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1-08-06 16:49 来源: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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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三)《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四)《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

  (五)《关于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审批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闽政〔2000〕文95号)

  (六)《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闽政〔2004〕21号)

  (七)《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

  (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

  二、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实施,主要内容分为两个部

  (一)明确将三明市人民政府行使的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权,委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使。各县(市、区)政府不得将承接的农转用审批权进一步授权或委托。

  (二)明确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两统筹、两统管”机制要求,做好相关审批权的承接工作,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格审查把关;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各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工作的指导,适时开展“双随机”检查,对各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报件质量情况进行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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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3土地.jpg

  一、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三)《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四)《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

  (五)《关于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审批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闽政〔2000〕文95号)

  (六)《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闽政〔2004〕21号)

  (七)《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

  (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

  二、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实施,主要内容分为两个部

  (一)明确将三明市人民政府行使的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权,委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使。各县(市、区)政府不得将承接的农转用审批权进一步授权或委托。

  (二)明确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两统筹、两统管”机制要求,做好相关审批权的承接工作,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格审查把关;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各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工作的指导,适时开展“双随机”检查,对各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报件质量情况进行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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