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三明市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方案》政策解读

日期:2021-10-20 09:14 来源: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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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以及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决整治水电站开发存在的生态环境破坏突出问题,保护和修复河流生态系统,根据省政府办《关于印发福建省水电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3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三明市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方案》 

  二、主要内容 

  《行动方案》主要包含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工作目标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按照退出、整改、完善三类,实施水电站分类整治。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规水电站,限期在2022年底前退出;审批手续不全、影响生态环境的水电站,限期在2022年底前完成整改;允许正常运营的水电站要持续完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提升运行管理水平和流域生态环境质量。 

  第二部分,基本原则。即坚持问题导向、分类处置,坚持依法依规、稳步推进,坚持完善制度、规范发展。 

  第三部分,组织实施。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水利局牵头承办,具体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分4个阶段组织实施。 

  1.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9月-10月)。成立水电站清理整治领导小组,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各有关单位成员和工作职责,召开动员部署会议。 

  2.核查评估阶段(2021年10月-2022年4月)。按照省人民政府的部署及省水利厅即将出台的水电站清理整顿综合评估技术指南,逐站开展问题核查,进行综合评估,经省、市相关部门联合会审后,建立市、县两级水电站处置台账。 

  3.分类整治阶段(2022年5月-2022年12月)。按照市、县两级建立的水电站处置台账,分退出类、整改类、完善类三类进行处置,同时要求各级、各部门禁止批准新建、扩建以发电为主的水电站。 

  4.总结提升阶段(2022年12月)。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结束后,开展工作总结,对整治行动成果进行评估,建立长效机制,形成常态化管理。 

  第四部分,职责分工。水利部门牵头推进清理整治工作,负责指导督促5万千瓦及以下小水电清理整治并及时组织开展清理整治后评估;工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5万千瓦以上水电站清理整治并及时组织开展清理整治后评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提出并指导督促落实水电站分类整治环保要求,依法查处水电站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电价管理相关工作;其他各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能职责业务工作,加强协调联动,强化指导监督,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整治到位。 

  第五部分,保障措施。提出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监督检查、加强资金保障建立长效机制等4条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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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以及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决整治水电站开发存在的生态环境破坏突出问题,保护和修复河流生态系统,根据省政府办《关于印发福建省水电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3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三明市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方案》 

  二、主要内容 

  《行动方案》主要包含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工作目标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按照退出、整改、完善三类,实施水电站分类整治。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规水电站,限期在2022年底前退出;审批手续不全、影响生态环境的水电站,限期在2022年底前完成整改;允许正常运营的水电站要持续完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提升运行管理水平和流域生态环境质量。 

  第二部分,基本原则。即坚持问题导向、分类处置,坚持依法依规、稳步推进,坚持完善制度、规范发展。 

  第三部分,组织实施。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水利局牵头承办,具体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分4个阶段组织实施。 

  1.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9月-10月)。成立水电站清理整治领导小组,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各有关单位成员和工作职责,召开动员部署会议。 

  2.核查评估阶段(2021年10月-2022年4月)。按照省人民政府的部署及省水利厅即将出台的水电站清理整顿综合评估技术指南,逐站开展问题核查,进行综合评估,经省、市相关部门联合会审后,建立市、县两级水电站处置台账。 

  3.分类整治阶段(2022年5月-2022年12月)。按照市、县两级建立的水电站处置台账,分退出类、整改类、完善类三类进行处置,同时要求各级、各部门禁止批准新建、扩建以发电为主的水电站。 

  4.总结提升阶段(2022年12月)。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结束后,开展工作总结,对整治行动成果进行评估,建立长效机制,形成常态化管理。 

  第四部分,职责分工。水利部门牵头推进清理整治工作,负责指导督促5万千瓦及以下小水电清理整治并及时组织开展清理整治后评估;工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5万千瓦以上水电站清理整治并及时组织开展清理整治后评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提出并指导督促落实水电站分类整治环保要求,依法查处水电站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电价管理相关工作;其他各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能职责业务工作,加强协调联动,强化指导监督,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整治到位。 

  第五部分,保障措施。提出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监督检查、加强资金保障建立长效机制等4条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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