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关于《三明市农村相对贫困家庭“239”精准帮扶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日期:2020-08-05 17:32 来源: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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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各项决策部署,持续深化三明国家扶贫改革试验区建设,切实做好农村相对贫困家庭精准帮扶工作制定本《意见》。

  二、帮扶对象

  帮扶对象主要分两类

  (一)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

  除2016年初“回头看”后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外,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地低保标准1.3倍的农村家庭。

  (二)农村支出型困难家庭:

  农村家庭成员中因病、因残、因学、因灾等导致家庭支出较大,且扣除重大支出后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家庭。

  近3年内有新建住房或在城镇购买商品房的农户、子女有赡养能力但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农户、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年度低保标准4倍的农户、拥有小汽车或大型农机具的农户、直系亲属中有财政供养人员的农户以及好吃懒做、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的农户,原则上不得认定为农村相对贫困户。

  三、识别程序

  采取一申请、三审核、两公示一公告的“三步工作法”进行识别认定。

  (一)“一申请”:由农户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三审核”:一是村委会审核。由村民代表和村两委干部、驻村工作队等对申请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初审情况报乡镇(街道)。二是乡镇(街道)审核。通过公安派出所对申请对象户籍人口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报县级扶贫部门进一步审核。三是(市、区)扶贫部门审核。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对象房产、车辆、存款等信息进行比对,核对户内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类型的财政供养人员情况,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农村相对贫困家庭管理。

  (三)“两公示一公告”:一是村委会公示。将村委会审核后的申请对象家庭信息、贫困原因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二是乡镇(街道)公示。将乡镇审核后的申请对象家庭信息、贫困原因及举报联系方式,在申请对象户籍所在村的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三是(市、区)公告将通过县级审核确认的农村相对贫困人口名单,在相关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政务网或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

  四、帮扶措施

  (一)结对帮扶。建立党员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与农村相对贫困家庭“点对点”“一对一”“多对一”等形式的结对帮扶模式,帮助农村相对贫困家庭理清发展思路、制定增收计划、对接政策,解决实际困难。

  (二)就业帮扶。健全技能提升机制,免费组织创业就业技能培训并提供创业指导服务。健全岗位对接机制,对有就业意愿的相对贫困家庭劳动力,每年至少推送2次以上适合就业的岗位信息;实施家门口扶贫就业工程,常态化组织公益性岗位开发,对吸纳相对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的企业给予奖励支持,确保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的相对贫困劳动力实现全面就业;全面落实生态公益林管护责任,将符合护林员条件的相对贫困人口就地转为生态保护人员。健全创业支持机制,将扶贫小额信贷、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全面覆盖到有创业意愿的相对贫困劳动力。

  (三)产业帮扶。对接产业扶持政策,对发展特色优势农业和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农家乐”、林下经济等项目的农村相对贫困家庭,提供产业发展资金补助,每户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5000元;推广代耕代种模式,鼓励和支持缺乏劳动力或外出务工就业的对象,将其耕地、山地、鱼塘等交给亲朋好友或合作社代耕代种代养;对发展种养业的,在产业保险上给予补助;对因灾致贫的,给予灾后恢复生产帮助。扶持和鼓励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以“公司+合作社+基地+贫困户”等模式,委托农户发展订单农业。

  (四)金融帮扶。创新扶贫小额信贷基金担保方式,对发展产业或自主创业的农村相对贫困家庭,给予每户不高于5万元小额信贷担保和基准利率贴息支持。鼓励和支持县级成立农村相对贫困小额信贷担保基金,支持乡村扶贫担保基金为农村相对贫困户提供担保服务。

  (五)教育帮扶。建立农村相对贫困家庭上学子女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农村相对贫困家庭上学子女实施教育精准资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享受相应助学政策。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享受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政策;普通高中教育阶段,按每年不高于1600元学杂费、3000元国家助学金予以资助;中职教育阶段、普通高等教育阶段,给予生活困难补助。鼓励和支持本专科、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给予助学贷款贴息支持。

  (六)医疗帮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相对贫困人口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第三次精准补助和市级医疗补助范畴;农村相对贫困人口患病住院的,在第三次精准补助后再由扶贫改革试验区建设专项资金对自费医疗费用按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3万元,切实减轻农村相对贫困家庭医疗费用负担。

  (七)住房安全帮扶。对居住在偏远自然村和受灾后需易地重建的农村相对贫困家庭实施造福工程易地搬迁。易地搬迁的农村相对贫困家庭,在享受省上造福工程基本政策补助的基础上,每人叠加补助不超过3000元。对居住在危旧房或灾后需就地重建、修缮加固住房的农村相对贫困户,实施危房改造工程,每户按照不高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同类型标准落实建房补助。

  (八)综合保障帮扶。进一步推进扶贫与低保制度相衔接,对无劳动能力的相对贫困对象,进一步强化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综合性社会保障措施,确保应保尽保。鼓励和支持各地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相对贫困人口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对因灾意外变故的相对贫困对象,及时落实灾害临时救助政策,保障其基本生活。全面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因残致贫的农村相对贫困人口开展扶残助残行动。

  (九)社会帮扶。充分发挥市、县扶贫开发协会作用,引导和鼓励社会团体、基金会、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等各类组织从事扶贫开发事业。搭建社会帮扶资源与农村相对贫困家庭帮扶需求相对接的信息平台,支持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爱心人士开展专项帮扶,努力实现政府帮扶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共同发力。开展消费扶贫,通过政府食堂采购、工会组织购买、联系买家和电商销售等方式,促进农村相对贫困户农产品销售。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适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不溯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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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各项决策部署,持续深化三明国家扶贫改革试验区建设,切实做好农村相对贫困家庭精准帮扶工作制定本《意见》。

  二、帮扶对象

  帮扶对象主要分两类

  (一)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

  除2016年初“回头看”后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外,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地低保标准1.3倍的农村家庭。

  (二)农村支出型困难家庭:

  农村家庭成员中因病、因残、因学、因灾等导致家庭支出较大,且扣除重大支出后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家庭。

  近3年内有新建住房或在城镇购买商品房的农户、子女有赡养能力但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农户、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年度低保标准4倍的农户、拥有小汽车或大型农机具的农户、直系亲属中有财政供养人员的农户以及好吃懒做、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的农户,原则上不得认定为农村相对贫困户。

  三、识别程序

  采取一申请、三审核、两公示一公告的“三步工作法”进行识别认定。

  (一)“一申请”:由农户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三审核”:一是村委会审核。由村民代表和村两委干部、驻村工作队等对申请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初审情况报乡镇(街道)。二是乡镇(街道)审核。通过公安派出所对申请对象户籍人口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报县级扶贫部门进一步审核。三是(市、区)扶贫部门审核。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对象房产、车辆、存款等信息进行比对,核对户内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类型的财政供养人员情况,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农村相对贫困家庭管理。

  (三)“两公示一公告”:一是村委会公示。将村委会审核后的申请对象家庭信息、贫困原因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二是乡镇(街道)公示。将乡镇审核后的申请对象家庭信息、贫困原因及举报联系方式,在申请对象户籍所在村的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三是(市、区)公告将通过县级审核确认的农村相对贫困人口名单,在相关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政务网或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

  四、帮扶措施

  (一)结对帮扶。建立党员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与农村相对贫困家庭“点对点”“一对一”“多对一”等形式的结对帮扶模式,帮助农村相对贫困家庭理清发展思路、制定增收计划、对接政策,解决实际困难。

  (二)就业帮扶。健全技能提升机制,免费组织创业就业技能培训并提供创业指导服务。健全岗位对接机制,对有就业意愿的相对贫困家庭劳动力,每年至少推送2次以上适合就业的岗位信息;实施家门口扶贫就业工程,常态化组织公益性岗位开发,对吸纳相对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的企业给予奖励支持,确保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的相对贫困劳动力实现全面就业;全面落实生态公益林管护责任,将符合护林员条件的相对贫困人口就地转为生态保护人员。健全创业支持机制,将扶贫小额信贷、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全面覆盖到有创业意愿的相对贫困劳动力。

  (三)产业帮扶。对接产业扶持政策,对发展特色优势农业和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农家乐”、林下经济等项目的农村相对贫困家庭,提供产业发展资金补助,每户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5000元;推广代耕代种模式,鼓励和支持缺乏劳动力或外出务工就业的对象,将其耕地、山地、鱼塘等交给亲朋好友或合作社代耕代种代养;对发展种养业的,在产业保险上给予补助;对因灾致贫的,给予灾后恢复生产帮助。扶持和鼓励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以“公司+合作社+基地+贫困户”等模式,委托农户发展订单农业。

  (四)金融帮扶。创新扶贫小额信贷基金担保方式,对发展产业或自主创业的农村相对贫困家庭,给予每户不高于5万元小额信贷担保和基准利率贴息支持。鼓励和支持县级成立农村相对贫困小额信贷担保基金,支持乡村扶贫担保基金为农村相对贫困户提供担保服务。

  (五)教育帮扶。建立农村相对贫困家庭上学子女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农村相对贫困家庭上学子女实施教育精准资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享受相应助学政策。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享受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政策;普通高中教育阶段,按每年不高于1600元学杂费、3000元国家助学金予以资助;中职教育阶段、普通高等教育阶段,给予生活困难补助。鼓励和支持本专科、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给予助学贷款贴息支持。

  (六)医疗帮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相对贫困人口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第三次精准补助和市级医疗补助范畴;农村相对贫困人口患病住院的,在第三次精准补助后再由扶贫改革试验区建设专项资金对自费医疗费用按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3万元,切实减轻农村相对贫困家庭医疗费用负担。

  (七)住房安全帮扶。对居住在偏远自然村和受灾后需易地重建的农村相对贫困家庭实施造福工程易地搬迁。易地搬迁的农村相对贫困家庭,在享受省上造福工程基本政策补助的基础上,每人叠加补助不超过3000元。对居住在危旧房或灾后需就地重建、修缮加固住房的农村相对贫困户,实施危房改造工程,每户按照不高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同类型标准落实建房补助。

  (八)综合保障帮扶。进一步推进扶贫与低保制度相衔接,对无劳动能力的相对贫困对象,进一步强化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综合性社会保障措施,确保应保尽保。鼓励和支持各地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相对贫困人口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对因灾意外变故的相对贫困对象,及时落实灾害临时救助政策,保障其基本生活。全面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因残致贫的农村相对贫困人口开展扶残助残行动。

  (九)社会帮扶。充分发挥市、县扶贫开发协会作用,引导和鼓励社会团体、基金会、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等各类组织从事扶贫开发事业。搭建社会帮扶资源与农村相对贫困家庭帮扶需求相对接的信息平台,支持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爱心人士开展专项帮扶,努力实现政府帮扶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共同发力。开展消费扶贫,通过政府食堂采购、工会组织购买、联系买家和电商销售等方式,促进农村相对贫困户农产品销售。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适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不溯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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