快政策兑现,帮助市场主体渡过难关、增强韧劲、提振信心,全力营造稳增长良好环境,我市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三十三条措施。

  二、主要内容

  三十三条措施主要包括普惠性纾困政策、推动农业扩种增产、支持工业增产增效、促进服务业恢复发展、扶持房地产建筑业健康发展、加快交通物流业发展、优化提升服务保障等七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普惠性纾困政策。主要包括加强财税金融支持、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等方面十二条措施:一是加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二是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三是加强金融保障。四是扩大“六税两费”减征范围。五是落实中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六是实施增值税留抵退税等优惠政策。七是减免房屋租金。八是强化用工保障。九是降低用工成本。十是降低用地成本。十一是减免不动产登记费用。十二是补贴企业防疫消杀支出。

  第二部分是推动农业扩种增产的纾困政策。主要包括两条措施:一是加大种粮补助;二是助力林业产业发展。

  第三部分是支持工业增产增效的纾困政策。主要包括六条措施:一是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二是鼓励技改提升;三是加强梯度培育;四是支持开拓市场;五是强化用电支撑;六是支持平台建设。

  第四部分是促进服务业恢复发展的纾困政策。主要包括五条措施:一是促进住宿餐饮业发展;二是暂退旅行社全部质保金;三是支持旅行社拓展业务;四是实施民办幼儿园补助;五是扶持应急保供企业。

  第五部分是扶持房地产建筑业健康发展的纾困政策。主要包括两条措施:一是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二是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

  第六部分是加快交通物流业发展的纾困政策。主要包括三条措施:一是减免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二是增加城市公交政策资金支持;三是保障货运顺畅高效。

  第七部分是优化提升服务保障的纾困政策。主要包括三条措施:一是持续深化网上办、掌上办、预约办、邮寄办、智能办等“五办工作法”;二是强化用地供给;三是加强信用和法律服务。

  三、有效期限及执行要求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除已有明确期限规定外,有效期截至2022年10月31日。本政策涉及奖补资金,除特别明确的省级、市级财政出资外,其余涉及奖补资金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地政府承担,资金来源从财政预算安排的各项专项资金中安排,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

  (联系人:陈昭燊   联系电话:82236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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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及目的

  为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着力稳市场主体保就业,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通过释放政策红利、加快政策兑现,帮助市场主体渡过难关、增强韧劲、提振信心,全力营造稳增长良好环境,我市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三十三条措施。

  二、主要内容

  三十三条措施主要包括普惠性纾困政策、推动农业扩种增产、支持工业增产增效、促进服务业恢复发展、扶持房地产建筑业健康发展、加快交通物流业发展、优化提升服务保障等七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普惠性纾困政策。主要包括加强财税金融支持、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等方面十二条措施:一是加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二是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三是加强金融保障。四是扩大“六税两费”减征范围。五是落实中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六是实施增值税留抵退税等优惠政策。七是减免房屋租金。八是强化用工保障。九是降低用工成本。十是降低用地成本。十一是减免不动产登记费用。十二是补贴企业防疫消杀支出。

  第二部分是推动农业扩种增产的纾困政策。主要包括两条措施:一是加大种粮补助;二是助力林业产业发展。

  第三部分是支持工业增产增效的纾困政策。主要包括六条措施:一是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二是鼓励技改提升;三是加强梯度培育;四是支持开拓市场;五是强化用电支撑;六是支持平台建设。

  第四部分是促进服务业恢复发展的纾困政策。主要包括五条措施:一是促进住宿餐饮业发展;二是暂退旅行社全部质保金;三是支持旅行社拓展业务;四是实施民办幼儿园补助;五是扶持应急保供企业。

  第五部分是扶持房地产建筑业健康发展的纾困政策。主要包括两条措施:一是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二是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

  第六部分是加快交通物流业发展的纾困政策。主要包括三条措施:一是减免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二是增加城市公交政策资金支持;三是保障货运顺畅高效。

  第七部分是优化提升服务保障的纾困政策。主要包括三条措施:一是持续深化网上办、掌上办、预约办、邮寄办、智能办等“五办工作法”;二是强化用地供给;三是加强信用和法律服务。

  三、有效期限及执行要求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除已有明确期限规定外,有效期截至2022年10月31日。本政策涉及奖补资金,除特别明确的省级、市级财政出资外,其余涉及奖补资金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地政府承担,资金来源从财政预算安排的各项专项资金中安排,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

  (联系人:陈昭燊   联系电话:82236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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