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关于做好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1-06-23 11:35 来源: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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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意义

  为加快改革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积极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由市民政局牵头制定《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工作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制定。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从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健全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稳步扩大基本生活救助范围、充实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力量、发展“资金+物质+服务”救助方式、完善主动发现预警监测机制、提高社会救助审批服务效能等七方面提出具体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着力构建以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专项社会救助为支撑、急难社会救助为辅助、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综合救助体系。

  (二)健全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根据实际及时调整充实当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小组,明确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协调机制作用,及时解决本地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出现的困难、问题和重大急难个案,真正兜住兜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

  (三)稳步扩大基本生活救助范围将低收入家庭中80周岁以上和失能(失智)老年人、重残人员(含智力、精神三级残疾)、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将特困救助供养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四)充实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力量。乡镇(街道)配备社会救助协管员,辖区户籍人口 2万以下配备不少于1名,2〜5万配备不少于2名,5万以上配备不少于3名社区(村)配备 1〜2名专兼职社会救助协理员,并落实岗位待遇和工作保障。

  (五)发展“资金+物质+服务”救助方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留守困境妇女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关爱帮扶服务。推进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作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按不低于5%比例列支。

  (六)完善主动发现预警监测机制。建立县、乡、村主动发现救助三级管理网络,强化各部门之间数据信息互通,定期进行数据比对,健全风险预警、研判和处置机制,切实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

  (七)提高社会救助审批服务效能将低保、特困等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对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无疑义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进行民主评议;大力推行“互联网+社会救助”,实现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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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意义

  为加快改革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积极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由市民政局牵头制定《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工作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制定。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从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健全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稳步扩大基本生活救助范围、充实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力量、发展“资金+物质+服务”救助方式、完善主动发现预警监测机制、提高社会救助审批服务效能等七方面提出具体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着力构建以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专项社会救助为支撑、急难社会救助为辅助、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综合救助体系。

  (二)健全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根据实际及时调整充实当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小组,明确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协调机制作用,及时解决本地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出现的困难、问题和重大急难个案,真正兜住兜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

  (三)稳步扩大基本生活救助范围将低收入家庭中80周岁以上和失能(失智)老年人、重残人员(含智力、精神三级残疾)、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将特困救助供养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四)充实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力量。乡镇(街道)配备社会救助协管员,辖区户籍人口 2万以下配备不少于1名,2〜5万配备不少于2名,5万以上配备不少于3名社区(村)配备 1〜2名专兼职社会救助协理员,并落实岗位待遇和工作保障。

  (五)发展“资金+物质+服务”救助方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留守困境妇女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关爱帮扶服务。推进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作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按不低于5%比例列支。

  (六)完善主动发现预警监测机制。建立县、乡、村主动发现救助三级管理网络,强化各部门之间数据信息互通,定期进行数据比对,健全风险预警、研判和处置机制,切实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

  (七)提高社会救助审批服务效能将低保、特困等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对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无疑义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进行民主评议;大力推行“互联网+社会救助”,实现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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